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1 11:53:15來源:開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開封市建筑市場信用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汴住建文〔2020〕327號
??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我們組織制定了《開封市建筑市場信用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12月31日
開封市建筑市場信用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河南省“十三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豫政辦〔2016〕210號)、《河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監管警示系統信息歸集和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豫政〔2016〕40號)、《開封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汴信用辦〔2019〕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行為主體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擴建、改建、裝飾裝修等建設生產活動的工程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監測、檢測試驗機構及構配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或供應企業及其他相關單位。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立開封市建筑市場信用行為百分制度聯席會議,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局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場管理科、房地產開發和市場管理科、勘察設計科、科技建材和標準定額科、開封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開封市工程建設定額管理站、開封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開封市建筑安全監督站、開封市裝飾裝修管理辦公室等工作部門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場管理科。
??聯席辦公會議定期召開,聽取各成員單位信用行為信息采集、整理、評分情況、存在問題、下一步工作計劃;科學合理地規劃、安排信用信息管理階段性工作以及專項治理等活動;對各成員單位上報的信用行為評分進行綜合評價,并作出相關決議或決定。
??第四條 各成員單位按照統分結合的工作機制和各自的職責分工,履行以下職責:
??(一)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聯席辦公會議的召集;負責建筑市場有關信用行為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及市場聯動;負責匯總各縣(區)建筑市場信用行為管理部門上報的信用信息;負責建檔管理信用信息證據和資料。
??(二)其他成員單位在各自業務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信用行為信息的采集、審核、認定、匯總,并按照評分標準予以評分;負責收集各縣(區)報送的信用信息證據和資料并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歸檔。
??第二章 信用行為信息采集
??第五條 信用行為信息由優良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構成,行為信息采集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信用行為信息實行百分制管理,100分為基礎,優良行為予以加分,不良行為予以減分。評分標準按照《開封市建筑市場信用行為百分制度評分標準》認定執行(詳見附表)。
??第七條 優良行為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獲得的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或社團組織表彰、獎勵、激勵等信息。
??第八條 不良行為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技術標準和執業行為規范,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處理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行為信息。
??第九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行為信息記錄的證據和資料:
??(一)縣級以上各類表彰獎勵的決定或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三)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行政主管部門的通報文件;
??(五)媒體披露、投訴舉報查實認定的不良行為認定文書或文件;
??(六)按照行業自律的原則,相關行業協會報告并經核實的企業信用行為;
??(七)其他有效文件或證明材料。
??第十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及時準確采集信用行為信息,并加強與各業務科室現有信用管理體系的銜接,加快推進信息互聯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章 信用行為評價和應用
??第十一條 信用行為信息采集和評價按年度為周期,聯席辦公會議對各成員單位采集、匯總、報送的信用行為信息和得分進行綜合評價,按照綜合評價結果,信用等級分為優良信用行為企業、良好信用行為企業、一般信用行為企業、不良信用行為企業,并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
??優良信用行為企業、良好信用行為企業、一般信用行為企業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
??不良信用行為企業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涉及行政處罰的,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
??對于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直接影響評價結果的,可不以年度為周期,隨時予以信息采集、評價,并及時公開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 優良信用行為企業:年度信用行為綜合評分90分以上的,評為該年度開封市建筑業“優良信用行為企業”,并實行以下激勵措施。
??在資質(資格)日常監管、質量安全日常監管、市場行為日常監管及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抽查頻次,可采用“承諾制”等辦法,簡化檢查抽查程序;
??在市級年度建筑行業各類評優評先中列入重點選擇對象,優先推薦省級、國家級各類獎勵評比,并按照《開封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推薦納入開封市“守信紅名單”。
??第十三條 良好信用行為企業:年度信用行為綜合評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評為該年度開封市建筑業“良好信用行為企業”,在資質(資格)日常監管、質量安全日常監管、市場行為日常監管及專項檢查中,適當減少檢查抽查頻次;可優先參與市級年度建筑行業各類評優評先。
??第十四條 一般信用行為企業:年度信用行為綜合評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評為該年度開封市建筑業“一般信用行為企業”,在資質(資格)日常監管、質量安全日常監管、市場行為日常監管及專項檢查中,實施常規頻率的日常檢查;一般不做為評優評先推薦對象。
??兩年內未承攬工程業務的,直接評價為“一般信用行為企業”。
??第十五條 不良信用行為企業:年度信用行為綜合評分低于60分的,評為該年度開封市建筑業“不良信用行為企業”,并采取以下約束和懲戒措施。
??實行重點防范機制,在政策扶持、市場準入、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業務時,可依法依規不適用“承諾制”辦理;
??列為“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管對象,在資質(資格)日常監管、質量安全日常監管、市場行為日常監管及專項檢查中,可列為必查對象,實施重點監管和高頻率的日常檢查;
??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按照《開封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納入開封市“嚴重失信黑名單”,并在“信用中國(河南開封)”網站及主流媒體予以公布,同時推送到省、國家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直接認定為不良信用行為企業。
??(一)利用虛假材料或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出現產品質量問題且負有主要責任的;
??(四)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
??(五)在建筑業經營、生產活動中,被公安機關或司法部門認定負有刑事責任的黑惡勢力的。
??第十七條 市、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承辦機構、相關行業協會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企業資質、資格等級評定以及周期性檢查和表彰評優等活動中,應將開封市建筑市場信用行為評價結果作為分級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信用行為評價結果發布和修復
??第十八條 信用行為評價結果在開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方網站發布,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開封市建筑市場信用行為百分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按年度為周期發布信用行為評價結果;
??(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須即時發布信用行為評價結果的,應提出申請,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審定,提交聯席會議確定后,方可發布。
??第十九條 信用行為信息采集單位發現采集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及時更正,并及時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二十條 信用主體認為公布的信用行為評價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信用行為評價認定機構提出書面異議申訴,并說明理由。
??信用行為評價認定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經查證,屬認定機構自身原因造成評價錯誤的,應當自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信用行為評價修復:
??1.存在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行為的,包括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
??2.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包括惡意拖欠工程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合同欺詐、無證照經營、圍標串標、出借和借用資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
??3.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
??4.經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認定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
??5.列入開封市誠信建設失信“黑名單”的;
??6.存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的。
??7.已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不再進行信用行為修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信用行為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依規履職,確保采集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有效,為信用行為評價提供可靠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信用行為信息管理制度,負責本轄區信用主體的信息采集、上報、公布和推送工作。
??第二十四條 全市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信用行為信息采集、評價工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故意推送虛假信用信息,歪曲、瞞報信用信息或篡改信用行為評價結果的,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及責任人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對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行為,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舉報。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附件1.開封市建筑市場信用行為百分制度評分標準(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
??附件2.開封市建筑市場信用行為百分制度評分標準(招標單位、投標單位、代理公司)
??附件3.開封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行為評價標準(房地產開發企業)
??附件4.開封市建筑市場信用行為百分制度評分標準(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
??附件5.開封市建筑市場信用行為百分制度評分標準(新型墻材生產企業)
??附件6.開封市建筑市場信用行為百分制度評分標準(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
??附件7.開封市建筑市場信用行為百分制度評分標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