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1 14:02:30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國發[2010]12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五部委聯合頒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項目開工建設管理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建市[2010]121號)的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新建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資料以外,還需提交各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批文;各級規土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資金投資占主導或控股的項目還需提交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評估)意見或者含有有節能審查意見內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各級受理服務中心和園區管委會應將環評批文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政府投資項目是否通過節能審查或評估等內容采集進信息系統。市受理服務中心應每月10日將上一月項目施工許可的審批信息報市建管辦。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