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5 10:21:39來源: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青建辦字 [2021] 12號
關于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房地產中介服務有關意見的通知
各區(市)房屋、物業管理部門,各區(市)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管局、教育局、公安局、稅務局,各區(市)人民法院,人民銀行各支行,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培育壯大新業態、新模式,加快以新業態、新模式引領新型消費發展,充分發揮物業服務企業就近、熟悉、可靠的服務優勢,方便業主進行房地產交易,提高交易安全程度,促進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以新業態新模式引領新型消費加快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32號)、《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規[2020]10號)、《關于加強房屋網簽備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號)、《關于推動物業服務企業加快發展線上線下生活服務的意見》(建房[2020] 9 號) 等有關規定 , 現就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房地產中介服務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房地產中介服務
(一)鼓勵服務拓展升級。物業服務企業在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的基礎上,可充分發揮就近、熟悉、可靠的服務優勢,依法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拓展經營范圍,申請變更登記,選擇增加"房地產經紀"經營范圍,按照經營范圍和合同約定,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租售新建房屋和業主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等開展中介服務。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對經營范圍中包含"房地產經紀"經營事項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設立、變更登記中通過雙告知平臺推送給房屋管理部門。
(二)鼓勵服務合作創新。鼓勵物業服務企業與房地產中介機構之間、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加強合作,信息資源互通共享,充分發揮各自業務優勢,補齊業務短板,實現公平竟爭、良性互動、跨界經營,構建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多方參與的多元化服務新業態、新模式。推動物業管理服務與房地產中介以及社區經營、養老等融合發展,在家居、安防、商務等方面逐步實現智慧化,形成竟爭有序、服務規范、交易安全的市場環境。
(三)鼓勵服務領域延伸。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潮沙車位"納入中介業務范圍,鼓勵業主將白天、差旅、節假日等時段的個人空置車位對外開放共享,提高車位使用效率,緩解停車難,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將個人空置車位對外提供有償錯時共享使用。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建設、使用車位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車位供需配置信息化、智能化。
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實現線上交易服務
(四)拓寬線上服務內容和渠道。積極推進"互聯網+物業服務"的深度融合和產業延伸,引導物業服務企業逐步改變單純依靠物業服務費盈利的傳統模式,加快新型服務消費發展,拓寬服務范圍,完善服務功能,增強服務能力。房屋管理部門搭建房地產交易服務平臺,為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在線信息查詢、房源核驗、網上簽約、政策咨詢、投訴建議等交易服務,為物業服務企業推介房源、房屋估價、尋找客戶、在線看房、促成交易等中介活動提供便利,逐步實現房屋轉讓、租賃、抵押等交易活動全程網辦。推進房地產交易服務平臺與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臺對接,為政務服務下沉提供支撐。
(五)推行交易合同線上簽約。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中介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應將依法訂立的中介合同網簽備案。物業服務企業通過中介服務撮合成交的房屋交易,應當為交易當事人辦理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業主自行成交的房屋轉讓、出租,業主應當告知本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無償提供網簽備案服務。為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對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業績突出的物業服務企業,按有關規定給予財政補貼或獎勵。房屋管理部門要加大信息技術支持力度,及時為符合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開通房地產交易服務平臺權限,并提供操作指導,保障平臺穩定、高效、安全運行。
(六)實現網簽信息共享便民。房屋管理部門將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信息共享給教育、金融、稅務、公安、法院以及住房公積金、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或機構。經網簽備案的住房轉讓、租賃合同,可作為子女入學、戶籍(居住證)申辦的依據;經網簽備案的房屋轉讓、租賃、抵押合同,可作為相關當事人辦理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提取、房屋登記辦證、納稅申報、反洗錢、司法案件執行等業務的依據;經網簽備案的非住宅房屋轉讓、租賃合同,可作為法人住所憑證。
三、規范物業服務企業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
(七)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做大做強。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加盟、兼并、重組等方式開展房地產中介服務,整合市場資源,加強品牌創建、人才培養、規范經營等建設,推動物業服務規?;⒁幏痘l展,增強行業整體竟爭力和服務水平。
(八)加強物業服務企業信息公開。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辦理"房地產經紀"經營范圍登記后,可隨時登陸房地產交易服務平臺申請用戶注冊,取得平臺使用及網上操作權限。注冊后,房屋管理部門應將取得房地產中介經營范圍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房地產中介人員等信息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九)規范物業服務企業中介活動。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提供房屋出售、出租等中介服務,應遵守房地產中介機構管理、網簽備案的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中介人員應根據法律法規、房地產中介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開展房地產中介活動,加強個人信息保護,自覺履行相關義務,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十)完善中介服務信用評價制度。逐步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搭建物業服務與中介服務信用檔案和信息發布平臺,實現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及時向社會發布企業誠信和不良信用記錄,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促進優勝劣汰。
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中介人員,房屋管理部門將對其采取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暫停或取消房地產交易服務平臺網簽操作權限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青島市公安局
青島市教育局
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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