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2 11:50:56來源: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南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南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南寧公積金中心)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鐵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以下統稱服務網點)根據南寧公積金中心授權,負責所在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費類提取和非住房消費類提取兩大類。
??住房消費類提取的情形包括: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三)無房職工租房自住;
??(四)出資為擁有產權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五)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符合提取的其他情況。
??非住房消費類提取的情形包括:
??(一)離休、退休;
??(二)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封存滿半年,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積金中心繼續繳存;
??(四)出境定居;
??(五)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本人或本人的父母、配偶、受監護的子女患重大疾病(符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和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中所列的重大疾病范圍)住院治療的;
??(七)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八)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符合提取的其他情況。
??第二章? 提取申請
??第四條? 職工可通過南寧公積金中心各服務網點或已開通的網上渠道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具體服務網點和其他業務受理途徑由南寧公積金中心指定并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五條? 提取申請人在可提取額度范圍內自行選擇提取金額,已確定提取金額且業務已辦結的,提取申請人不可就該筆業務再申請補提。
??第六條? 職工及配偶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住房消費類行為的,只可就其中同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同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
??第七條? 同一職工兩次(含兩次)以上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已辦理過住房消費類提取的,再次購買時不能申請住房消費提取。
??第八條? 職工及配偶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外、鐵路分中心繳存職工及配偶在鐵路系統管轄范圍的各地市外(以下簡稱異地)發生本實施細則第三條所規定的住房消費行為的,申請提取的自住住房所在地為職工或其配偶的戶籍地、工作地的方可辦理提取。
??第九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職工及配偶提取個人賬戶最高可提取額后仍不足以支付該筆住房消費支出的,職工的父母、子女可在規定的提取額度內申請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直系親屬提取)。
??第十條 ?職工及配偶在南寧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應優先以該筆貸款申請還貸提取。
??第十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提取申請:
??(一)個人賬戶被有權機關凍結的;
??(二)所涉及的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情形正在查辦階段或不執行行政執法案件責令整改、處罰或處理決定的;
??(三)因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被取消提取資格未達到規定年限的;
??(四)以贈與、繼承、分割、交換等非購買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五)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非自住住房及償還其貸款本息的;
??(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職工與其配偶之間發生房產交易的;
??(七)非借款人或非借款人配偶申請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提取的。
??第十二條? 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按本實施細則規定提供有效的提取材料。提取材料包括基本材料、業務申請材料和相應材料。
??第十三條? 提取申請人辦理提取業務,應當提供基本材料,包括:
??(一)提取申請人的身份證件:職工屬中國大陸公民的,提供居民身份證;屬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屬臺灣居民的,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屬外籍人士的,提供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各類身份證件應在有效期內。
??(二)提取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本人I類銀行卡,聯名卡或銀行卡已在南寧公積金中心進行綁定的,辦理業務時可不提供實體銀行卡。
??第十四條? 提取申請人辦理提取業務,應提供業務申請材料,具體要求在本實施細則第三、四章中規定。
??第十五條? 提取申請人辦理提取業務,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下列相應材料,包括:
??(一)以配偶的住房消費材料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結婚證。其中,廣西區內登記結婚的,應授權南寧公積金中心與民政部門聯網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異議時補充提供結婚證。廣西區外登記結婚的,應提供結婚證。
??(二)職工申請提取時婚姻狀況較上一次提取時發生變化的,應授權南寧公積金中心與民政部門聯網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異議時補充提供婚姻狀況變更的材料,如離婚證等。
??(三)職工及配偶在異地發生住房消費行為申請提取,自住住房在戶籍地的,提供戶口簿;自住住房在工作地的,提供工作地社保或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
??(四)以直系親屬住房消費材料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對應的直系親屬關系材料,包括結婚證、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親屬關系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
??發生住房消費的職工非南寧公積金中心繳存職工的,提供其所在公積金中心出具的該筆住房消費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憑證或材料。
??(五)職工委托他人代辦提取業務的,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簽署書面承諾,對申請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授權同意南寧公積金中心通過信息共享、聯網核查、人工核查等方式獲取或核實所需的材料及信息。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必須由提取申請人本人親自到場面簽相關材料的業務、直系親屬提取業務,不得委托代辦。
??第十八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身份證件信息與南寧公積金中心登記信息不相符的,應先辦理個人賬戶信息變更,信息一致的方可辦理。
??第三章? 住房消費類提取
??第一節? 購買自住住房提取
??第十九條? 購買自住住房申請提取的,應符合下列申請時限和提取頻次要求:
??(一)購買預售商品房的,自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二)購買現房、再交易房或司法拍賣房的,自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三)購買全額集資建房、市場運作房、危舊房改住房改造房或支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普通商品房首付款的,自取得準購資格材料或付清購房款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四)購買拆遷安置房的,自取得購房款發票或收據之日起兩年內可申請提取一次。
??(五)購買公有住房的,自取得公有住房準購資格材料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直接辦理不動產權證的,自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六)根據購房合同或協議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購房的(不包括首付款分期支付),在支付購房款期間可根據實際付款情況分次提取,但每年只能申請提取一次。
??第二十條? 在申請提取前12個月內,所購再交易住房辦理過購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權發生過兩次或兩次以上變更的,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12個月后才能就所購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自住住房,但產權明確為單獨所有或產權人只有一方姓名的,產權人的配偶就購買該房產申請提取時,需夫妻雙方到場面簽提取協議后方可辦理。
??第二十二條? 購買自住住房申請提取的,除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第十五條的相應材料外,根據所購自住住房的不同類型,應提供下列業務申請材料:
??(一)購買預售商品房的,提供購房合同、住建部門出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材料(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提供不動產權證)、購房款發票或收據。
??(二)購買再交易房或拍賣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購買全額集資建房、市場運作房、危舊房改住房改造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當地房改管理部門出具的準購資格材料、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屬危舊房改住房還建戶的,需提供危舊房改住房改造協議。
??(四)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提供拆遷安置協議或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或收據。
??(五)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準購資格材料(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提供不動產權證)、購房款發票或收據。購買鐵路系統公有住房的,提供鐵路房產管理部門簽訂的購房合同或協議、購房款發票或收據。
??(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提取的,提供購房協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準購資格材料。
??第二十三條? 購買自住住房申請提取的,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申請提取時其個人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分期付款的,每次提取額度不超過未提取期間實際支付的購房款。
??已明確產權份額的,以所占產權份額計算提取額度。
??購拆遷安置房的,貨幣補償安置的提取額度不超過置換房屋補交的房款或新購住房房款扣除貨幣補償款的差額;實物補償安置的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支付的面積補差款。
??第二節? 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提取
??第二十四條? 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期間,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每個自然年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
??貸款本息全部結清(含提前結清)的,自貸款結清12個月內申請提取一次。
??第二十五條? 申請還貸提取時,職工及配偶的公積金貸款存在逾期還款情況的,應先還清逾期和罰息后方可申請提取。
??第二十六條? 申請還貸提取的,除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第十五條的相應材料外,根據住房貸款的不同類型,應提供下列業務申請材料:
??(一)償還南寧公積金中心公積金貸款(含部分提前還款或提前結清貸款)的,由南寧公積金中心直接獲取貸款相關信息。
??(二)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或廣西區外公積金貸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貸款發放銀行(或公積金中心)出具的最近三個月的還款憑證。部分提前還款或提前結清貸款申請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貸款發放銀行(或公積金中心)出具的提前還款憑證或結清憑證。
??(三)償還廣西區內其他公積金中心公積金貸款的,由職工授權南寧公積金中心聯網核查貸款情況。無法通過信息共享渠道獲取貸款信息的,需補充提供借款合同、最近三個月的公積金貸款還款憑證。
??(四)償還南寧公積金中心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提供商業貸款的借款合同、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最近三個月的還款憑證。若不提取商業貸款部分還貸額的無需提供。
??(五)償還異地貸款的,需提供借款人個人征信報告或借款人授權南寧公積金中心查詢獲取個人征信情況。
??第二十七條 ?夫妻離婚后,協議約定住房貸款的非借款人取得房產并承擔還貸責任的,未辦理借款人和房屋產權變更但還貸正常的情況下,非借款人可申請辦理還貸提取。提取申請人除提供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業務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供明確房屋產權及貸款債務分割的相關材料,包括離婚協議、生效的公證書、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已按本款規定辦理過提取的,原則上不再變更該筆住房貸款的提取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還貸提取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申請提取時提取申請人個人賬戶余額且不超過未提取期間償還的貸款本息之和。貸款本息全部結清(含提前結清)的,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可提取的總額不得超過申請提取時其個人賬戶余額且不超過結清的金額。
??住房按揭貸款本金總額與購房首付款之和超過購房時房屋價格的,超出部分不可辦理還貸提取。房屋價格以在住建部門備案的房屋價格或增值稅發票顯示的房屋價格確定。
??可提取額度計算起始時間原則上不早于職工在南寧公積金中心設立個人賬戶且正常繳存的時間。
??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的,可在商業貸款結清12個月內且未以該公積金貸款辦理提取的情況下,申請提取商業貸款結清前未提取的部分。
??職工離婚12個月內,仍可提取婚姻關系存續期內未提取的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之和。
??第二十九條? 職工辦理公積金貸款對沖還貸等業務的,對沖頻次和額度根據南寧公積金中心對沖還貸業務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第三十條?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的,自批準建設證件取得之日起兩年內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申請提取時其個人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實際建房支出。
??第三十一條?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的,除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第十五條的相應材料外,應提供以下業務申請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屬于農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節?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第三十二條? 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的,應符合下列大修條件:
??(一)危房鑒定達C級或D級;
??(二)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構件,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25%以上。
??第三十三條? 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的,可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出具之日起兩年內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申請提取時其個人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實際支出的大修費用。
??第三十四條 ?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的,除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第十五條的相應材料外,應提供以下業務申請材料:
??(一)不動產權證;
??(二)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三)大修工程合同。
??第五節? 租賃自住住房提取
??第三十五條?職工及配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租賃自住住房提取:
??(一)在南寧公積金中心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
??(二)職工及配偶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鐵路分中心繳存職工在工作地)無自住住房且租賃住房自住的。
??第三十六條? 租賃公租房申請提取的,房屋租賃合同期間可每年提取一次;租賃行為終止的,終止12個月內申請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超過申請提取時其個人賬戶余額且不超過未提取期間實際支付的租金總額。
??租賃商品房申請提取的,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超過申請提取時其個人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限額。符合提取條件但從未辦理過租賃商品房提取的,提取額度計算起始時間不早于2015年1月且不早于職工最近一次在南寧公積金中心連續足額繳存滿三個月的起始月。
??職工辦理過租賃自住住房以外的住房消費提取,但房屋所有權已轉移,職工因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租房提取的,提取額度從該房屋所有權轉移次月起算。
??第三十七條? 職工及配偶申請租房提取的,除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第十五條的相應材料外,應提供以下業務申請材料:
??(一)租賃公租房申請提取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繳交憑證;
??(二)租賃商品房的,提取申請人面簽授權書和聲明,授權南寧公積金中心聯網核查其房產套數情況。
??第六節?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
??第三十八條? 出資為擁有產權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適用的房屋類型是指在國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層以上(含四層,不含地下室)、九層以下(含九層)的無電梯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別墅、C級或D級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圍和計劃、已列入危舊房改造計劃的住宅。
??第三十九條? 出資為擁有產權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的提取,自加裝電梯協議簽訂之日起兩年內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申請提取時其個人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加裝電梯實際分攤支付的費用。已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改售房款以及財政資金補貼支付住宅加裝電梯費用的部分,不計入提取額度。
??第四十條? 出資為擁有產權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提取的,除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第十五條的相應材料外,應提供以下業務申請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
??(二)加裝電梯的批準文件;
??(三)加裝電梯協議(或住戶加裝電梯費用分攤協議);
??(四)加裝電梯支付費用憑證。
??第四章? 非住房消費類提取
??第一節? 離休、退休提取
??第四十一條 ?職工離休、退休且無公積金貸款或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可提取本人個人賬戶全部余額并注銷個人賬戶。
??職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賬戶已封存的、單位已為職工辦理了離休、退休集中封存的,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基本材料即可辦理。職工個人賬戶在單位管理戶內封存的,除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提供離休、退休材料。
??第四十二條? 職工離休、退休且在南寧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的,其個人賬戶余額應優先用于沖抵未償還的公積金貸款本息。沖抵手續按照南寧公積金中心對沖還貸業務相關規定執行。
??個人賬戶余額沖抵手續需申請人面簽相關材料,不得委托代辦。
??第四十三條? 職工個人賬戶余額小于或等于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個人賬戶全額沖抵公積金貸款本息后注銷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余額大于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按公積金貸款本息沖抵后,剩余的個人賬戶余額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提取后注銷個人賬戶。
??第二節? 終止勞動關系提取
??第四十四條 ?職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提取本人個人賬戶全部余額并注銷個人賬戶。
??職工申請提取的,除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第十五條的相應材料外,應提供下列業務申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材料;
??(二)個人賬戶在單位管理戶內封存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材料。
??第四十五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在其他住房公積金中心繼續繳存,個人賬戶連續封存滿半年的,可提取本人個人賬戶全部余額并注銷個人賬戶。
??職工個人賬戶已集中封存的,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即可辦理。職工個人賬戶在單位管理戶內封存的,除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提供終止勞動關系材料。
??第三節? 出境定居提取
??第四十六條? 職工出境定居申請提取的,可提取本人個人賬戶全部余額并注銷個人賬戶。
??職工申請提取的,除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公安等相關部門出具的移民戶籍注銷材料。
??第四十七條? 職工出境定居且在南寧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的,其個人賬戶余額應優先用于沖抵未償還的公積金貸款本息。沖抵手續按照南寧公積金中心對沖還貸業務相關規定執行。
??個人賬戶余額沖抵手續需申請人面簽相關材料,不得委托代辦。
??第四十八條? 職工個人賬戶余額小于或等于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個人賬戶全額沖抵公積金貸款本息后注銷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余額大于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按公積金貸款本息沖抵后,剩余的個人賬戶余額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提取后注銷個人賬戶。
??第四節?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第四十九條? 職工或配偶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或配偶應授權南寧公積金中心向民政部門核查相關信息,信息核查無誤的,可辦理提取。
??職工申請提取的,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第十五條的相應材料。
??第五十條 ?職工或配偶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間可每年提取一次。職工及配偶每次可提取額度之和不超過最近一年實際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總額。
??第五節? 重大疾病提取
??第五十一條? 職工本人或本人的父母、配偶、受監護的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前款所稱重大疾病的病種應符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和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
??第五十二條? 職工申請重大疾病提取的,自住院收費收據出具一年內可申請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提取時其個人賬戶余額且不超過患者于未提取期間在廣西區內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鐵路分中心職工工作地、戶籍地所屬省、自治區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自付醫療費部分。門診治療的醫藥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金額和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支付金額不包括在提取范圍內。
??第五十三條? 職工申請重大疾病提取的,除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第十五條的相應材料外,應提供下列業務申請材料:
??(一)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材料;
??(二)與疾病診斷材料相對應的住院收費收據或醫保結算憑證;
??(三)患者與提取申請人的親屬關系材料,包括結婚證、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親屬關系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
??第六節?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第五十四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無公積金貸款或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提取其個人賬戶全部余額并注銷其個人賬戶。由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可由任一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辦理提取手續。
??第五十五條?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的,除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提供下列業務申請材料:
??(一)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材料,包括死亡醫學證明書、火化證明、戶口注銷證明、宣告死亡的法院文書等;
??(二)繼承人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提供繼承關系材料,包括結婚證、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被繼承人所在單位出具的關系證明、繼承公證書或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沒有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其他法定繼承人辦理,提供繼承公證書或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存在遺囑繼承情形且遺囑繼承人繼承的,提供繼承公證書或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
??存在遺贈情形且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提供繼承公證書或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
??第五十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在南寧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的,其個人賬戶余額應優先用于沖抵未償還的公積金貸款本息。沖抵手續按照南寧公積金中心對沖還貸業務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辦理死亡職工個人賬戶余額沖抵未償還的公積金貸款本息手續的,提供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所列業務申請材料。
??第五十八條 ?職工個人賬戶余額小于或等于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個人賬戶全額沖抵公積金貸款本息后注銷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余額大于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按公積金貸款本息沖抵后,剩余的個人賬戶余額按本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提取后注銷個人賬戶。
??第五章? 提取審核
??第五十九條? 職工申請事項符合規定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應當場受理;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申請材料不齊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和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六十條? 南寧公積金中心應自受理職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的審批決定:
??(一)申請事項符合規定條件,提供的材料齊全且經審核真實、完整的,作出準予提取的決定,及時辦結。
??(二)申請材料審核未通過的,作出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及時告知職工。
??第六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應嚴格進行審核,根據已有材料和已開通的信息共享核查渠道不能做出審核結論,需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的,應及時告知職工并進行調查核實。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的,在得到核實回復后作出審批決定:
??(一)異地購房、異地貸款、重大疾病;
??(二)職工所購房屋的總價與職工個人賬戶余額或者提取金額相近,且該所購房屋價格(單價)明顯偏離當地市場水平的;
??(三)同一套房屋多次交易申請提取的;
??(四)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申請提取的;
??(五)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第六十二條? 因材料審核或調查核實需提取申請人說明情況或補充材料的,提取申請人應予以配合。提取申請人拒不配合調查核實或妨礙調查核實工作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應及時中止提取審批。
??第六十三條? 準予提取的,公積金中心應將準予提取的資金劃轉至職工已綁定的本人銀行賬戶。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可劃轉至被繼承人的銀行賬戶或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銀行賬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職工以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相關信息、虛構事實等方式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應記載其失信記錄且其失信記錄隨職工個人賬戶一并轉移。
??違規提取資金未支付的,取消其自違規提取行為認定之日起3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貸款的資格。
??違規提取資金已支付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應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取消其自全額退回違規提取資金之日起5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貸款的資格。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住房公積金嚴重失信行為,向其單位通報,并依法向相關管理部門推送失信信息。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協助南寧公積金中心開展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調查核實和資金追回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未提取期間”是指上次提取業務辦理次月至本次提取業務辦理當月。
??第六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及自治區、市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有關條款遇國家、自治區及市政策調整時作相應調整。
??第六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南寧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