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2 11:15:58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政府原因閑置土地協議有償收回相關政策的函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請求給予閑置土地有償收回政策支持的請示》(瓊國土資〔2018〕142號)收悉。現就因政府原因閑置土地協議有償收回相關政策函復如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第十二條規定,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動工開發延遲,可以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在土地供應和閑置土地處置工作中,要嚴格落實履約責任,營造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一是要嚴格執行“凈地”供應的有關規定。供地前要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二是對于“凈地”供應政策出臺前已供應的“毛地”,應當按照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條款,由具體責任方實施拆遷安置和前期開發,確保履約到位。三是處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要區分具體情況:對于因政府未按約定履行拆遷安置、前期開發、及時交地等義務而導致土地閑置的,政府應積極主動解決問題,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凈地”交付期限,為項目動工創造必要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仍未能達到“凈地”標準,要明確造成閑置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并依法處理后,方可采取協議有償收回的方式處置。對于因政府修改規劃或規劃建設條件、軍事管制、文物保護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土地確實無法按原規劃建設條件動工建設的,在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協商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協議有償收回的方式處置。
??需要協議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遵循協商一致和合理補償的原則。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在調查認定的基礎上,及時告知土地使用權人有償收回相關事宜,與當事人就收回范圍、補償標準、收回方式等進行協商。有償收回的補償金額應不低于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綜合考慮其合理的直接損失,參考市場價格,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經協商達成一致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定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正式簽訂有償收回協議并執行。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