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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07-30 10:39:59來源: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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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廣東
  • 頒發時間:2021年07月28日
  • 發文字號:穗建規字〔2021〕8號
  • 發文機構: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實施日期:2021年07月28日
  •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 類別:物業管理

各有關單位:

??我局制定了《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7月26日

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建立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在本市商事登記的經營范圍包含物業管理,且已實施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并可用于識別、分析、判斷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其他管理人的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共信用信息的歸集、采集、公開、共享和應用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審慎的原則,保障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采集、公開、共享、應用、修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統籌建設和維護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系統”),建立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將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等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本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

??第五條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采集、公開、共享、應用、修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監督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活動,負責歸集、采集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信息,并報送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土地、規劃、財政、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消防、價格、交通、稅務、水務、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并將其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商事登記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按要求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共享。

??第八條 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在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依法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會員企業的自律和誠信管理制度,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協助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集、采集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礎信息: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企業主要管理人員的個人身份信息和從業狀況信息;

??(二)守信信息:符合《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由區級以上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表彰獎勵信息。

??(三)失信信息:符合《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提供虛假資料、隱瞞事實真相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信息;

??(四)提示信息:服務項目信息和企業經營財務信息。服務項目信息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市所有服務項目的名稱、地址、物業類型、建筑物面積、收費標準、合同期限等信息:企業經營財務信息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中的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納稅總額等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信用信息系統及時、完整、準確、規范填報其企業的基礎信息和提示信息;填報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10日內在信用信息系統更新。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從市級以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獲取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由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歸集;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從區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獲取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由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歸集。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統一在信用信息系統記錄。

??第十條 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信用信息系統及時、完整、準確、規范地記錄物業服務企業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監督管理信用信息系統中物業服務企業填報的基礎信息和提示信息,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因主體認定有誤而形成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保存。

??第十一條 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物業服務企業的下列信用信息:

??(一)基礎信息中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守信信息;

??(三)失信信息;

??(四)提示信息中服務項目的名稱、地址、物業類型、建筑物面積;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標注相應的信息產生單位。

??第十二條 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示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信息公開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期間相關商事登記信息,包括: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物業服務企業為服務項目提供服務期間的項目信息,包括:項目的名稱、地址、物業類型、建筑物面積的信息;

??(三)守信信息有有效期的,公開期限與有效期一致;無有效期的,公開至信息被取消之日;

??(四)失信信息的公開期限自信息產生之日起3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屆滿的,轉為檔案保存,但可以查詢。

??第十三條 業主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可以使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提倡業主選聘守信的物業服務企業。

??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將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作為對其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不公開其表彰獎勵等守信信息。

??表彰獎勵等守信信息是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產生的,物業服務企業向產生信息的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不公開;表彰獎勵等守信信息是市、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產生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同級的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不公開。

??市、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物業服務企業申請不公開守信信息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信息處理意見書,并告知同級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申請人。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信息處理意見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不再公開相關信息,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產生信息的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

??(一)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

??(二)公開的信用信息涉及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超過公開期限仍在公開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核查處理。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通過主動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參加信用修復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與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糾正其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在失信信息披露3個月后,向產生失信信息的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在失信信息中標注信用修復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時,應當在相關的服務項目公開做出信用修復承諾。

??產生失信信息的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物業服務企業能夠主動糾正其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或者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同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可以在物業服務企業失信信息中標注信用修復情況信息處理意見書的,可以在企業失信信息中標注信用修復情況,可以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屆滿前停止公示。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填報或者未按時更新企業的基礎信息、提示信息等相關信息的,由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 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超越履行職責的范圍查詢、共享或者使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二)篡改、虛構或者違反規定刪除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三)泄露依法不得公示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穗建規字〔2018〕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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