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6 16:38:52來源: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各縣(市、區、省級產業集聚區、生態園、高新區、雁蕩山)住建(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科學、規范地開展我市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溫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附件:溫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溫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關于加快推進信用“531X”工程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20〕14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17〕24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是指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筑業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各建筑業管理部門),按照信用評價標準對建筑市場信用主體的能力、合同履約等行為進行量化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與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包括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等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建筑市場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
??第四條 企業信用評價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客觀、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的管理工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六條 企業信用評價內容包括企業基礎信用信息、企業優良信用信息、企業不良信用信息。
??企業基礎信用信息體現企業基本分。
??企業優良信用信息體現企業獲得通報表彰、工程項目獲獎(杯)、工程業績等行為。
??企業不良信用信息體現企業市場信用行為、現場信用行為和履約行為。
??第七條 優良信用信息為加分信息,由信用主體自行申報,并實行承諾制;不良信用信息為扣分信息,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集錄入,其中履約行為由發包人根據承包人履約情況和行政主管部門合同履約檢查通報情況,每季度末負責向有項目管轄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錄入。
??信用信息涉及時間認定以發文(公布)為準,其中優良信用信息(工程業績除外)認定期限為3年。
??第八條 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優秀)、B(良好)、C(一般)、D(較差)、E(差)五個等級。A、B、C、D、E五個等級按每日早上八時正的信用評價分計算所得。
??A(優秀):所在企業類別信用得分110分以上(含110分)
??B(良好):所在企業類別信用得分105-110(含105分)。
??C(一般):所在企業類別信用得分100-105(含100分)。
??D(較差):所在企業類別信用得分100以下。
??E(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降為E級,有處罰期限的從其規定,沒有處罰期限的按一年計算。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資格許可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而被撤銷相應行政許可的;
??(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被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及以上的;
??(四)因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違法行為被降低資質等級或被吊銷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因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違法行為被責令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或被吊銷個人注冊執業證書的”
??(六)被取消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的;
??(七)發生工程質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及以上較大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八)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九)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被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十)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存在犯罪行為的;
??(十一)處于資質整改期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相關信息。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九條 企業自行申報基礎信用信息和優良信用信息,由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審核確認(市外進溫企業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確認),審核一般為7個工作日內完成;不良信用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集錄入,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同一優良信用信息按最高分進行評分,不得重復累加。
??第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信用評分時,應以書面形式公布不良信用信息并在溫州市信用評價平臺上公示;內容應包括各方主體的違法違規具體事實、認定依據、公布期限及起止日期等。
??第十一條 信用主體對公示期的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異議進行審查、核實,如情況屬實,及時予以更正。
??第四章 信用等級的管理和運用
??第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信用評價標準對建筑市場信用主體按評價標準進行評分,形成相應的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并統一在溫州市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完善本部門日常監督檢查、差異化監管機制和檔案管理制度,對其采集錄入的信用信息負責,同時應強化信用信息的應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與溫州市建立信用信息互認互查地區的企業信用信息,屬于評價內容范圍的,比照溫州市的評價標準計分。在我省出臺信用評價統一標準后按照省信用評價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