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5 09:27:13來源: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主體管理的通知
滬房市場〔2021〕38號
各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市、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經營機構的經營行為,健全房地產經紀和住房租賃行業監管機制,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保障住房租賃和交易安全,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租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現就加強本市相關從業主體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管理
??(一)凡在本市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機構(含分支機構,下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經批準增加“房地產經紀”經營范圍之日起30日內,向注冊登記所在區房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區房管部門會同城管執法部門,督促本轄區內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備案。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申請表(原件,附件1);
??2、上海市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表(原件,附件2)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注冊地、固定經營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租賃合同或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材料(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任職材料(復印件);
??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的營業執照、備案證書復印件。
??相關證照可以通過數據共享調取電子證照的,無需提交。
??(三)區房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及時制作發放《房地產經紀企業備案證書》(以下簡稱備案證書),并向市大數據中心歸集電子證照。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因企業注銷,或取消“房地產經紀”經營范圍,或變更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股東等備案信息,以及補辦《房地產經紀企業備案證書》的,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后30日內,由專人使用企業“法人一證通”等身份認證設備,線上提出相關申請,并上傳市場監管部門核準注銷或變更的證明材料。區房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注銷或補辦手續。
??如房地產經紀機構在企業注銷或取消“房地產經紀”經營范圍后,未在規定期間內辦理備案注銷手續的,區房管部門可依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相關信息,注銷該企業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
??(五)外省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在上海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持當地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書,向分支機構登記注冊所在區房管部門進行系統信息注記后,再辦理該分支機構的備案手續。
??二、加強住房租賃經營機構開業報告(信息記載)管理
??(一)凡在本市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含分公司,下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經批準增加“住房租賃”經營范圍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辦理開業報告(信息記載)。
??區房管部門負責督促轄區內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開業報告(信息記載)。
??(二)住房租賃經營機構申請開業報告(信息記載)的,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住房租賃經營機構開業報告(信息記載)申請表》(原件,附件3);
??2、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申請還需提交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材料(復印件);
??4、固定經營場所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材料(復印件)。
??相關證照可以通過數據共享調取電子證照的,無需提交。
??(三)各區房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制作發放《上海市住房租賃經營機構開業報告(信息記載)通知書》(以下簡稱:《開業報告通知書》)。
??(四)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因企業注銷,或取消“住房租賃”經營范圍,或變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股東等重要信息,以及補辦《開業報告通知書》的,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后30日內,向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提出申請。區房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注銷或補辦手續。
??如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在企業注銷或取消“住房租賃”經營范圍后,未在規定期間內辦理開業報告注銷手續的,區房管部門可依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相關信息,注銷該企業的開業報告記載信息。
??三、加強經營主體入網認證管理
??經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可按照上海市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存量房網簽認證管理的相關規定,到注冊登記所在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存量房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網上用戶認證手續,經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確認后,開通存量房網上簽約功能。
??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等經營主體,應當在辦理備案或開業報告后,到公司注冊登記所在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租賃平臺用戶認證手續,取得房源掛牌、合同網簽等權限。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依據國家和本市房地產經紀和住房租賃相關管理規定和管理需要,暫停或取消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存量房或住房租賃網簽權限。
??四、建立健全行業信用體系
??(一)推行實名從業制度。凡在本市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已開業報告(信息記載)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當在領取備案證書或完成開業報告后30日內,為其聘用的從業人員向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申請辦理“房地產經紀和住房租賃從業人員信息卡”。從業人員在本市從事房地產經紀和住房租賃業務,應當辦理從業人員信息卡。
??信息卡由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簽發,一人一卡,編號唯一。信息卡加載微信二維碼,可在線查驗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誠信記錄、違規情況,及所在機構基本信息。從業人員提供居間代理、房源收儲、客戶接待、業務咨詢和合同簽約備案等服務時,應當向消費者主動出示實名信息卡,接受社會監督。從業人員在門店和網絡平臺應當實名發布買賣或租賃房源信息,并附信息卡照片供查詢。任何企業或個人不得偽造信息卡,一經查實將記入行業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未及時辦理從業人員信息卡的,由機構注冊所在區房管部門進行約談,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不予辦理經營機構入網認證手續;已經辦理的,可暫停相關權限。
??(二)建立房地產經紀和住房租賃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市房管部門委托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建立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并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市房管部門應當推進房地產經紀和住房租賃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會同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城管執法、金融、稅務等部門建立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誠實守信的從業主體在辦理房源核驗、合同網簽、資金監管等業務時,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便利服務措施;在選擇政府招投標項目或實施財政獎補時,予以優先考慮;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可實施免檢或降低檢查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違規的機構和從業人員,通過部門信息共享,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將嚴重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五、加強從業主體管理信息化支撐
??(一)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負責“上海市住房租賃平臺從業主體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主體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維護,保障系統平穩運行及數據安全。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和住房租賃經營機構開業報告手續應當通過主體管理系統辦理。原房地產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內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數據同步遷移至主體管理系統。
??(二)主體管理系統應當在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的統一框架下,與住房租賃基礎房源數據庫、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系統、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并通過市大數據中心,與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經信委、市城管執法局等部門實現業務聯動和數據交互。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健全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體系。
??(三)發揮信息查詢和統計分析作用。市、區兩級房管部門和交易中心、城管執法部門、街鎮相關管理部門可根據各自權限,使用主體管理系統,查詢相關信息并進行統計分析。
附件:1、上海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申請表
??2、上海市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表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