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7 16:23:26來源: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深市監規〔2021〕3號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規定(試行)》已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按規定執行。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信用監管改革,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提升市場監管效能,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以及《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局屬各單位(以下統稱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的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歸集信用信息數據的基礎上,以依法登記的企業為對象,構建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和數據模型,對企業信用風險進行分類,對主要風險點實現精準識別和監測預警,并根據分類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的活動。
??第四條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堅持科學分類與監管需求相結合、大數據分析與科學校驗相結合、普遍規律與風險特征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托深圳市商事信用與事中事后智慧監管系統(雙隨機和聯合獎懲系統),建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模塊,實現對企業信用風險自動識別、自動分類,動態調整更新以及分類結果共享應用等功能。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
??轄區市場監管局和市場監管所結合轄區實際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的部署,依照本規定負責實施各自轄區內的企業風險分類監管工作。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對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的企業分類監管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參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第三方機構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加強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的保護,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個人隱私行為發生,確保數據安全和信息安全。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的結果僅作為市場監管部門內部配置監管資源、實施差異化監管的依據,不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企業信用風險數據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建立企業信用風險數據庫,按照統一的數據標準和數據規則,從智慧市場監管系統、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等業務系統中歸集企業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與企業相關的自然人信用信息。
??第九條 下列信息,不得用于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
??(一)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信息,或被部分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中被撤銷部分的信息;
??(二)被數據來源機構認定為誤判、錯誤、筆誤等與真實情況有偏差的信息;
??(三)數據來源機構作出異議標注的信息;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不宜用于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信息。
??第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業務場景對企業進行行業分類,用于識別企業實際經營業務、監管特征以及掌握了解各行業情況。
??行業分類標識分為主標識和副標識。主標識是指企業的主營業務,每個企業有且僅有一個主標識。副標識是指企業其他經營業務或監管特征,每個企業可以有若干個副標識。
??第十一條 企業行業分類體系的主標識、副標識類目實施動態管理,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信用管理實際需求統籌設定。
??第十二條 企業行業分類標識由系統根據監管名單、經營許可、行業分類、經營范圍、企業類型及業務規模等因素進行初始化。
??各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各轄區市場監管所應當根據本監管領域或本轄區內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對企業初始標識進行及時調整和維護。
??第三章 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
??第十三條 企業信用風險指標體系由經營與變更情況、登記與許可信息、處罰與負面名單、案件與投訴舉報、評價與表彰記錄等五個維度組成。
??各維度的具體指標項和權重實行動態管理,由市市場監管局對信用風險進行全方位評估,并根據應用結果進行校驗、優化和調整。
??第十四條 企業信用風險等級由系統依據信用風險數據庫歸集的信用信息數據情況,按照信用風險指標體系,運用模型算法自動計算綜合得分,實現對企業信用風險等級的自動分類和動態更新。
??第十五條 根據信用風險指標體系五個維度的綜合得分,企業風險等級分為五個級別:
??(一)A+級,綜合得分在750分(不含750分)以上,表現為經營狀況穩定,存續合規等風險發生概率低;
??(二)A級,綜合得分在671-750分之間,表現為經營狀況穩定,存續合規等風險發生概率較低;
??(三)B級,綜合得分在601-670分之間,表現為成立年限較短,無許可經營項目,近期無行政處罰、行政獎勵及相關領域認證評價記錄等;
??(四)C級,綜合得分在555-600分之間,表現為成立年限較短,曾被列入或當前處于經營異常狀態,面臨一定的存續、合規風險;
??(五)D級,綜合得分在555分(不含555分)以下,表現為曾被列入或當前處于經營異常狀態,面臨嚴重的存續、合規風險。
??第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為E級企業:
??(一)登記狀態為“吊銷”的;
??(二)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被除名、被責令關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的信用風險等級直接向高風險方向調整兩個等級,但調整后的風險等級最高為D級:
(一)發生過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兩年內發生過動產抵押且因拖欠金融機構貸款被依法制裁的;
??(三)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的;
??(四)被依法依規列入電子商務失信問題專項治理黑名單的;
??(五)被依法依規列入預付款消費逃逸名單的;
??(六)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連續兩年無納稅、住房公積金繳存、社保繳納記錄的;
??(八)兩年內發生知識產權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的信用風險等級直接向高風險方向調整一個等級,但調整后的風險等級最高為D級:
(一)發生過安全生產事故,或有不良安全生產記錄的;
??(二)有特種設備抽檢、產品質量抽檢、食品安全抽檢、農產品監測、產品計量不合格記錄的;
??(三)有消防檢查不合格記錄的;
??(四)有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欠薪處罰(處理)記錄的;
??(五)被依法依規列入專項資金違規失信名單的;
??(六)被依法依規列入海關失信企業名單的;
??(七)被依法依規列入失信藥品零售企業名單的;
??(八)兩年內控股股東、負責人和經營范圍均發生變更的;
??(九)根據政府監管實際,需要調整風險等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差異化管理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應用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建立健全相適應的監管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等有關要求,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專項整治等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有機結合,提升監管精準化和智能化水平。
??食品、藥品、農業、知識產權、特種設備、產品質量等重點領域監管可以參考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結合各專業領域監管需求,加快推動行業和重點領域信用監管,充分發揮信用在監管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第二十條 對于信用風險等級為A+、A級的企業,可逐級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被抽中的,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非現場檢查措施。除“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專項整治、案件線索轉辦交辦外,一般不主動實施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于信用風險等級為B級的企業,按照常規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開展有關工作,可以定期開展大數據監測。在開展專項整治時,給予適當關注。
??第二十二條 對于信用風險等級為C、D級的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逐級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被隨機抽中的,依法實施現場檢查。在開展專項整治時,依法予以重點關注,嚴格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信用風險等級為E級的企業屬于非正常經營類別企業,不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范圍,并依法對相關主體實施登記限制或禁入措施。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信用風險等級,依法依規實施審批和行政服務便利化措施。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文件對“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比例、頻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聯動
??第二十六條 企業信用風險等級數據依托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向各政府部門提供數據共享,在全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日常監管、許可審批、行政服務等業務中應用,并實現應用情況的數據反饋。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研究和分析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狀況與企業違法違規風險之間的正相關原理,并根據應用反饋情況,不斷完善風險指標體系,逐步提升信用風險分類和風險預判的精準度。
??第二十八條 重視發揮行業協會、新聞媒體、互聯網平臺、有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和信用管理領域專家學者的作用,支持鼓勵其參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推進社會共治。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過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虛構、刪除、泄露相關信息,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批量獲取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數據,產生不良影響或非法篡改、虛構、刪除、泄露相關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