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住房保障準入退出機制
保障性住房作為公共資源或具有公共資源要素的資源,它的分配和使用應當遵循必要性、有效性和公平的原則,并經得起公眾評價。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以不沖擊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原則為條件。禁止以任何形式向住房不困難的家庭供應保障性住房。
(一)探索創新申請審核和輪候制度
“十二五”期間,全國計劃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3600萬套,如果沿用傳統的審核辦法,不做必要的制度創新,就無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操作上,可以考慮:第一,住房困難家庭在所在地居住和就業滿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如滿三年或五年;第二,確定輪候規則和順序,對于傷殘軍人、見義勇為者、勞動模范和最低收入家庭等,通過積分等方式給予排序上的優先照顧;第三,根據申請人的財產和收入狀況,確定享受何種住房保障政策,如公共租賃房政策還是共有產權保障房政策等;第四,依申請人的收入水平(住房支付能力),確定其應當支付的租金或政策支持程度。
(二)要強調程序公開和輪候制度
建立一整套保障性住房管理程序,向社會公開住房保障范圍、標準、方式、房源、程序、分配過程,既便利有關當事人,又方便社會監督。同時,在申請審核環節,要強調申請人誠信申報的義務,以減少審核成本。如果發現申請資料不實,申請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國辦發〔2011〕45號文要求地方政府確定合理的輪候期,并向社會公布,這有助于穩定社會預期,讓保障對象知道申請之后多長時間可以拿到保障房;反過來,對地方政府來說也是一種約束。
(三)退出管理制度設計
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解決住房困難。當保障對象有了其他住房時,應當退出住房保障。考慮到住房保障或直接、或間接會給保障對象帶來一定的收入效應,退出機制的設計不能簡單化。
對公共租賃住房,則可以用經濟措施梯次調節保障程度,直至收取市場租金,使得承租人收入水平提高后不再享受政府補貼。這時,退出方式可以有多種選擇,如收取市場租金、騰退房屋,或者由租轉售,轉化為共有產權保障房或全部產權等。為了保持租賃關系的相對穩定性,也考慮新就業群體的收入增長狀況,租賃期限的設定不宜過短(以2-3年或3-5年為宜)。在合理的租期內,可以不再審核承租人的收入水平,不再調整租金標準。這樣做,既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也有利于引導住房租賃市場。
對共有產權保障房,考慮到購房人已經支付了一定的價款,在購房人仍然實際居住的情況下,可以不強制退房。由于配售前已經明確了購房人的產權份額,再上市交易所得價款,由購房人和政府按各自的份額分享。這樣,政府收回了初始投資和相應的增值收益,購房人也就退出了住房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退出政策設計中,對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變化要有適度的寬容。一個家庭之所以無力解決住房問題,與其自身的勞動技能較低,就業不充分有關。短期內,這一群體的經濟狀況很難出現質的變化。即使他們的收入有所提高,在目前的高房價下,也難以立即進入市場。適度寬容保障對象收入的變化,既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變化規律,也有利于退出機制的最終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