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2 15:30:32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6日
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快完善本市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等規定,堅持實物保障與住房租賃補貼并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申請準入、經營管理、使用退出和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是指通過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提供實物住房等方式,對本市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給予保障和對非本市戶籍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困難職工給予精準保障。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按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非本市戶籍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困難職工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另行規定。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導、推動、監督和協調。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年度計劃制定、規劃建設、房源籌集、分配使用、運營管理、動態監管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資源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運輸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委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區住房建設委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集中新建、配建、收購、改建、長期租賃、社會捐贈等多種途徑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市人民政府已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存量房源,可在市內六區、環城四區之間統籌調配使用。市內六區、環城四區人民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配租使用,也可與其他區調劑使用。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按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
??第七條 投資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享受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建設任務目標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做到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實行集中建設與配建相結合,同步配套建設教育、社區服務、商業服務業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設施規模應當符合本市居住區配套設施定額指標要求。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為國有建設用地,土地采取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供應。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計劃、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后,方可辦理土地劃撥手續。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以30至45平方米為主,最大不超過60平方米。戶型設計應當符合功能齊、配套全、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學利用空間,具備基本居住功能。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
??第十一條 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戶型適中、價格合理。收購價格由收購和被收購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收購新建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從售房款中提留1.5%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市內六區、環城四區有新增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立足本區實際,在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明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統一移交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用于住房保障。由于特殊原因無法配建的,區人民政府應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第十四條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準,與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一并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配套、同步交付。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按照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要求納入管轄范圍,并組織民政、住房建設、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理職責,實施社區綜合管理。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居民委員會,或納入臨近居民委員會管理,項目入住時同步開展工作。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實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要求。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入住前,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完成配套的有關公共服務設施移交接管工作,由接管單位負責日常運營和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請與準入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準入制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鎮家庭,可以申請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居民戶籍,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條件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且房屋租賃期限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居民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及以下、人均財產11萬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滿18周歲及以上單人戶)。
??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市人民政府籌集的房源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指導區住房建設委調控受理申請人范圍和數量。區人民政府籌集的房源由區人民政府依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指導區住房建設委調控受理申請人范圍和數量。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建設委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如實申報戶籍、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家庭收入、財產等情況,并書面聲明同意接受相關審核部門的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依據家庭實際情況,選擇簽訂履約承諾、提供保證等方式,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履行。相關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
??第二十條 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區住房建設委應當將審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5日。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區住房建設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異議內容予以核實,并反饋核實結果。對公示內容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建設委應當準予申請人在資格有效期內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實施屬地化管理,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經營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等工作。經營單位應當具有房屋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項目所在區域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確定和調整。具體項目的租金標準,市人民政府籌集的房源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區人民政府籌集的房源由區住房建設委提出,經市發展改革委核定后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市人民政府籌集的房源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區人民政府籌集的房源由區住房建設委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以及租金標準、配租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準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按照下列次序進行搖號、選房:
??(一)家庭成員中有肢體一、二級殘疾或者視力一、二級盲的家庭,其他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優先安排條件的家庭;
??(二)前項規定之外的準予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
??(三)其他準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
??第二十五條 在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簽約入住前,區住房建設委應當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經營單位,經營單位不得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交納租房保證金。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交納租房保證金;其他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交納租房保證金,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租房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按照同期銀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為承租家庭計息,未滿1年的,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租房保證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家庭欠繳租金和違約金等。用于抵扣的租房保證金,未滿1年的,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承租家庭騰退住房時,退還租房保證金剩余本息。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承租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據有關規定制定,租賃合同聯網打印。
??第二十八條 除不可抗力外,獲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申請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承租資格,1年內不接受重新申請:
??(一)未按規定選定住房的;
??(二)未按租賃合同的約定交納租房保證金的;
??(三)已選定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其他放棄承租資格的情況。
??第五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應當按照租賃合同按期足額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準予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補貼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者區住房建設委直接劃入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租金收入賬戶。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并委托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按月提取。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及經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配套設施及經營性配套公建的規劃使用用途。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相應標準的住房租賃補貼。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承租家庭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可以申請相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申報義務。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申報信息的核實、處理、住房保障方式轉換等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違反租賃合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依法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損失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承租家庭賠償損失:
??(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無正當理由連續閑置6個月以上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的;
??(三)經催告,欠繳租金累計滿6個月的;
??(四)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區住房建設委將相關情形書面通知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
??第三十四條 對出現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屆時租金標準確定: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搬遷期自其租賃合同期滿次月起計算,期限不超過12個月。
??(二)承租期間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搬遷期可以至租賃合同期滿;租賃合同期滿后,確無住房的,搬遷期可以延長,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三)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搬遷期自其購買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次月起計算,期限為2個月。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發生的水、電、氣、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由承租家庭承擔。
??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條件的家庭,按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相關規定擔負物業管理服務費,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的物業管理服務費與廉租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差額,由住房保障資金支付,撥付給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
??非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日常管理、設備更新所發生的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存入項目資金監管賬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住戶、住房檔案,并將住戶入住情況登記造冊,及時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發現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等情況,及時報告區住房建設委。承租家庭有義務配合經營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住房建設委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進行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三十九條 違規申請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取得資格所在區住房建設委或所承租項目經營單位應對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有關不良信用記錄納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25年9月30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