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5 09:34:58來源:廣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廣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評分細則的函
穗政數規字〔2021〕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21〕13號),我局牽頭制定了《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評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做好貫徹實施工作。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專此函達。
??廣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評分細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和依據】為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服務管理機制,引導企業誠信競爭,營造公平、公開、透明的交易環境,依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21〕13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評分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接入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參與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招投標(以下簡稱工程建設)、自然資源交易(以下簡稱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公共資源交易的有關當事人的信用評分,適用于本細則。
??工程建設招投標領域分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務、園林林業、能源電力、鐵路軌道和民航工程等行業。
??自然資源交易領域分為土地使用權交易、礦業權交易和城市更新等行業。
??第三條【評分指標】評分指標分一級指標、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三級指標為具體的計分指標。
??一級指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和跨區域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下設5個二級指標,包括紅黑名單信息、行政管理信用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業信用評價信息、行業不良信用信息。
??市場信用信息下設3個二級指標,包括事前承諾信息、交易行為信息和履約評價信息。
??跨區域信用信息下設1個二級指標,即跨區域信用信息。
??第四條【評分方法】信用評分采用加權平均評分方法,每個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分別賦予不同的權重。具體指標及其權重說明見附件1。
??第五條【評分原則】按照分領域、分行業進行信用評分,同一被評分主體參與多個領域、多個行業的,按其參與的領域和行業賦予不同的信用分值。
??評分結果采用百分制,最低分0分,滿分100分。
??第六條【計算頻率】每日一評。對當日零時前廣州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按照《辦法》規定的評分信息來源和范圍所歸集到的信用數據,由系統自動進行評分計算,并于當日8時前公示到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門戶網站和廣州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上。
??如遇重要系統通信網絡故障、服務器物理故障、系統遭受網絡攻擊、重要系統遷移等重大突發性事項導致采集最新數據失敗,系統將啟用重大突發性事項發生前一天的數據進行評分計算;重大突發性事項處理完畢后,按正常程序采集數據進行處理。
??第七條【計分規則】計分在三級指標上開展,三級指標分為基準項、加分項、扣分項和禁止項四類;被評分主體在基準項得分的基礎上,如滿足加分項、扣分項或禁止項的條件,進行加分、扣分或最終分清零,從而形成對應二級指標的分值;尚未歸集到任何信用信息的,按基準分計分。各二級指標根據其分配的權重,匯總得出一級指標的分值,一級指標根據其分配的權重匯總得出最終得分。具體計分規則見附件2。
??(一)基準項是該指標的初始分項。若交易項目存在加分項,基準分設定為80分;若交易項目不存在加分項,則基準分設定為100分。
??(二)加分項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被列入國家部委下發的聯合激勵主體名單(即“紅名單信息”);
??有關當事人有主動承諾的;
??在采購人、招標人、出讓人、交易發起人對成交人的履約評價中,驗收情況和整體績效評價為“好”的守信記錄。
??滿足以上情形的,則按對應分值加分,同類事件觸發多次,按照次數累加計算,最多加至100分。
??(三)扣分項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被列入國家部委下發的聯合懲戒主體名單(即“黑名單信息”),備忘錄中表述為“審慎參考”的,該項指標扣50分。備忘錄中表述為“依法限制”或“限制”的,該項指標扣80分;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為紅牌;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決有罪的信息;
??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信息;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評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等有關規定的失信記錄;
??有關當事人在招投標過程中出現的不規范交易行為記錄;
??在采購人、招標人、出讓人、交易發起人對成交人的履約評價中,被評價為未按相關要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評價記錄,以及驗收情況和整體績效評價為“差”等失信記錄。
??出現以上情形的,則按對應分值扣分,同類事件觸發多次,按照次數累加計算,扣到0分為止。
??(四)禁止項是指聯合獎懲備忘錄中明確“依法禁止”或“禁止”的,或被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處以行業禁入的信息。當被評分主體一旦存在禁止項的,其最終信用分值直接記為0分。
??加分項、扣分項和禁止項將根據國家聯合獎懲合作備忘錄更新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八條【評分使用信息期限】信用信息超過有效期限的,或已修復的,不再納入信用評分。
??第九條本細則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