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6 11:02:23
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領域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釋放市場主體活力,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提升行政執法效能,根據《行政處罰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廈門市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若干規定》(廈府辦〔2021〕11號)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并印發《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領域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實施辦法(試行)》,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領域
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釋放市場主體活力,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提升行政執法效能,根據《行政處罰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廈門市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若干規定》(廈府辦〔2021〕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是指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經依法調查取證,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條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對適用不予處罰的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實行清單制管理,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情況以及行政執法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對于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處罰的,不得給予處罰。
??第五條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對觸犯房屋安全底線,或存在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主觀惡意,故意實施妨害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對于不予處罰案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程序進行立案、調查取證,起草《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經案件審理、法制審核后,做出《不予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同時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七條 《不予處罰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
??第八條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對不予處罰案件予以立卷歸檔。
??第九條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將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記入當事人信用檔案,強化信用監管。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領域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1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