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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房地產交易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2020-11-26 13:57:04來源: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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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廣西
  • 頒發時間:2020-03-31
  • 發文字號:南住建規〔2020〕2號
  • 發文機構: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實施日期:2020-06-01
  •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 類別:信用相關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南寧市房地產交易行業行為,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推進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我局制定了《南寧市房地產交易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3月31日        

??南寧市房地產交易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南寧市房地產交易行為,強化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意識,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南寧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地產交易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評價、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開展相關服務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交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依法注冊成立并在本市開展房地產交易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含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屋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的開發企業銷售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評估專業人員以及從事房屋租賃經營活動的專職人員。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及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屋銷售(含代理)活動、經紀活動、評估活動以及租賃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情況的信息。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是房地產交易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搭建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交易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用信息平臺),發布房地產交易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情況。

??下設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房地產交易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評價、使用等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業協會、市房地產中介行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應積極引導企業加強行業自律,不斷提高整體素質,推動行業發展。

??第五條  房地產交易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合法、公正、客觀、準確的原則,采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第六條  房地產交易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評價、使用應當嚴謹、及時、合法和審慎,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組成

??第七條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礎信息、優良信息、不良信息及其它信息。

??第八條  基礎信息由企業基本信息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組成。

??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注冊登記的基本情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取得的行政許可情況、經營業績、合同履約情況、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專項或者周期性檢查的結果、其他基本信息等指標。

??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包括從業人員本人身份、從業資格、從業經歷、業績、勞動合同、聯系電話及其他基本信息。

??第九條  優良信息是指企業及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獲得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表彰獎勵以及承擔社會責任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業及從業人員獲得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表彰等信息;

??(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優良信息。

??第十條  不良信息是指企業及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違反行業自律規范,妨礙或干擾監督管理,存在違背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守信原則的失信行為,被行政處罰、通報批評以及經查證屬實的媒體曝光、投訴舉報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處理)的信息;

??(二)違反相關行業規范的信息;

??(三)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的信息;

??(四)妨礙或者干擾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工作的信息;

??(五)被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文書的;

??(六)經行政主管部門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拖延、拒絕履行協議內容的;

??(七)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一條  不良信息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可劃分為一般失信行為信息、重點關注名單信息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一般失信行為信息主要是指性質較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 程度較小的不良信息。

??重點關注名單信息主要是指具有較重或較多失信行為,尚未產生較大社會危害,需要對失信主體進行重點關注的不良信息。

??嚴重失信行為信息主要是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 程度較大的不良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對房地產交易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分類、記錄、存儲,形成反映、評價企業經營狀況及從業人員經營活動信用信息記錄的活動。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經采集按規定錄入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作為信用記分和評價的主要依據,其采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企業及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如實、及時申報基本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二)信用信息采集應當客觀、公正、嚴謹、及時,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五條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企業及從業人員自行申報、主管部門主動采集、行業協會及相關部門等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

??主管部門主要從以下渠道主動采集信用信息:

??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商品房預售許可和現售備案、房地產開發建設監管、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房地產中介管理、保障性住房管理等房地產市場監管、房地產管理行政執法和處罰等過程中采集。

??第十六條  企業及從業人員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企業負責填報、管理機構負責核實。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于變更之日起20日內申報變更。

??第十七條  不良信息主要通過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社會公眾舉報及其他途徑采集。采集不良信息時,應當注明信息來源并保存日期、刊號、音像圖片、網頁等原始資料,包括:

??(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檢查的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處罰文書;

??(二)經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解決的信訪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違規情況材料;

??(三)經督促、催告仍拒不履行行政調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或被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材料;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不良信息材料。

??第十八條  錄入信用信息管理平臺的優良信息和不良信息,需與市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等相關單位進行信用信息聯動的,由主管部門將有關信用信息提供給上述相關單位,或根據上述相關單位來文確認的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優良信息和不良信息錄入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并將相關認定結果報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失信懲戒、守信激勵的依據。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

??第十九條  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公示內容,包括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基礎信息、優良信息、不良信息、其它信息,以及信用信息產生的時間、事由、信息來源。

??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公示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第二十條  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優良信息公示期限為2年。

??(二)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在信用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3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1年。重點關注名單信息在信用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6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2年。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在信用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6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3年。最長公示期限屆滿的,管理機構將撤下相關信息,不再對外公示和查詢,轉為內部保存。

??(三)對涉及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或因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虛假廣告等特定嚴重失信行為被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嚴格按3年最長公示期限予以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規定的,不良信息公示期限可以調整:

??(一)縮短公示期限。企業及從業人員已經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處理決定等,糾正了違法違規行為,且公示期間未發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縮短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但不得少于最短公示期限。具體縮短期限由主管部門視違法違規行為程度確定。

??(二)延長公示期限。企業及從業人員拒不履行生效法院判決、仲裁裁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等,或違法性質惡劣、后果嚴重,或在公示期限內再次發生不良行為記錄的,主管部門可以延長不良信息公示期限,但不得超過最長公示期限。

??(三)采集失信信息所依據的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處理決定等依法變更或撤銷的,企業及從業人員應及時向管理機構提出變更或刪除該不良信息記錄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經主管部門核實后在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上予以公示,并相應調整公示期限。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或信用信息管理平臺發布信用信息,并推送至南寧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詢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詢。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異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及從業人員認為其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時,可以向管理機構提出異議信息處理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

??第二十四條  管理機構應在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異議信息屬系信用信息管理平臺系統錯誤造成的,由管理機構立即更正;屬信用信息提供人造成的,由主管部門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人應當在接到主管部門核查通知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管理機構根據核查結果予以更正。

??第六章  不良信息信用修復

??第二十五條  涉及一般失信行為信息的,申請人提請信用修復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自認定之日起, 不良信息公示滿3個月;

??(二)已接受處理及整改或已履行相關行政處罰決定;

??(三)不存在違反信用修復承諾的情況,且自上一次信用修復決定之日起一年內未再發生同類失信行為。

??第二十六條  涉及重點關注名單信息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的,申請人提請信用修復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規定期限內已糾正失信行為,或已履行處罰要求,并通過賠償或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得到當事人諒解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或擴大,經管理機構確認處罰整改到位;

??(二)重點關注名單信息、嚴重失信行為信息自認定之日起應公示滿6個月以上;

??(三)不存在違反信用修復承諾的情況,且自上一次信用修復決定之日起一年內未再次發生同類失信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

??(一)失信主體存在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

??(二)失信主體未停止失信行為或未完成整改的;

??(三)同一失信主體存在被兩個及兩個以上失信認定部門列入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的;

??(四)失信主體在獲批信用修復后,不履行信用承諾,再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

??(五)失信主體已進入清算、破產程序的(依據法院裁決進行破產重整的企業除外)。

??第二十八條  一般失信行為信息按以下流程進行信用修復: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管理機構提供相關身份證明、已接受處理及整改或已履行相關處罰證明等材料。

??(二)主動作出信用承諾。失信主體作出信用修復承諾,并通過信用網站向社會公開。

??(三)受理申請。管理機構收到修復申請后,應對申請人、申請事項的適用范圍以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進行核實,由主管部門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四)審核。市發展改革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提交至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

??(五)數據處理。審核通過后,信用網站將撤下對該條失信信息的公示,相關失信記錄存檔。該條信用修復記錄通過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共享。

??第二十九條  重點關注名單信息及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按以下流程進行信用修復:

??(一)完成第二十八條第(一)、(二)項信用修復程序;

??(二)參加信用修復專題培訓。失信主體應主動參加以下任一信用修復專題培訓, 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1.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單獨或與失信主體認定部門聯合舉辦的信用修復培訓;2.具有資質、公共信用評價在“優”級以上的綜合信用服務機構試點單位和征信機構舉辦的信用修復專題培訓;3.經自治區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授權的行業協會商會舉辦信用修復專題培訓。參加信用修復培訓的人員應為失信主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失信主體為自然人的應為本人。培訓課時應不少于3個學時,培訓情況記錄應納入失信主體的信用記錄,歸集至廣西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三)提交信用修復報告。失信主體應主動提交由具有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修復報告。信用修復報告內容應至少包含以下信息:失信主體的基本信息、資質信息、信用記錄、失信事實、失信后整改情況、整改后信用狀況等。失信主體也可通過“信用中國”免費下載“公共信用信息概況”(信用報告)。

??(四)受理申請。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后對申請人、申請事項的適用范圍以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進行核實,由主管部門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五)提出修復意見。管理機構應根據申請人實際整改情況、各領域相關管理要求和信用修復標準,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信用修復意見,并由主管部門出具《信用信息修復決定書》。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延期不超過7個工作日。

??(六)審核。市發展改革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提交至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

??(七)數據處理。審核通過后,信用網站將撤下對該條失信信息的對外披露,相關失信記錄轉為存檔保存,且不再作為失信聯合懲戒依據。該條信用修復記錄通過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共享。

??第七章  信用信息的評價

??第三十條  信用信息評價實行信用分值評估制度。

??信用分值評估是指將信用信息量化得分,產生信用分值。

??第三十一條  管理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委托第三方對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用情況進行評估。

??第三十二條  信用信息評價實行累計加減分制,根據其優良信息和不良信息情況加減相應分值,并根據《南寧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分標準》和《南寧市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分標準》計算總分值。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基本分均為100分。

??管理機構負責對信用總分值進行前末位排名,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信用總分值排名前、后30位的企業名單,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房地產行業發展實際狀況,適時對《南寧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分標準》和《南寧市市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分標準》進行調整。

??第八章  信用信息評價結果的使用

??第三十四條  對計分周期內無不良信息記錄且累計加分20分以上的房地產交易企業及從業人員,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公眾媒體上予以重點報道或表彰;

??(二)優先提供學習、交流、培訓的機會。

??對年度無不良信息記錄或因誠實守信行為受到市級以上政府和相關部門表彰、獎勵的企業及從業人員,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實行行政審批受理“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機制,在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業務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辦理并簡化程序;

??(二)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在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過程中,依法依規優先選擇;

??(三)優化行政監管安排,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

??(四)享受商品房預售資金分級監管優惠制度;

??(五)推薦參加相關評選和表彰活動。

??第三十五條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含其所屬集團公司)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評價結果的使用,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計分周期內累計扣5分(含)以上10分以下的,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整改完成前限制辦理相關業務;

??2.增加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和頻次,至少每季度檢查一次;

??(二)計分周期內累計扣10分(含)以上15分以下的,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整改完成前限制辦理相關業務;

??2.向社會通報;

??3.增加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和頻次,至少每個月檢查一次;

??4.限制參加行業獎勵評比。

??(三)計分周期內累計扣15分(含)以上20分以下的,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整改完成前限制辦理相關業務;

??2.向社會通報;

??3.增加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和頻次,至少每半個月檢查一次;

??4.限制參加行業獎勵評比;

??5.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從嚴監管;

??6.列入日常重點監管對象,從嚴管理。

??(四)計分周期內累計扣20分(含)以上的,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整改完成前限制辦理相關業務;

??2.向社會通報;

??3.增加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和頻次,至少每半個月檢查一次;

??4.限制參加行業獎勵評比;

??5.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從嚴監管;

??6.列入日常重點監管對象,從嚴管理;

??7.提交至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聯席會議研究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8.通報并建議相關部門將企業本年度已獲得的榮譽稱號予以撤銷,并取消其下年度的行業評獎資格。

??第三十六條  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含其所屬集團公司)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評價結果的使用,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計分周期內累計扣5分(含)以上10分以下的,增加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和頻次,至少每季度檢查一次。

??(二)計分周期內累計扣10分(含)以上15分以下的,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向社會通報;

??2.增加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和頻次,至少每個月檢查一次;

??3.限制參加行業獎勵評比。

??(三)計分周期內累計扣15分(含)以上20分以下的,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向社會通報;

??2.增加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和頻次,至少每半個月檢查一次;

??3.限制參加行業獎勵評比;

??4.列入日常重點監管對象,從嚴管理。

??(四)計分周期內累計扣20分(含)以上的,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向社會通報;

??2.增加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和頻次,至少每半個月檢查一次;

??3.限制參加行業獎勵評比;

??4.列入日常重點監管對象,從嚴管理;

??5.提交至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聯席會議研究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6.通報并建議相關部門將企業本年度已獲得的榮譽稱號予以撤銷,并取消其下年度的行業評獎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信用信息的計分周期為以公歷計算的半個自然年度,一年共計兩個計分周期,即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計分周期期滿,重新記分。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從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否則將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九條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虛假、錯誤信息侵害了企業或個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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