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5 09:55:20來源: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城市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商品住宅銷售管理,促進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目標導向,建立房價地價聯動機制
??按照房地產市場重點監測城市的標準要求,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科學研判市場動態,根據區域房價水平、市場供需、價格指數等情況,指導企業合理確定銷售價格,保持房價平穩。
??通過“限房價、競地價”、“限房價、限溢價、競地價”等房價地價聯動措施,合理確定土地起拍價,嚴格控制溢價率和樓面地價,引導市場主體理性拿地,防止地價過快上漲,保持土地市場平穩健康。
??加強新出讓地塊居住建筑品質管理,建筑品質要求相關內容需納入地塊項目管理合同。嚴格執行《溫州地區高層居住建筑結構設計細則(試行)》要求。工程造價按現行有關工程預算定額為計價依據進行計算,且分項工程造價標準不低于《溫州市重點區域項目建設品質提升導則》(試行版)相關要求。
??二、堅持會商指導,引導房開企業合理定價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市區已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次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應根據樓面地價、合理成本、產品品質、區域均價等因素,合理制定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并在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前向市區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會商指導小組申請價格指導。經會商指導確認的新建商品住房指導價格,作為該項目申請辦理預(現)售批次的最高平均價格。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市區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限房價”類型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次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其銷售價格必須嚴格遵守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的該地塊商品住房限價等要求,并經市區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會商指導小組確認。
??三、堅持剛性量化,嚴格控制房價漲幅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市區已辦理過預(現)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后續批次住宅按以下辦法申報銷售價格:
??(一)該項目前一批次預售的房源去化率已達到30%的,方可向市區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會商指導小組申請后續批次住宅預售價格指導。續開批次申請預售時與前一批次開盤的間隔時間,根據市場情況嚴格把控。
??(二)續開批次價格定價,以項目前一批次分面積段指導價格、去化情況、價格指數等為參考因素,原則上不得漲價。企業申請的續開批次定價,高于前一批次分面積段指導價格的,前一批次去化率已達到60%及以上的,在價格指數空間范圍內可給予適當調整,必須按年、季、月等指數進行嚴格把關、綜合監測。
??四、堅持嚴查嚴督,及時預售穩定預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達到預售許可條件后,應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
??各地要加強對轄區新建商品住房項目的巡查監督,如發現已達到預售條件不及時申請辦理預售的,應發出提示函,督促開發企業盡快申請辦理預售,并同時抄報市住建局。
??已申請價格會商并確認指導價格的項目,應在一個月內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對未及時開盤預售的,屬地主管部門要責成房地產開發企業限期公開銷售,且半年內暫緩受理下一批次價格會商指導。
??對限期內拒不整改的項目,必須達到現房銷售條件后按已會商指導價申請辦理現售手續。
??五、堅持公開公正,統一公證搖號標準
??對項目當期參加搖號的人數和開盤房源套數比例達到2:1及以上的樓盤,必須采取公證機構主持的公開搖號方式;對項目當期參加搖號的人數和開盤房源套數比例在2:1以下的樓盤,視情采取公證搖號等方式,具體由各地自行確定。采取公證方式銷售商品住房的,必須嚴格落實《浙江省公證協會關于辦理商品住房公開銷售搖號公證業務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從公證搖號到公證選房,全流程均由公證處實施,并邀請相關代表現場監督,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干涉。
??六、加強市場監管,規范交易市場秩序
??實行新建商品住房“一房一價”“明碼實價”銷售制度,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建立二手住房交易參考價格發布機制,重點對熱點住宅小區二手住房交易價格進行監測,落實交易參考價格在金融信貸等應用。加強二手房價格信息公開,提高二手住宅價格透明度,引導市場理性交易,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打擊操縱市場價格、掛牌價虛高、抱團漲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及市場亂象,切實規范二手房市場交易秩序。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暫行一年。
??溫州市城鄉住房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