2022-02-08 15:43:05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產測繪服務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房產測繪市場監管體制,維護群眾和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濱州市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房產測繪服務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在濱州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產測繪業務過程中產生的,反映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濱州市行政區域內房產測繪行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應用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應用及管理應當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行業監督、行業自律、服務質量、合同履約的信用信息為重點,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準確的原則,保證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時效性和完整性,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房產測繪行業信用管理工作,承擔濱城區、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州北海經濟開發區房產測繪行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應用等工作。其他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房產測繪行業信用管理工作,承擔本轄區房產測繪行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應用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通過網站、公眾號等載體以及新聞報道、專題專欄等形式,宣傳和普及房產測繪行業信用管理有關內容,營造誠信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組成
??第六條 房產測繪行業信用信息由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組成。
??(一)基礎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業注冊信息、從業人員信息、經營業績信息等反映企業基本狀況的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及從業人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精準測量、優質服務、獲得表彰獎勵及測繪業務創新、創優、成果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測量規范和技術標準、規定、準則,受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和處理,違規測繪、弄虛作假、測繪成果質量低劣,惡性競爭擾亂市場,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構成社會負面影響的信息。
??信用信息具體內容,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置。
??第七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能夠通過共享獲得或核驗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房產測繪服務中介機構重復提交。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歸集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按照《濱州市房產測繪信用信息公開內容及評價標準》定期歸集、整理、審核、錄入濱城區、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州北海經濟開發區企業信用信息,其他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按照《濱州市房產測繪信用信息公開內容及評價標準》定期歸集、整理、審核、錄入本轄區企業信用信息,并定期報送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主動向同級有關職能部門及社會組織、房產測繪服務中介機構征集信用信息。
??第九條 信用信息的錄入,應當以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為依據。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房產測繪服務中介機構信用信息歸集后7個工作日內錄入。有關部門及社會組織認定的房產測繪信用信息,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自知悉或應知悉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錄入的信用信息,需要向房產測繪服務中介機構確認的,要及時通知企業予以確認。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所歸集的信用信息的原始數據按規定保存,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條 房產測繪服務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求及時、全面、準確、真實的上報各類信用信息或主動上報各類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的,房產測繪服務中介機構應當于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新設立的房產測繪服務中介機構,應在設立后7個工作日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送基礎信用信息等有關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公開
??第十一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信息公開規定,公開以下房產測繪服務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
??(一)企業注冊登記有關信息;
??(二)企業從業人員信息;
??(三)企業測繪項目、經營業績信息;
??(四)良好信用信息;
??(五)不良信用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基礎信用信息長期公開,良好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自整改完成之日起計算,不少于5年。對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不得公開。公開期限屆滿后,應當終止公開發布,轉為信用檔案保存。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現公開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主動及時更正或者補充。房產測繪服務中介機構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應在公開后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公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認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后,應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采納的決定,經核查確屬失誤的,應當更正、補充或刪除;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當事人。
??第十四條 因企業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或者認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所依據的行政決定、判決、裁定等被撤銷或者變更等情形導致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的,負責歸集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變更或刪除相關信用信息,并及時公布。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應用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歸集的信用信息,根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內容,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原則實行信用管理。
??第十六條 基礎信用信息填寫及時、完整、準確的,得60分,年度信用信息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無不良信用信息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媒體推介、榮譽評選等活動中優先推薦;
??(二)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監管中,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七條 對有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的房產測繪服務中介機構,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年度內,不得參與行業內各類評先樹優活動。
??對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扣分少于10分的房產測繪服務中介機構,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并向社會進行風險提示;對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扣分大于10分(含10分)的房產測繪服務中介機構,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其列入“黑名單”,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向社會公開。
??“黑名單”管理期限為1年,自列入“黑名單”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房產測繪服務中介機構修復失信行為并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列入“黑名單”的,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除,轉為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2月5日。
?? 濱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2021年11月4日
??附:《濱州市房產測繪信用信息公開內容及評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