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8 14:24:45
省民政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 “四同步”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社區養老服務,規范解決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問題,不斷滿足老年人持續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切實為老年人提供優質方便的就近養老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自然資規〔2019〕3號)、《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湖北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十四五”規劃》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1.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小區(包括新建居住區和新建居住小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和加強管理等“四同步”工作。
??2.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體娛樂、精神慰藉等服務的房屋、場所等設施。
??二、配建要求
??(一)規劃布局要求
??1.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本地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按照現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范》(GB50442)、《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GB50437)、《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等標準要求規劃布局。
??2.新建住宅小區項目按照每百戶不低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且單項建筑面積應當滿足老年人需要,避免出現設施分布小而散。
??3.養老服務設施分區分級規劃建設要落實社區生活圈規劃要求,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養老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或使用的用地)。按照“統籌規劃、均衡布局、分級設置”的原則,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和城鎮居住區規劃的服務半徑,結合實際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集中配置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大型住宅小區項目可以適當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小區可與相鄰居住小區聯合集中配置。各地可在不低于上述標準的基礎上,確定本轄區具體配建標準。
??4.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選址宜環境優美,靠近醫療機構、文體場所、綠地公園等公共活動空間,應與社區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殘疾人康復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具備條件的,可合并建設,以提高服務用房和設施的利用效率。要根據各類用房和設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線清晰、服務方便,且周邊環境安全,交通相對便利,水電氣暖和通訊等基礎設施完備。
??5.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原則上應設置于建筑物低層,以在建筑的一層、二層設置為宜,二層(含二層)以上的應設置無障礙電梯或坡道;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主要出入口應單獨設置,同時應配建無障礙設施,實現無障礙進出;安全疏散出口應不少于2個。
??6.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主要功能用房應建設在日照充足、通風良好的位置,并滿足有關日照時數的要求。
??7.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與污染源、噪聲源及危險品生產、儲存等區域保持合理間距,確保設施環境安全。
??8.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設計應便于人車分流的組織管理,并滿足消防、疏散及救護等要求,同時應設有可停車周轉的場地,保證救護車輛就近停靠;出入口處應設置機動車及非機動車停車場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9.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建筑外觀要具有可識別性,應在顯眼處預留懸掛標識牌的位置,使用統一公共服務標識,不能以委托運營服務機構的品牌標識替代,讓老年人清晰可見,安心享受服務。
??(二)設計要求
??1.建設單位應按照《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標準規范的要求,設計配建養老服務設施。
??2.多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確實無法安排在首期的項目,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必須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完成。
??(三)竣工驗收要求
??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實施,其中,墻體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門窗、廁所、水電氣暖、無障礙、消防等設施設備齊全、材料環保,達到簡單裝修即可使用的標準。
??三、配建程序
??(一)規劃和用地
??1.民政部門要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國家標準規范,結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老年人口結構和分布等情況,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將其內容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中,指導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
??2.出讓住宅用地涉及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新建住宅小區項目擬供應地塊的規劃條件時,應根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相關要求。
??3.自然資源部門在供應養老服務項目用地時,將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配建位置規模、設計標準、交付方式和對象等具體建設意見作為土地供應的前提條件,納入規劃設計條件、出讓公告和出讓須知,同時寫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并予以執行。
??(二)設計規范
??建設單位在編制住宅小區規劃設計方案時,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設標準規范要求進行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建設單位可邀請民政部門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進行指導,民政部門應結合當地老年人口現狀、養老服務需求以及設施運營管理需要等情況,在設施位置、各種功能用房面積、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組織等方面提出書面具體指導意見。
??(三)規劃許可
??1.在新建住宅小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自然資源部門應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同步開展業務審查。對不符合規劃條件及國家有關建設標準規范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不得通過審查,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設計內容。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應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自然資源部門應聯合民政部門對調整后的方案依法依規開展業務審查。變更設計不得有涉及降低國家有關建設標準規范要求的內容。獲得同意后方可變更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內容。
??(四)建設要求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等手續,加強對施工圖審查監督,依法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圖審單位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配置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施工圖,不得通過審查。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按照通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建設單位嚴格按照現行有關技術規范管理項目,完工后及時履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程序。
??(五)竣工聯合驗收
??1.承擔配建任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開展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專項驗收工作,可邀請項目所在地主管民政部門參加專項驗收,并出具是否符合要求的書面意見。
??2.竣工驗收階段,自然資源部門在進行項目規劃核實時應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配置情況進行核實,對未經核實或者核實未按規劃要求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自然資源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證明。
??四、移交程序
??1.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作為居住區的公共服務配套用房,由開發單位建設并移交縣級民政部門或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用于養老服務,不動產權利歸縣級民政部門或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
??2.新建住宅小區驗收合格后,應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向民政部門或鄉鎮(街道)政府辦理移交手續,簽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移交協議,并于60日內完成移交工作。
??3.民政部門或鄉鎮(街道)政府在與建設單位辦理完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移交手續后,建設單位應當先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辦配建養老服務用房的不動產首次登記,再按照約定配合民政部門或鄉鎮(街道)政府共同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辦不動產轉移登記。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用房辦理登記時,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注明“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
??4.房產測繪機構應當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獨立測量、計算面積,其面積不計入分攤的共用面積,并在出具的報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積。
??5.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養老服務用房的,住房城鄉建設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職責,計入企業信用信息,做好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和發布,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五、運營管理
??1.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在保證公共服務性的基礎上,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安全可靠的普惠養老服務。民政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具體負責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使用監管,應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管理的積極性,完善公建民營等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益。
??2.實施“公建民營”的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打破單純以價格為主的篩選標準,綜合從業信譽、服務水平、可持續性等質量指標,引進養老運營企業、機構,早期介入、全程參與項目工程建設,探索開展連鎖化、品牌化、專業化運營,提升養老服務質量和水平。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不得用于轉讓、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否則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收回相關設施、終止相關協議,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六、其他要求
??1.“到2022年,各地新建城區、新建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達標率達到100%”指標作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能力評價的約束性指標之一,已經納入國家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作為對省級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內容,自2022年開始起正式參與評價計算。各地要加強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結合本轄區實際細化具體辦法,明確任務分工和監管要求,加強配合協調,及時監管并依法處理不按有關要求規劃、設計、建設、移交、使用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2.各地民政部門要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移交、使用等工作進行專項督導。建立年度定期報備制度,每年9月底前由各市(州)民政部門牽頭將本轄區此項工作開展情況報送省級相關部門。
??3.各地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向同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匯報,研究制定針對近年來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清查整頓方案,按照有關要求,重點清查應規未規、應建未建、建而未交、低標配建、挪作他用等情形,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部整改到位。鼓勵有條件的老舊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支持專業化公司參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后續運營。
??七、附則
??1.本辦法所涉及的標準、技術和規范與國家新頒布實施的標準、技術和規范不一致的,以國家新頒布標準、技術和規范為準。
??2.各市、州、縣(市、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