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7 09:49:58來源: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修改《浙江省建筑市場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
??為健全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決定對《浙江省建筑市場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浙建〔2017〕20號)的部分內容予以修改。
??一、第九條第(四)項修改為“因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違法行為被降低資質等級或被吊銷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第九條第(五)項修改為“因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違法行為被責令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或被吊銷個人注冊執業證書的”。
??三、刪除第九條第(八)項。
??四、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發布不良信息,內容應包括被認定不良信息的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基礎信息、違法違規具體事實、認定依據、發布期限及起止日期等”。
??五、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不良信息的發布期限為6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期限,具體發布期限由不良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
??六、第十六條修改為“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探索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工作”。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