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2 14:58:30來源:大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激勵與約束,規范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行為,構建守法履約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大連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本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處理和使用。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在本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理,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派,在項目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實施物業服務活動,并保障物業服務質量符合約定標準的責任人。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識別、分析、判斷其守法履約狀況的客觀信息。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納入市物業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統一管理,并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及時共享,實現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檔案的統一管理,建立信用激勵與懲戒機制,推動形成優勝劣汰、失信失業的市場環境,促進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依法履約、守信經營。
??第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級實行屬地管理,一般由物業服務企業工商注冊地所在的區市縣、先導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企業跨區經營的,原則上由企業工商注冊地物業主管部門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入檔等工作。在工商注冊地之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信息的審核等工作。
??第五條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行業信用管理的監督指導。
??區市縣、先導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核實、采集和報送。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區市縣、先導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核實、采集和報送。
??市物業管理協會協助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信用信息檔案管理、信用信息發布工作,負責組織物業服務行業人員開展信用培訓工作。
??第六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處理、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審慎的原則,確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組成
??第七條 信用信息由基礎信息、業績信息和不良信息組成。
??第八條 基礎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物業項目基礎信息和項目經理基礎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包括:
??1.企業名稱;
??2.法定代表人信息;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
??4.注冊地;
??5.經營范圍;
??6.聯系方式;
??7.雇用員工信息;
??8.承接物業服務項目記錄;
??9.退出物業服務項目記錄;
??10.參與招投標活動記錄;
??11.其他有關企業的信息。
??(二)物業項目基礎信息包括:
??1.項目名稱;
??2.項目所在地;
??3.物業類型;
??4.總建筑面積、住宅建筑面積、非住宅建設面積;
??5.總戶數;
??6.物業服務費標準;
??7.聯系方式;
??8.項目經理上崗和更換記錄;
??9.業主委員會委員及主任選舉和換屆記錄;
??10.其他有關物業項目的信息。
??(三)項目經理基礎信息包括:
??1.身份證明及物業行業履歷信息;
??2.從業記錄;
??3.參與招投標活動記錄;
??4.培訓記錄;
??5.其他有關項目經理的信息。
??第九條 業績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業績信息和項目經理業績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業績信息包括:
??1.企業所承接的物業服務項目在市級(含)以上評優評先活動中獲得良好評價、認定或榮譽稱號的;
??2.企業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專業技術人員等企業所屬人員獲得區級(含)以上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市級(含)以上行業協會表彰的;
??3.企業所承接的物業服務項目在市級年度物業服務質量考評中獲優秀等級的;
??4.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可記錄的其他信息。
??(二)項目經理業績信息包括:
??1.本人服務期間所在的物業服務項目在市級(含)以上評優評先活動中獲得良好評價、認定或榮譽稱號的;
??2.本人獲得區級(含)以上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市級(含)以上行業協會表彰的;
??3.本人服務期間所在的物業服務項目在市級年度物業服務質量考評獲優秀等級的;
??4.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可記錄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不良信息為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行為的信息。主要包括如下信息:
??(一)違反《物業管理條例》、《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大連市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信息;
??(二)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大連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辦法》、《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規章、國家和省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行為信息;
??(三)違反《大連市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辦法》、《大連市城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大連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其他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的行為信息;
??(四)違反收費、城市環境衛生、通信、消防、安全管理及其他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規定的行為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登錄管理平臺申報,并向注冊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經注冊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歸檔。
??物業項目基礎信息(業主委員會信息除外)和項目經理基本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登錄管理平臺申報,并向項目所在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經項目所在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歸檔。
??業主委員會相關信息由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登錄管理平臺錄入,經項目所在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歸檔。業主委員會信息變更后,街道辦事處應及時登錄管理平臺變更信息。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登錄管理平臺完成企業基礎信息申報,并向注冊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經注冊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歸檔。
??物業服務企業應對其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在企業基礎信息、項目基礎信息和項目經理基礎信息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登錄管理平臺完成變更申報,并向原信息核準部門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原信息核準部門核實后歸檔。
??第十二條 業績信息在信息生成后20個工作日內,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登錄管理平臺申報,并向注冊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經注冊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歸檔。
??第十三條 不良信息由各區市縣、先導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不良行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出具不良信息記錄告知單,并將不良信息錄入管理平臺。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申報企業基本信息和業績信息存在不良行為的,由企業注冊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其它不良行為由項目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物業企業或項目經理存在不良行為的,可以在確定不良行為之時起15個工作日內,直接向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出具不良信息記錄告知單,并將不良信息錄入管理平臺,由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確認并歸檔。
??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錄入不良信息后,管理平臺根據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行為記分規則自動進行扣分。
??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按照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整改要求,在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可考慮不予減分。
??同一項目相同不良行為多次發生,應分別記錄并予以扣分。同一企業不同項目存在相同的不良行為,管理平臺保留所有不良信息,但記分不累計,以所扣最高分計算。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認為其不良信息存在錯誤的,可在收到不良信息記錄告知單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發出部門所在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
??項目經理提供物業服務企業決策性文件證明非本人意愿的,經區物業主管部門認定可僅扣除物業服務企業相應分值。
??第十六條 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認定異議成立的,不良信息撤銷;認定異議不成立的,不良信息繼續有效。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物業行業信用的監督管理,對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信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等產生的失信信息,項目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無需通知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可直接記錄為不良信息。
??因企業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或者認定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所依據的行政決定、判決、裁定等被撤銷或者變更等情形導致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變更或刪除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 不良信息記錄后,行政處罰類信息不得調整,但因法定事由確需調整的除外。其他信息如物業服務企業整改到位且消除影響的,可予以調整。調整記分需由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向不良信息錄入部門申報,不良信息錄入部門依據整改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擬調整記分不得高于此項已減分數的50%。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分值,按照《大連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行為記分規則》計算。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定基本分為100分,實行減分制。記分周期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期滿,重新記分,但原分值記錄作為歷史數據記錄在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檔案中。
??新申報的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其記分周期自基本信息采集完成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記分周期不足3個月的,其當年度記分信息滾入下個記分周期,信用等級在下個記分周期后確定。
??第二十一條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信用記分結果,每年評定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等級。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五個級別,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年度信用分為100分且當年新增業績信息的,評定為AAA級。
??(二)年度信用分在90分(含)至100分(含)的,評定為AA級。
??(三)年度信用分在80分(含)至90分的,評定為A級。
??(四)年度信用分在60分(含)至80分的,評定為B級。
??(五)年度信用分低于60分的,評定為C級。
??已承接物業服務項目但未申報信用信息的,評定為C級。
??(六)經物業主管部門核實,存在較嚴重不良信息的,評定為C級(重點關注對象)。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級結果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作為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的重要參考。
??(二)行政機關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在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招標投標等事項中查詢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服務;
??(三)作為物業服務項目評先樹優的參考依據。
??(四)作為出具企業或個人誠信意見的參考依據。
??(五)作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實施其他行政監管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為AA級和AAA級的,在下個記分周期內給予以下激勵:
??(一)在物業行業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實施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物業行業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物業服務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媒體推介、榮譽評選等活動中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五)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六)在選聘應急物業服務和管理單位時予以優先推薦。
??(七)在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市物業行業協會官方平臺及其他相關網站予以推薦性公示。
??(八)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為C級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限制措施:
??(一)作為享受物業行業財政補貼、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的參考。
??(二)作為物業招標投標的重要參考,招標人可依據物業服務企業誠信信息在評分方法中給予適量減分。
??(三)作為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和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的重要參考。
??(四)企業所承接的物業服務項目和項目經理所在項目參與各類評優評先活動時,予以置后考慮。
??(五)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企業及該項目經理所在項目予以重點監管,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并依法依規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監管。
??(六)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為C級(重點關注對象)的,除前款第二十四條懲戒措施外,可以由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視情節向業主大會提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或者不再續約的建議,指導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村)委會按照程序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六條 鼓勵物業行業協會對信用等級高的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予以表彰,對信用等級低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記分周期內,依據不良信息記分,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對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下列懲戒:
??(一)企業累計減分超過20分時,由扣分最高項目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約談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令其限期整改。
??(二)企業累計減分超過40分時,由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其門戶網站或管理平臺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等級評定結果。
??當年記分周期內的信用分數實時記錄,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可通過管理平臺查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大連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行為記分規則》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按照工作實際根據國家政策導向、行業發展需要等適時調整。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本市外注冊或以分支機構在本市注冊的,其信用情況可由本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適時向企業注冊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