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網訊 (蘇曉/文)6月30日,陽光城集團發布《關于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警示函內容顯示,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對濟南興鐵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向平潭興祁禾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提供29462萬元借款事項作出差額補足擔保承諾。
??該筆擔保未經陽光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也未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遲至2023年4月29日才在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上述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陽光城于2021年7月21日對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俊德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25000萬元股權投資款及收益作出差額補足擔保承諾。
??該筆擔保均未經陽光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也未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遲至2023年4月29日才在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上述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林騰蛟作為公司董事長,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應對上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決定對陽光城、林騰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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