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于住房保障方式問題
對住房保障的方式,社會上有許多議論。目前的保障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實物保障,即向符合條件的家庭提供實物保障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應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以及部分地方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另一種是貨幣補貼,即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租賃補貼,支持其在市場上租賃適當的住房。我的看法,現階段小戶型租賃住房短缺,大規模建設保障性住房是必要的。對現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可以適當歸并:一類是公共租賃住房,另一類是共有產權住房。
(一)當前大規模建設保障性住房十分必要
前些年,在實施住房保障的過程中,遇到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多數城市適合中低收入家庭需要的小戶型租賃住房短缺,一些困難家庭領取了租賃補貼,無法在市場上租到合適的住房;也有的住房困難家庭因租不到房子而領不到租賃補貼。另外,最近幾年,通過棚戶區改造,小戶型舊住房大量減少,新建住房中小戶型也較少。部分居民雖有多套住房,但目前尚未形成鼓勵居民出租多余住房的政策環境,且有的第二套住房距離城市中心區域較遠,中低收入家庭與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難以承擔交通成本,很難轉化為城市住房租賃市場的現實房源。據統計測算,2010年底,我國至少有10%的城鎮家庭的住房不成套。“十二五”期間,每年新增城鎮人口1500萬左右,其中的新就業職工和常住外來務工人員積累少,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弱,住房困難問題十分突出。從這些情況看,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大規模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必要的。
也要看到,與實物保障方式相比,貨幣補貼(租賃補貼)方式具有即期投入小、補貼效率高、操作靈活,便于退出等優勢。但前提條件是,市場上可以出租的小戶型房源充足。經過一個時期的大規模建設,住房市場供求關系趨于穩定,小戶型租賃房源充足,就可以適時減少保障房建設量,逐步轉為以租賃補貼為主。
(二)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設計
目前,租賃型保障房主要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我認為,這兩類租賃型保障房可以合并為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并軌運營,實行“市場定價(或叫準市場價)、分檔補貼、租補分離”的運行機制。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區別,主要在于享受租賃補貼的多少。
一是,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在建設過程中,不再區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既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通過政策引導,吸引包括民間資金在內的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為提高運營效率,運營管理主體可以與建設主體相分離。
二是,參照市場價格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具體定價時,要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市場價格確定,并進行動態調整。
三是,根據承租人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檔給予租金補貼。將保障對象依收入水平劃分為幾個檔次,家庭收入越低,補貼越多。對收入較高的家庭,補貼較少或不補貼。如北京市前不久公開征求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標準的意見。他們考慮,按收入水平分6檔給予補貼,最高租金補貼占房屋租金的比例達95%,最低10%。
四是,租賃服務和政府補貼分別實施、平行操作、有機結合。具體操作中,受托運營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日常運營和管理,按市場機制運營,依規定標準收取租金。政府(或用工單位)向承租人發放的租賃補貼,專項用于支付房租,可以直接劃到受托運營機構或出租人的賬上。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也可以到市場上租賃相應標準的住房,并申請租賃補貼。
這樣做,一是基本保證了投資建設和運營機構的合理收益,有利于吸引社會資金參與; 二是體現了差額補貼原則,承租人困難程度不同,補貼程度也不同, 較好地體現了政策的公平性;三是政府對保障對象的補貼由暗補變明補,有利于根據保障對象收入水平的變化,適時調整補貼金額,形成退出機制。同時, 政府提供租賃補貼,引導社會資金和社會房源參與,在建房上可以少投入,這樣就能將一次性大投入變成分期性小投入,有助于減輕即期財政壓力。
今后,公共租賃住房將成為保障性住房發展的重點。為了保證公共租賃住房可持續運行,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支持政策。如,研究建立長期低息貸款政策;在合理的建設和經營周期內給予稅收優惠;配套建設部分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經營管理,以平衡資金;如何保證項目本身有穩定的現金流,使建設投入有合理的回報;如何設定投資回收或投資退出渠道,穩定投資者的預期等。
(三)建立共有產權保障房制度
有人把經濟適用住房,以及部分地方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歸納為購置型保障房。依有關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出售給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未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滿5年上市交易時,政府收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實際上,增值收益收繳比例難以確定,在實踐中,多數地方規定收繳50%到90%,收繳比例較低的地方,購房人上市交易仍存在一定牟利空間。還有的地方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不得將所購保障房上市交易,實行政府回購、封閉運行,由政府根據購買價格,考慮物價、折舊、利息等因素回購,安排給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這樣做,有利于消除牟利空間,但也會帶來其他問題。購房人出了資,卻無法享受到經濟發展帶來的相應增值,這可能導致保障對象不愿出資購房,從而增加租賃性保障房的供應壓力。
從本質上看,購置型保障房包含了一定的政府補貼(包括土地出讓收益和各項稅費減免等)。我認為,凡是政府補貼,都應該量化。在量化政府補貼的基礎上,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可以并軌,統一稱之為共有產權保障房。實行共有產權,以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準市場價格作為參照,個人購買的價款占準市場價格的比例為個人產權份額,其余部分量化為政府產權,這樣,就可以準確界定每個地段購置型保障房的產權比例。所謂“準市場價格”,主要是指運作機構或者開發商利潤按照不高于3%進行控制,有別于一般的商品房銷售價格。共有產權保障房上市轉讓時,轉讓所得由雙方按產權份額分配,政府優先購買對方的產權份額。這樣,也可以不再限制5年之后才能上市轉讓。
購置型保障房實行共有產權的好處,一是以準市場價格作為核定產權份額的基礎,量化了政策優惠,明晰了權利關系。二是給購房人一個選擇的機會,允許逐步購買政府持有的產權份額,直至取得完全產權,有利于調動保障對象的積極性。三是減輕了政府的即期財政負擔,也容易形成退出機制。四是既能保護購房人合理投資(購房實際出資)利益,又能防止住房保障過度轉化為財富,消除牟利空間。
(四)一定條件下允許公共租賃房轉化為共有產權保障房
在共有產權保障房政策比較完善的情況下,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居住滿一定年限,仍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本人有購房意愿的,可以允許其按照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有關規定,購買一定的產權份額。但產權份額不能太低,至少應60%以上。這樣做,既可以滿足保障對象收入條件初步改善后,購買部分產權乃至完全產權的愿望,也有利于鼓勵保障對象為改善自身住房條件而努力,還有利于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退出機制。但前提是,承租人自愿,不得強賣,不得因是否購買部分產權份額而改變保障規則和順序,不得因出售部分產權而推卸政府的投入責任。當然,各地也要保有一定數量的公共租賃住房,避免陷入“建了賣”、“賣了建”的無序循環。
(五)區別對待棚戶區改造和拆遷安置對象
棚戶區和老舊小區居住人員復雜,拆遷安置時應區別對待。有些家庭隨著收入提高,已經在他處購買了商品住房,不屬于保障對象。對于符合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按條件分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共有產權房給予保障。對于不符合保障對象條件的,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