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4 10:57:01
北京銀保監局關于規范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
京銀保監發〔2019〕310號
??轄內各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轄內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北京銀行、北京農商銀行、北京中關村銀行、轄內各村鎮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北京分行、轄內各外資銀行、轄內各卡中心、各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經營業務保險公司總公司、各在京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為規范轄內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促進銀行保險機構加強風險管控和合規管理,有效防范外部風險傳染,現就相關監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 關于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
??本意見規范對象金融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合作機構”)是指通過輸出技術或提供場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銷、獲客、風控、運營等領域開展合作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在金融業務與技術輸出方面同時布局的互聯網企業; 主要依托互聯網展業的民營銀行、直銷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銀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利用新技術或依托互聯網從事類金融業務、經紀類業務、中介服務及信息服務的企業;提供數據或技術服務的企業等。合作類業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信貸、表內外投資、客戶和產品推介、信用卡、支付、數據信息和技術服務等方面。
??(一)依法審慎開展合作類業務
??以依法合規為前提,不得突破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規避監管規定。堅持內控先行,預先制定覆蓋全部業務環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將對合作類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合理把控業務節奏,業務發展初期,以試點等方式循序漸進開展。
??(二)加強合作機構管理
??1.建立準入、評估和退出機制
??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審慎制定準入標準,開展盡職調查,甄選信用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內部管理健全、核心技術成熟、系統安全穩定的機構開展合作。完善審批流程,合作機構準入應報總行審批,嚴禁未經授權開展合作。定期評估合作機構資質和信用情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提升風險管理前瞻性。對于出現風險預警信號、存在潛在風險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合作機構,應及時終止合作。嚴禁與以金融科技之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企業開展合作;嚴禁與虛構交易背景或貸款用途,套取信貸資金的企業開展合作;嚴禁與以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企業開展合作;嚴禁與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的企業開展合作。
??2.清晰界定合作中的權責劃分,做好信息披露
??嚴格審慎制定與合作機構的協議條款,在風險承擔、信息披露、風險揭示、客戶信息傳遞及信息保密、服務安排、投訴和應急處理等方面,明晰權責邊界。充分披露合作業務信息及合作各方的責任邊界,揭示合作業務風險,明示收費主體、項目和標準,保證客戶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導。
??(三)規范開展線上貸款業務合作
??1.嚴格落實自主風控原則
??開發與業務匹配的風控模型和系統,配備專業人員,自主開展客戶準入、風險評估、貸款審批、貸后管理等工作。不得將貸款“三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不得僅根據合作機構提供的數據或信用評分直接作出授信決策,不得因引入保證保險、回購承諾等風險緩釋措施而放松風險管控。
??2.加強信用風險管控
??加強合作類產品及業務模式的風險管控,充分評估風險,嚴格審批程序,合作類產品及業務模式應經總行審批。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大風險監測和預警力度,建立重點風險指標體系,設定預警觸發機制,動態評估風控模型,不斷完善產品設計、優化業務流程,加強關鍵節點風險把控,嚴防出現大面積違約風險暴露。探索通過遠程視頻、生物識別等手段進一步核實客戶身份意愿真實性,結合數據風控技術,加強異常監測,防范外部欺詐行為。加強新增授信客戶的風險評估,合理確定授信額度,防范過度借貸、重復授信風險。
??3.加強資金用途合規性審查
??按照穿透原則,嚴查資金用途合規性,嚴防信貸資金違規流入網絡借貸平臺、房地產市場等禁止性領域。采用自主支付的,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發放后,應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
??4.審慎辦理異地客戶授信業務
??轄內商業銀行應立足本地經營,主要服務本地客戶,通過合作機構引入在自身營銷、服務和風險管控能力范圍內的客戶。按照客戶身份證地址、常住地、主要業務經營地、手機號碼歸屬地、客戶登錄IP地址等維度,制定屬地經營規則。辦理異地個人授信業務,應嚴格執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關于面談、面簽的相關要求,并應抽取一定比例采取現場調查方式進行貸后管理。
??(四)規范開展金融營銷宣傳合作
??嚴格落實《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6〕24號),不得違規推介、銷售非金融企業產品。通過合作機構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應制定禁止性行為清單,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合作機構行為的監督,嚴格審核通過合作機構平臺發布的各類營銷宣傳信息,防止合作機構以銀行名義虛假宣傳、夸大宣傳、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
??(五)建立風險事件應對機制
??對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事件制定應急預案,建立輿情應對的快速反應機制,積極開展與客戶的溝通解釋工作,穩妥化解信訪投訴糾紛,避免事態擴大引發群體性事件。
??二、 關于互聯網保險業務
??(一)嚴格信息披露
??保險機構、商業銀行應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發〔2015〕69號,以下簡稱《辦法》)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互聯網保險業務信息披露管理細則》的相關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后,方能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參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執行。
??(二)規范宣傳銷售行為
??保險機構、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進行不實陳述、與其他同類保險產品進行不當比較、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虛假宣傳優惠活動等誤導性描述。
??(三)加強第三方網絡平臺管理
??保險機構與第三方網絡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確保平臺符合《辦法》規定,并符合下列條件:
??1.平臺不得參與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或保險中介經營行為。如: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代理查勘理賠、為投保人擬定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協助索賠等。
??2.平臺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其他非保險金融產品同時展示,或作引人誤解的對比宣傳。
??3.平臺不得代收保費,保費與其他經營項目費用合并收取的,應做到實時分賬至保險機構所屬專用賬戶。
??第三方網絡平臺,是指備案運營主體、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許可證(ICP)歸屬機構不是保險機構,為保險機構的互聯網保險業務提供網絡技術支持輔助服務的網絡平臺。
??(四)加強銷售人員管理
??保險機構、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保險從業人員的管理,要求保險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平臺從事超出其執業登記范圍的保險銷售,包括通過宣傳推廣特定保險產品或發送特定產品鏈接,獲取傭金或與傭金相近的推廣費等。
??保險機構不得通過平臺變相委托未取得本機構執業證書的人員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通過平臺向未取得本機構執業證書的人員支付或變相支付保險銷售傭金。
??(五)規范服務費支付
??保險機構不得向平臺支付保險銷售傭金,也不得簡單以與保費規模或保單件數掛鉤的結算方式變相支付保險銷售傭金。
??(六)加強信息安全管理
??保險機構應明確與平臺的分工責任,確保能夠完整記錄和保存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交易信息,能夠完整、準確的還原相關交易流程和細節。
??(七)明確管理責任劃分
??保險機構對利用平臺開展的保險銷售業務合規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各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銷售,落地北京地區分支機構承保或提供后續服務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參照上述要求管理。
??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應認真落實上述監管要求。對于落實不力導致相關業務發生較大風險的機構,北京銀保監局將視情況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通知由北京銀保監局負責解釋。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