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趙斌 2022-03-14 09:47:36 來源:中房報
??胡緒峰仍在等待最終結果。
??歷經8年訴訟糾紛,2019年3月底,陜西宏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潤地產”)與他的實際控制人胡緒峰,終于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再171號民事判決書,被“套路”的40億元資產將回到胡緒峰手中。
??但三年間,事情并沒有順利地進行下去,“盡管手中握有有效的法律文書,但無論是宏潤地產公司股權、法定代表人等事宜的登記變更,以及爛尾樓盤的盤活等,都沒有達到應有的預期。”2月20日,胡緒峰在接受中國房地產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西安“40億元套路貸”案曾經引發外界高度關注,如今這一事件再起波瀾。
??復產交房遇“梗”
??“經過各級法院一審、二審、再審,歷時8年之久最終贏得一紙公正判決,在‘理論上’或‘形式上’,我們完全拿回了被套路的40億元資產,但在后續糾錯和恢復財產的系列運作中,可謂一波三折。”胡緒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更令胡緒峰感到遺憾的是,原計劃2021年底前將位于西安市灞橋區的宏潤?國際幸福城“橘郡”803號樓向業主順利交房,卻因西安市灞橋區紅旗街道辦的阻礙擱淺。
??國際幸福城共有“橘郡”“藍岸”“瓏原”“翠園”四大板塊,其中“翠園”已完成安置工作;此次成功盤活的是“橘郡”板塊,涉及440余戶業主。首批修復完工的140戶業主的房子,原定于2021年12月14日正式交付,但灞橋區紅旗街道辦以該塊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樓盤因違法沒收為由,強行出面干預交房,致使交付工作再次延期。
??此前,記者也多次前往西安市灞橋區紅旗街道辦就這一事件進行采訪,均被婉言拒絕。
??另據調查,西安市灞橋區紅旗街道辦事處除了強制行政干預交房外,還分別于2021年10月、11月以侵權糾紛為由,對宏潤地產及胡緒峰、胡曉萍二人向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西安市灞橋區紅旗街道辦事處認為,宏潤地產(國際幸福城“橘郡”組團)因未經批準非法建設占地面積11541.6平方米(折合17.3畝)的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定,2019年12月27日,原西安市國土資源局在作出《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國土發【2019】6-56號)后,沒收了宏潤地產在非法占地上建設的住宅樓2棟及其他設施,宏潤地產移交沒收資產后,原西安市國土資源局將沒收資產移交至西安市灞橋區財政局,西安市灞橋區財政局經請示灞橋區政府后,2021年1月28日,灞橋區政府作出《關于處置陜西宏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及設施的批復》,同意由原告灞橋區紅旗街道辦事處對沒收后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因此,灞橋區紅旗街道辦事處請求宏潤地產、胡緒峰、胡曉萍停止侵權行為,并立即搬離上述地塊上的已被沒收的住宅樓和其他建筑物。
??對于這次訴訟,宏潤地產法律顧問藺文財認為,西安市灞橋區紅旗街道辦事處既不是土地行政執法主體,又沒有強制執行權利,其完全是濫用行政權力,非法干預企業復工交房,后向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認為灞橋區紅旗街道辦事處沒有合法有效證據支撐,屬不作為或亂作為,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具體質疑如下:
??其一,紅旗街道辦事處所稱,灞橋區政府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關于處置陜西宏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及設施的批復》,同意由原告紅旗街道辦事處對沒收后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2021年6月25日,藺文財對灞橋區政府提出信息公開要求;2021年7月22日,灞橋區政府對藺文財回復了信息公開告知書〔2021〕第(45)號,該告知書顯示,“您申請公開的灞橋區政府將宏潤房地產在建工程移交財政局的紅頭文件經檢索,我辦不存在該信息。”
??其二,原西安市國土資源局《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國土發【2019】6-56號),該處罰決定時間是2019年12月27日,其處罰行政機關的印鑒為原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灞橋區紅旗街道辦事處以該處罰決定為其行政管理權的主要依據,即對“宏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及設施”具體的行政管理權。
??據查,2019年2月1日,根據《西安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西安市林業局)成立,不再保留西安市國土資源局、西安市規劃局。也就是說,自此原西安市國土資源局、西安市規劃局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西安市林業局)。
??另查證,2022年2月17日,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市資源告字(2022)第00013號,該告知書附件顯示,2019年2月2日,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啟用印鑒的通知,根據工作安排,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印鑒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原西安市國土資源局印鑒、西安市規劃局印鑒繼續使用至2019年3月1日廢止。也就是說,在原西安市國土資源局印鑒作廢后第267天仍出現在行政處罰文件中,這是不正常現象。
??藺文財表示,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已經作廢的公章繼續使用,違法,無效。已經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作廢印章就是假公章,使用作廢公章依法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可能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后果則是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西安市灞橋區紅旗街道辦事提起的民事訴訟及其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胡緒峰及代理律師均表示不認可。
??胡緒峰的案件糾紛還要從一起“合作”說起。
??2007年,陜西民企地產商宏潤地產與西安市灞橋區紅旗街道辦穆將王村委會簽訂了《穆將王城中村聯合開發協議》,約定雙方共同開發改造穆將王城中村,岸名為“國際幸福城”,于2007年5月12日該項目正式開工建設。開發過程中,協議內容幾經變更。至2010年,宏潤地產因“套路貸”詐騙深陷泥潭,該公司旗下40億元資產遭王堅等人“算計”而被“零對價”掠奪至他人名下,并致使容納2000多戶居民的多棟高層住宅項目出現停擺、爛尾。
??據民主與法制時報報道,至2019年過去6年間,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項目“國際幸福城”及其開發商遭遇了瘋狂套路貸。擁有多重身份的“官商股東”李某以800萬元借款設局,短短數年,在當地有關部門違法行政甚至警力脅迫之下,通過一系列虛假訴訟,侵奪40億元涉案資產,導致樓盤爛尾,2800名村民不能如期回遷,受害企業負責人長期被迫在外。
??曾參與該項目系列訴訟的四川華敏律師事務所劉建永律師介紹,國際幸福城項目爛尾成因復雜,夾雜著“讓與擔保”“工商登記非正常變更”“企業控制權爭奪”“合同無效”等復雜的法律關系和事實問題,既有民事糾紛,也有行政訴訟,還涉及刑事犯罪。
??劉建永律師還認為,“國際幸福城”項目不僅是西安市爛尾樓的一個縮影,也是國內諸多城市所普遍存在的一個亟待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徹底解決這一問題,需要綜合尊重歷史遺留、承認現實;民生上解決廣大業主的實際居住問題;法律上通過司法手段解決爭議等因素,對于當地政府、涉事企業和相關業主,都是不小的智慧考量。宏潤地產如果完全啟動重建爛尾樓的復工復產交房也并不輕松。
??遲到的判決
??宏潤地產成立于2006年5月31日,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現工商登記法定代表人為竺堯江,股東、持股比例及實繳金額分別是宏潤實業公司持股2%,實繳80萬元;中廈公司持股18%,實繳720萬元;陳晨持股5%,實繳200萬元;王堅持股75%,實繳30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5月至11月,竺堯江以國際幸福城項目為幌子,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億多元,其中1.8億元給了李彬;竺堯江被判刑13年,李彬卻毫發無損。
??藺文財透露,大股東王堅因涉嫌詐騙罪于去年3月被陜西省寧陜縣檢察院決定逮捕,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李彬得力助手竺堯江、王堅先后涉嫌犯罪相繼被追究,李彬也不過是遲早的事”。
??自宏潤地產股權失控后,宏潤實業公司不遺余力維權訴訟,不僅有多起行政訴訟,還有數起民事糾紛也處在長期鏖戰中。
??其中,股東陳晨、宏潤實業公司與王堅、宏潤地產、西安中廈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廈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因不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陜民二終字第00079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民申666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
??201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民再171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認定,宏潤實業公司無償轉讓其持有的宏潤地產75%股權是對所借款項的質押擔保,并非是真實意圖的股權轉讓,宏潤地產75%股權實際變更登記至王堅名下,以變更股權持有人的方式進行質押擔保。宏潤實業公司所借的兩筆款項雖然沒有按照約定于借款到期后3個月和4個月歸還,又在2013年6月4日,宏潤實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緒峰以宏潤實業公司名義給王堅出具欠條,該欠條寫明“宏潤實業公司將持有的宏潤地產公司75%股權質押給王堅,借款600萬元,其他借款1600萬元,2012年1月11日至今共計利息1470萬元,合計3670萬元”。
??因此,雙方沒有因不償還到期借款即產生宏潤地產公司75%股權歸王堅所有的結果,是以欠條方式對借款本息進行了重新確定,并以宏潤地產公司75%股權作質押。
??再審法院認為,2013年3月15日六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兩方簽訂的《協議書》及2013年5月15日四方簽訂的《備忘錄》均表明中貴信托公司向宏潤實業公司出借款項并以質押變更登記在王堅名下的宏潤地產公司75%股權再次以變更登記的形式質押于中貴信托公司,其目的是宏潤實業公司向中貴信托公司再次融資借款。因向中貴信托公司借款沒有實現,75%的股權也沒有再變更登記至中貴信托公司名下,宏潤地產公司75%股權仍登記在王堅名下,不能以此確認王堅是受讓取得宏潤地產公司75%股權。二審判決以2013年3月15日六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陳晨一系列的行為認可了王堅持有宏潤地產公司股權的合法性,認為陳晨知情、系放棄優先購買權,認定2012年1月10日《股東轉讓出資協議》是宏潤實業公司向王堅轉讓股權性質不當,屬認定事實錯誤,再審法院予以糾正。
??綜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陳晨申請再審認為2012年1月10日《股東轉讓出資協議》無效,因該《股東轉讓出資協議》屬股權擔保性質,不產生股權轉讓效力,故不侵犯陳晨優先購買權,陳晨認為侵犯其優先購買權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王堅與宏潤實業公司借款關系中股權質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另行法律途徑解決。
??也就是說,王堅與宏潤集團董事長胡緒峰系借貸關系,并非股權交易。即便經工商變更登記在王堅名下,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無法抹滅借貸的法律關系,該公司名下的所有財產仍歸實際控制人胡緒峰所有。宏潤集團及胡緒峰流失的40億元資產最終隨之峰回路轉,事情也出現轉機。
??“落敗”抗訴路
??時間回至2007年3月19日,陜西宏潤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潤實業集團”)旗下全資子公司宏潤地產與西安市灞橋區紅旗街道辦事處穆將王村民委員會簽訂《穆將王城中村聯合開發協議》,約定該村域有785畝可供開發用地,宏潤地產向穆將王村委會支付2500萬元拆遷安置補償金,再加18萬平方米多層安置樓,置換安置以外剩余開發用地;2007年5月12日正式開工建設。
??2008年,穆將王村委會換屆,新上任村委會負責人提出修改原聯合開發協議。2010年3月26日,雙方重新簽訂《穆將王城中村聯合開發協議補充協議》。根據新協議,該村可供開發用地由785畝更改為420畝,并提高了拆遷安置補償金,至1.4億元。因合作協議商務條款發生重大變化,宏潤地產公司出現較大資金缺口。
??2012年1月11日,做資金放貸生意的王堅經人引薦,找到宏潤集團董事長胡緒峰,借給宏潤集團600萬元,同時約定宏潤集團以持有的宏潤地產75%股權作為還款保障。
??在《中國商報法治周刊》等媒體的報道中,這起交易是在李彬的幕后操作下實現,先后以安排做資金放貸生意的竺堯江、王堅等人,先用6000萬元控股竺堯江的中廈投資公司(陳濤),讓竺堯江以中廈公司名義騙取胡緒峰公司18%股權進行質押;后王堅經人引薦,找到胡緒峰借給宏潤集團600萬元,同時約定宏潤集團以持有的宏潤地產75%股權作為還款保障。
??據公開報道,李彬是陜西省社會公益基金會的創始人,這是一家公募資質的基金會——早年,這種可以向公眾募集善款的資質極難獲得。李彬也系多家媒體報道后隱現的“神秘人”,坊間還稱其“奢華和尚”。顯而易見,這場置換了“國際幸福城”的借貸套路中,最終操盤人或是李彬。
??胡緒峰在此后相關訴訟中發現,王堅與宏潤集團簽訂600萬元借款協議的前一天,也就是2012年1月10日,王堅提供虛假變更登記材料,完成了宏潤地產75%股權變更至其名下的工商企業登記申請。
??據《經濟參考報》披露,在西安市工商局存檔的這次股份轉讓文件中,變更工商登記的材料中涉及有關主要當事人胡緒峰等的簽字,均被證實非其本人簽字。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也予以進一步證實。
??另有媒體報道,2014年11月27日,在李彬等人操縱下,完成工商變更暨股權轉讓,在法定代表人登記后,一紙協議將原本屬于胡緒峰名下宏潤地產公司主導開發的“穆將王城改項目”,全部非法轉移到陜西佳馨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馨源公司”)名下。
??胡緒峰表示,“他們利用陜西穆將王商貿有限公司(灞橋區紅旗街道原穆將王村委員會)、宏潤地產公司、佳馨源公司共同簽訂的《穆將王城中村改造項目協議書》,約定宏潤地產公司與穆將王商貿公司終止協議,佳馨源公司與穆將王商貿公司繼續履行該協議權利義務。”
??幾經往復,李彬等人完全控制了胡緒峰項目公司100%股權,穆將王村國際幸福城項目40億元資產被李彬等人占為己有。
??為此,宏潤集團方面認為,西安市工商行政登記部門在上述變更中存在明顯錯誤,應及時更正,多次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均未能如愿。
??宏潤集團遂將西安市工商局告上法庭。2016年7月8日,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決書,認定“被告西安市工商局在審查第三人提交的變更登記申請資料時,沒有發現股東出資協議上的簽名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所為,系工商變更登記中的瑕疵,不影響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宏潤集團敗訴。
??在該案二審中,西安市中院維持原判,宏潤集團二審再次敗訴。
??宏潤集團不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2016陜01行終419號),依據審判監督程序,向陜西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2020年3月11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行政裁定書(2020陜行抗1號),指令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該案開庭審理中,宏潤集團代理律師屈振紅認為,質權不等于讓與擔保,二者存在諸多不同,最高法院的判決也沒有認定質權是債務擔保;工商局亦認可王堅不是實際股東,不享有股東權利,享有的是債權擔保權,即股權登記在王堅名下系基于“股權讓與擔保”,不是基于王堅是真正股東,工商局認為是“讓與擔保”變更登記合法;即使是“讓與擔保”也應該用2012年1月11日的真實材料,不應該用2012年1月10日偽造的假材料進行股權變更登記;依此,不能混淆2012年1月10日王堅造假變更股權登記與2012年1月11日簽訂借款質押擔保協議(股權讓與擔保)的概念,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工商登記機關應依法撤銷2012年1月31日作出核準宏潤房地產股權變更的錯誤登記,將訴爭的宏潤房地產公司75%股權恢復登記至宏潤集團名下。
??西安市中級法院認為,宏潤集團認為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再171號民事判決書足以證明市工商局變更登記系錯誤一節。因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是民事案件,本案系股權登記糾紛的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與本案行政案件審理的并非同一法律關系,且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宏潤集團與王堅不是股權轉讓而是以變更股權持有人的方式進行質押擔保,并未否認各方同意將股權變更至王堅名下的這一事實及工商登記的合法性。故宏潤集團該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名義上是因工商登記引起的爭議,本質上是屬于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其合法權益為宜。遂判決如下:維持本院(2016)陜01行終419號行政判決。宏潤集團行政案件抗訴再審一案,再次落敗。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年公布行政、民事再抗訴的規定,宏潤集團依法向陜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請求陜西省人民檢察院對工商局不糾正“瑕疵”的行政訴訟行為再次提起抗訴申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藺文財告訴記者,雖然法院判定原西安市工商局變更股權登記存在瑕疵,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既不依法糾正瑕疵,又拒絕信息公開不糾正瑕疵的法律規定。宏潤集團、宏潤地產也只能多渠道向相關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對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起申訴、復議、起訴。另外,該案及其宏潤集團所涉其他多起行政訴訟案件,已在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立案,目前,均在審理中。
??中國房地產報記者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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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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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