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3 16:44:40
發文單位:城建部
文 號:[83]城建字第308號
發布日期:1983-5-10
執行日期:1983-5-10
住宅工程平方米造價包干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包干價格的制訂
第三章 包干價格的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建委)、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及直屬各工程局:
現將《住宅工程平方米造價包干試行辦法》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情況組織實施。
住宅工程平方米造價包干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行住宅工程平方米造價包干,是對建設工程概、預算制度的重要改革,有利于控制工程造價,從根本上改變決算超預算的不正常狀況,促使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管好用好建設資金,提高經濟效益,為發展住宅商品化創造條件。
第二條 經地區主管部門批準的平方米包干價格,是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和進行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也是銀行撥付工程價款的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原則適用于有標準設計的各類住宅工程。
第二章 包干價格的制訂
第四條 住宅工程平方米包干價格的內容包括:
①按設計圖紙計算的建筑安裝工程直接費和間接費費用
②國家規定的獨立費用和不可預見費用;
③利潤和稅金;
第五條 制定平方米造價包干價格的依據:
①各類標準住宅設計圖;
②國家和地方有關建筑安裝工程的取費規定;
③地區建筑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和材料預算價格;
④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條 住宅工程平方米包干價格,由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編制方案,以地區或城市為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制訂,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七條 制訂平方米造價包干價格要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實事求是,做到國家和建設單位不增加投資,施工單位有利可得。包干價格要因地制宜,數據準確,簡明適用。
第八條 凡實行平方米造價包干的工程,在開工前要將包干價格一次包死,取消施工過程中的簽證。
第九條 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包干合同生效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均需共同維護設計文件,堅持按圖施工,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設計時,須事先征得對方同意,相應增加的費用,由變更一方負責。
第十條 平方米造價包干的主要形式有:
①組合式。即將各種類型的標準住宅,分為基礎和主體兩部分,主體部分又分成各種形式的組合單元,并分別測算出基礎和各組合單元的平方米包干價格,執行時“對號入座”,按需要進行組合。
②綜合式。即不分組合單元,按不同的住宅結構如磚混、內澆外砌、混凝土大墻板等確定平方米包干的價格。
③對采用非標準設計的住宅工程,可以參照標準設計的包干價格進行換算調整,調整后的包干價格,也一次包死。
第三章 包干價格的管理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平方米包干價格,要保持相對穩定,編制時要預測多種價格指數,適當留有余地,因建筑標準變化,原材料調價或工資調整等原因,需要調整包干價格時,由原審批單位據實測算后統一調整。
第十二條 住宅平方米包干價格,由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工業建筑和公用建筑等不適宜實行平方米包干的工程,可以實行施工圖預算加系數包干、概算包干,包干的系數和方法,亦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確定。但不論采取哪種包干方式,都要在開工前將造價一次包死。
第十四條 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建設部備案。
城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