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9 11:52:09來源:司法部
??1.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交道口東大街土兒胡同1號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郵政編碼:10000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fbsfjd@163.com。
??司法部
??2021年7月14日
附:
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監督管理,促進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依法誠信執業,推動司法鑒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誠信等級評估,是指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評估內容和標準,對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狀況進行評估,并評定相應等級的活動。
第三條 【適用范圍】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誠信等級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基本原則】司法鑒定誠信等級評估工作應當堅持分級分類、先難后易、公開公正、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部門職責】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實施細則。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必要的,可以委托并指導省級司法鑒定行業協會具體實施評估工作。
加強司法鑒定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手段,整合信息資源,提高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效率。
第六條 【信息互通】加強與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等有關單位的溝通與協作,實時動態查詢司法鑒定機構的外部監管信息。
第七條 【評估等級】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按照綜合評估情況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
(一)分值在90分以上的,確定為優;
(二)分值在75-89分的,確定為良;
(三)分值在60-74分的,確定為中;
(四)分值在59分以下的,確定為差。
第八條 【評估周期】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原則上應當每年進行一次,以司法鑒定機構上一年度內的執業情況為準。
對影響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的重大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實時更新。
第二章 評估內容
第九條 【基礎指標】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基礎指標,包括以下內容:
(一)黨的建設工作情況;
(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情況;
(三)執行司法鑒定程序、標準和技術規范情況;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
(五)履行管理職責和義務情況;
(六)通過資質認定或實驗室認可情況;
(七)遵守制度情況;
(八)執業公示、檔案管理情況;
(九)接受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管理監督情況;
(十)其他情況。
上述指標總分計90分。
第十條 【加分指標】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加分指標,包括以下內容:
(一)隊伍建設情況;
(二)參加公益活動、法律援助情況;
(三)司法鑒定科研活動情況;
(四)能力驗證情況;
(五)信息化應用情況;
(六)業務案例選編情況;
(七)獲得省級以上表彰獎勵情況;
(八)其他情況。
上述指標總分計10分。
第十一條 【評估規則】司法鑒定人因某種情形扣分的,其所在司法鑒定機構按同一項目同時扣分。有多個司法鑒定人因不同情形扣分的,對其所在司法鑒定機構按不同項目分別扣分。
因同一事項,符合兩個以上不同扣分項的,以最高級別的扣分項扣分。
因同一事項,符合兩個以上不同加分項的,以最高級別的加分項加分。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二條 【評估材料】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材料包括自查報告、評估量化表、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以及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三條 【評估程序】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按照司法鑒定機構自查自評、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初評、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綜合評估并發布三個步驟進行。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評估指標,對本機構的誠信狀況進行自查自評,并將自評材料報送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
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自評材料,應當對材料進行初評,并提出初評意見,連同評估材料一并報送省級司法行政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邀請專家對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進行綜合評估。
第十四條 【評估及反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誠信等級評估的相關材料后,應當進行綜合評估,確定相應的誠信等級,并公示七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書面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查確有必要進行復核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從司法鑒定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等組成復核組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及時反饋申請人。
第十五條 【結果評定】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公布評估結果,并將評估結果統一編入《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
第十六條 【直接認定】司法鑒定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誠信等級直接確定為差:
(一)司法鑒定機構構成單位犯罪的,或司法鑒定人、其他工作人員在實施鑒定過程中構成犯罪的;
(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處以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行政處罰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五)報送的評估材料經查實有虛假內容或瞞報的;
(六)除本辦法第十六條外,不參加誠信等級評估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情形的。
第十七條 【暫不予評定等級情形】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予評定誠信等級:
(一)新審核登記未滿一年的;
(二)經司法行政機關同意,超過一年未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的;
(三)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
因第一款情形暫時不參加誠信等級評估的司法鑒定機構,公布時列入暫不予評定誠信等級名單并注明原因。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結果公布】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評估結果通過名冊、門戶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并通報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等有關單位。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執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 【建立信用檔案】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情況,建立誠信等級信用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評估結果運用】評估結果為優的司法鑒定機構,可優先被推薦參評表彰和獎勵。
評估結果為中的司法鑒定機構,屬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強化日常巡視檢查。
評估結果為差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其納入重點監管名錄,并責令其在六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評估。經評估,司法鑒定機構評估結果仍然為差,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法律責任】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他工作人員在誠信等級評估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生效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