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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入市了!

2020-12-14 11:49:53來源:中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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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布了《濟南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表示,為加強和規范濟南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除宅基地外)使用管理,如期開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辦法》規定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要求和標準,面向全社會征求意見。

??《辦法》確認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標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經依法登記的,國土空間規劃(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集體建設用地。

??《辦法》確認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要求: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公開的土地市場,依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行為。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使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土地產權明晰、界址清楚、無權屬爭議;凈地或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權屬明晰;具備開發建設所需要的基本條件。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還須按法定程序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會議決議。

??《辦法》確認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創造的收入歸屬:

??歸村集體所有。

??以下為《辦法》全文

??濟南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濟南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集體建設用地(除宅基地外,以下同)使用管理,依法有序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建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關于開展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工作的通知》(發改規劃〔2019〕1947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建設用地,是指濟南市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區(含濟南高新區、市南部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萊蕪高新區,下同)集體建設用地,平陰縣和商河縣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原則(要求):

??1、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村莊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

??2、符合土地利用計劃和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3、堅持節約集約,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

??4、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

??第四條 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范圍:

??1、村民(安置)住宅小區(含配套設施);

??2、鎮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

??3、工業、商業等經營性項目;

??4、區以上政府研究確定的農村重大(重點)項目。

??第五條 建設項目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須依法完成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或辦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手續。

??第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第七條 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全市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市發改、工信、財政、生態、住建、農業農村、行政審批、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審批管理,并組織開展用地批后監管工作。

??第二章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

??第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是指用地意向人按照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范圍和使用原則,依法提出用地使用申請,報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的行為。

??第九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的范圍為除工業、商業等集體經營性用途需依法入市以外的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第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程序:用地意向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居)、鄉鎮(街道)、區(管委會)自然資源管理部門逐級審核通過后,報區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用地申請;

??2、建設用地取得來源;

??3、不動產權證書(或用地所有權證明材料);

??4、集體經濟組織會議紀要、公示材料等;

??5、工商企業注冊登記等批準文件、項目立項文件、生態環境保護審查意見;

??6、用地規劃意見;

??7、宗地測繪成果;

??8、權籍調查前置成果;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中應明確以下內容:

??1、土地位置、面積、土地類別和用途;

??2、土地的交付與相關費用的繳納;

??3、土地開發建設和利用要求;

??4、土地使用年限;

??5、開竣工時間等。

??第三章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第十三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經依法登記的,國土空間規劃(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集體建設用地。

??第十四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公開的土地市場,依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行為。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施主體是土地所有權人(集體經濟組織)或由其依法授權、委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以下簡稱為實施主體)。

??第十五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是指實施主體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出讓方式分為“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和協議方式出讓。

??第十六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是指實施主體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按租賃合同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租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但最高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七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實施主體以一定年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后的新設企業,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的行為。

??第十八條 區政府(管委會)和鄉鎮(街道)應適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入市組織機構,受土地所有權人(集體經濟組織)委托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九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使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

??2、土地產權明晰、界址清楚、無權屬爭議;

??3、凈地或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附著物權屬明晰;

??4、具備開發建設所需要的基本條件。

??第二十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須按法定程序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會議決議。

??第二十一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入市土地的價格原則上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形成地塊的土地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由實施主體編制《土地入市方案》。《土地入市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土地位置、面積、建設用地來源、土地用途、規劃(使用)條件、土地評估報告、入市價格、使用年限、擬入市方式、收益分配、集體經濟組織表決材料和入市申請等。

??第二十三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基本程序:

??(1)制定方案,提出申請。實施主體向相關部門征詢并取得符合入市條件地塊的面積、土地用途、開發強度、配套設施等規劃條件和要求,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專業評估機構對入市土地進行評估,確定土地價格,編制《土地入市方案》,按程序提報入市申請。

??(2)上報方案,逐級審查。《土地入市方案》報鄉鎮(街道)進行初審,審查通過后連同初審意見上報區(管委會)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查。

??(3)批準、公告和交易:采取協議(租賃)方式的入市方案審查通過后,由區(管委會)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上報區政府批準;應當實行競爭性方式交易的,由區(管委會)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報區政府土地“招、拍、掛”相關領導決策機構研究通過并報區政府研究批準后,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組織土地公開競價,由實施主體按規定要求及時發布入市交易公告。

??(4)土地成交及公示:土地競爭性方式出讓交易成交后,由實施主體與競得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土地競爭性方式出讓結果和協議(租賃)方式入市經區政府批準后,由實施主體按規定進行土地入市結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5)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土地入市結果公示到期且無異議的,由實施主體與取得土地使用權人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取得土地使用權人按約定繳納土地價款。

??其它未盡事宜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已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可以轉讓、出租、設定抵押等,相關要求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第二十五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價款在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后的土地純收益暫由各區(管委會)專賬核算,待國家土地增值收益等相關政策明確以后,再依法繳納、分配。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經依法審批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繳清土地價款和相關稅費后,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七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按合同約定收回土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等其它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并參照國有建設用地辦理。

??第二十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閑置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參照國有土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濟南市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內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工作細則,明確工作程序,保障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實際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參照本辦法予以規范。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試行過程中與新出臺的法律、法規、政策不符的,以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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