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1 10:03:21來源: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我市商品房建設用地競買的主體資格審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成房領辦〔2021〕8號
各相關單位: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我市商品房建設用地競買的主體資格審查辦法(試行)》已經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現將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6月7日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我市商品房
建設用地競買的主體資格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源頭防范房地產領域風險,切實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嚴格管控房地產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2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以及《2020年成都市重點領域信用聯合懲戒措施清單》(成領辦〔2020〕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并按照房地產調控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審查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參與我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建設用地競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房建設用地是指用于商品住房和商業辦公的開發經營性用地。
??第四條(審查機制) 在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市法院、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等市級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及自身職能職責,在日常監管中以采取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推送限制名單的方式,對開發企業參與我市商品房建設用地競買的主體資格,實施動態審查。
??第五條(審查原則) 我市參與商品房建設用地競買的開發企業主體資格(后稱競買資格)審查,遵循依法依規、嚴格標準、公平公正、審慎監管和鼓勵修復的原則。
??第六條(限制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開發企業,由市級相關部門納入競買資格限制名單,推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一)同踩“三道紅線”的開發企業:
??對同踩“三道紅線”(即剔除預收款后的資產負債率大于70%、凈負債率大于100%,現金短債比小于1倍)的開發企業,由市住建局推送。
??(二)發生以下嚴重失信情形的開發企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開發企業,由市法院推送;
??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且經催收仍未履行繳款義務的開發企業,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推送;
??納入成都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的開發企業,由市市場監管局推送;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所涉及的開發企業,由市稅務局推送;
??造成工程停工爛尾未復工或未處置完畢的原發企業,由市住建局推送;
??未按規定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開發企業,由市住建局推送;
??未履行主體責任、導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開發企業,由市住建局推送;
??因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引發重大矛盾糾紛的開發企業,由市住建局推送;
??年度內房地產行業信用記減分累計扣減10分或信用等級為D級的開發企業,由市住建局推送;
??發生其他嚴重失信問題的開發企業,由市級相關部門認真甄別后推送。
??第七條(審查流程) 市級相關部門按照以下程序對開發企業的競買資格進行審查:
??(一)市法院、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在日常監管中,依職能職責及時對出現本辦法第六條情形之一的開發企業,納入競買資格限制名單,并在推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前,采取函告、約談或電話通知等方式,將限制競買資格的原因、申訴辦法和修復途徑告知相關開發企業。
??(二)開發企業在被通知納入競買資格限制名單后,可在被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擬推送競買資格限制名單的市級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異議,超過3個工作日,不予受理。異議受理由推送競買資格限制名單的部門負責處置。受理部門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情況書面告知開發企業。開發企業在復核期內,不限制競買資格。
??(三)市級相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審查,誰推送、誰負責”的原則,將競買資格限制名單通過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云平臺(后稱云平臺),推送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并在各自官方網站對名單進行公示和更新。
??(四)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報名參與的競買主體與各市級相關部門推送至云平臺的競買資格限制名單進行比對,進入名單的開發企業不得參與報名。
??第八條(系統保障) 強化競買資格審查的信息系統支撐。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向市法院、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等部門開放云平臺的數據錄入權限及端口,使之具備競買資格限制名單的實時錄入、更改和移除功能。同時,云平臺對各市級相關部門開放競買資格限制名單的查詢權限,對用戶操作各個環節實行全程日志記錄,確保云平臺操作使用情況可追溯。
??第九條(資格修復) 鼓勵因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而被限制競買資格的開發企業通過整改和信用修復,恢復競買資格。
??(一)開發企業不再同時跨越“三道紅線”時,可實時向市住建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通過后,即時恢復競買資格。
??(二)因嚴重失信被納入競買資格限制名單的開發企業,在完成信用修復后,可實時向相關部門提交恢復競買資格書面申請,經認定屬實的,按照“可溯源、可備查”的原則,在對佐證資料予以保全的情況下,由相關部門及時將涉及的開發企業從云平臺的競買資格限制名單中移除,恢復競買資格。
??第十條(責任追究)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個人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一)審查和推送競買資格限制名單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二)非法篡改、刪除云平臺信息的;
??(三)違規使用云平臺數據信息,造成數據泄露和企業隱私泄露的;
??(四)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將名單內容或數據,用于或變相用于社會有償服務和商業用途等其他目的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的。
??第十一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并委托市住建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試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1年6月7日起試行,試行期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