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2 12:03:42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調整我市購房和人才落戶政策的通知
海府辦規〔2021〕6 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進一步完善購房和人才落戶政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相關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購房政策調整事項。
??(一)落戶我省的人才。須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計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方可購買第一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產權式酒店,下同);在第一套住房購房合同備案之日起滿36個月,方可購買第二套住房。
??(二)未落戶我省的人才。本人家庭在我省無自有住房,須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計24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可購買1套住房。
??(三)非本省戶籍人員。不再區分限購區域與非限購區域,實行全區域限購。非本省戶籍家庭購買住房,須在我省無自有住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員在我省累計60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可購買1套住房。
??(四)離異人士。對夫妻離異的,自離異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其擁有住房套數按離異前家庭在我省擁有住房的總套數計算。
??二、人才落戶政策調整事項。我市人才落戶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的通知》(瓊府〔2017〕66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經認定的各類高層次人才(A、B、C、D、E類)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變。
??四、本通知政策實施前已落戶的各類人才,其在我市購買住房的政策保持不變。
??本通知政策實施前已按規定購房的,可憑購房協議、付款憑證等資料繼續辦理合同網簽備案及不動產登記手續。
??本通知政策實施前已取得公安部門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的人才,可繼續辦理落戶手續。
??五、本通知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通知發布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適用本通知政策。本通知政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 年 9 月 18 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