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5 10:48:53
各區(縣)規土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產登記處,各區(縣)房地產登記處:
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轉讓花園住宅和非居住用房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花園住宅
轉讓1949年10月1日前建造的花園住宅和1995年1月1日前通過劃撥土地方式建造的花園住宅(商品房除外),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轉移登記時,房地產登記簿與房地產權證"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一欄記載為"出讓"。
轉讓1994年5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計劃并于1995年1月1日前辦理了劃撥用地手續建造的建筑類型為花園住宅的商品住房,受讓方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辦理轉移登記時,參照《關于納入歸并范圍原劃撥土地上的住房在房地產登記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滬房地資〔2007〕333號)的規定,房地產登記簿與房地產權證"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一欄記載為"出讓",不記載土地使用年限,另在附記欄中記載"歸并"。但已經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按照出讓土地上房地產轉移登記規定執行。
二、非居住用房
轉讓劃撥土地上的非居住用房,包括商業、辦公、廠房以及住宅小區中配建的商業用房等,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手續,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用。但屬1994年5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計劃,1995年1月1日前辦理了劃撥用地手續的非居住商品房,在轉讓或抵押時,區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商品房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在2003年5月1日前領取了《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綠證)或者在2003年5月1日后領取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中"土地使用權來源"記載為"出讓",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由其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2、房地產權利人(除商品房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地產登記,并在2003年5月1日前領取了《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綠證)或者在2003年5月1日后領取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中"土地使用權來源"記載為"轉讓"的,在轉讓房地產時,受讓方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手續。辦理轉移登記時,在房地產登記簿與房地產權證"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一欄不記載,在房地產登記簿與房地產權證附記欄內記載"土地使用權來源:轉讓"。
但受讓方要求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手續的,可以由受讓方補辦,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用。辦理轉移登記時,房地產登記機構根據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方式,在房地產登記簿與房地產權證"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一欄記載為"出讓"或者"租賃"。
3、房地產權利人已經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黃證)或者領取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中"土地使用權來源"記載為"劃撥"的,在轉讓房地產時,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手續,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用。辦理轉移登記時,房地產登記機構根據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方式,在房地產登記簿與房地產權證"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一欄記載為"出讓"或者"租賃"。
三、補交出讓金的標準
花園住宅轉讓和非居住用房轉讓補交出讓金,按《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的有關規定,采取"雙評估"的方法(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劃拔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對交易時點的土地用途地價進行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
四、有關操作程序
上述花園住宅和非居住用房轉讓,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按照劃撥土地上房地產轉讓時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程序辦理。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