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9 09:30:37來源: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市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了《常州市房地產經紀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背景
??隨著我市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二手房市場日趨活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數量快速增加,在有效促進二手房交易的同時,部分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因不講誠信而損害群眾利益的事件也時有發生,影響了房地產經紀服務的質量和口碑,更對行業健康發展造成了一定影響。為規范我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服務行為,強化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意識,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我市房地產經紀行業規范化發展,給人民群眾安心購房創造良好環境,制定了本辦法。
??二、辦法制定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2.《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
??3.《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
??4.《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99號);
??5.《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00號);
??6.《市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常政發〔2018〕131號)。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以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服務行為管理為重點,對機構和人員的基礎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按規定予以采集和公開。通過配套制定行業信用評價標準,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信用評價,對誠信和失信機構與人員進行相應獎懲,著力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切實維護市場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辦法共分八章二十四條,概括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了信用信息的主要內容。辦法明確了我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組成和內容,把信用信息區分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不良信用信息又由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構成,并明確各組成部分的內涵和采集依據,從而確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時性,為后續管理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明確了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辦法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過四種途徑來實現:一是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自行申報,二是通過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獲取,三是通過社會公眾投訴舉報及其他監管部門提供,四是通過房地產經紀服務對象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提供的服務質量、服務態度和服務結果進行評價獲得。另外,辦法還明確了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實行一人一卡一號管理制度,以便更好接受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三)明確了信用等級核定和修復制度。辦法明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即分為A級(信用優秀)、B級(信用合格)、C級(失信警告)、D級(失信)四個等級。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等級評價周期為1年,周期內信用分數實行動態管理,評級周期期滿重新核定信用等級。按照“獎懲得當”的原則,辦法還規定了房地產經紀機構一般失信行為和較重失信行為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以進行信用修復;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有關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
??(四)強化信用信息的結果應用。辦法加強了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結果的應用,發揮信用在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健全聯合獎懲機制。辦法明確:被核定為A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誠實守信的從業人員,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入誠信“紅名單”,實施信用聯合激勵;被核定為C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警示,進行信用提醒和誠信約談,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被核定為D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列入失信機構名單并予以公示,暫停其網簽備案等相關業務并限期整改,取消次年信用等級評定資格且恢復評級后2年內信用等級不得評為A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2年內不予受理備案申請,同時將失信信息推送市場監管、公共信用管理等部門。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年;注銷其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信息卡,2年內不予受理從業人員實名登記申請,取消持證人員網上簽約資格,同時將失信信息推送市場監管、公共信用管理等部門。
??(五)配套制定了房地產經紀信用評價標準。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標準是行業信用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按照辦法明確的原則,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實際情況,同步配套制定了我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標準,對良好和不良信用行為逐條進行細化。做到認定有依據、評判有標準,在確保失信行為與懲戒措施過懲相當的基礎上,客觀反映我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真實全面的信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