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2 10:58:19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
??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共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代持機構管理,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四部門《關于印發〈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16號)等文件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區人民政府確定一家代表政府集中持有本區共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的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代持機構”),共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單獨核算管理,該企業未經批準不得參與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市級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為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保障房中心”)。
??二、各區人民政府、北京保障房中心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代持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章程及共有產權住房業務聯絡人、聯絡方式、對外公開電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統一向社會發布代持機構名錄公告,載明代持機構全稱、共有產權住房業務對外公開電話等信息,便于公眾知悉。
??公告發布后,代持機構公告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作書面變更備案。
??三、代持機構在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和購房合同約定負責以下管理服務工作:
??1.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銷售均價、共有份額比例、回購房屋價格及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房屋價格;
??2.參與規劃設計方案評審、全裝修方案評審、預驗房等環節,對房屋使用功能、品質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
??3.與共有產權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
??4.按照相關規定及購房合同約定,與開發建設單位、購房人向房屋所在區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5.按照相關規定及購房合同約定,對購房人出租共有產權住房進行管理;
??6.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按照相關規定轉讓其所持產權份額或所持產權份額被司法拍賣時,依規進行回購或行使優先購買權;
??7.依據購房合同約定,對購房人使用共有產權住房的行為進行日常監管,若購房人存在擅自轉讓、贈與、出租、出借或超過其份額抵押共有產權住房等行為的,按照購房合同約定要求其改正,追究其違約責任,并及時報告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
??8.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規定或購房合同約定的其他管理服務職責。
??市級代持機構除履行以上規定職責外,還應當建立共有產權住房網絡服務平臺系統,并依規提供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產權份額轉讓等管理服務。
??四、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申購公告發布前,原則上由組織房源分配的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向代持機構出具代表政府持有該項目共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中載明項目名稱、位置,銷售房源范圍、套數、套型面積、政府產權份額比例等內容(附件1)。
??代持機構持授權委托書與共有產權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履行管理服務職責,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五、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簽訂購房合同后,應當建立共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管理臺賬(附件2),包括項目臺賬和每個項目的房屋子臺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臺賬。
??代持機構應當單獨保管政府產權份額管理臺賬、購房合同及相關文件,確保檔案完整。
??六、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基于共有產權住房出租、轉化出售等業務取得的收益及其孳息,應當單獨進行會計核算,專賬管理,扣除業務工作中產生的稅費、評估費等必要支出后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處置。
??七、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主動向同級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和財政局、國資委,報告上一會計年度共有產權住房日常運營管理、資金等情況。
??八、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納入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管理企業績效考核的業務指標體系,由同級國資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共同實施考核。其代持共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的收益及支出情況不計入企業年度績效考核經濟效益指標范圍。
??九、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指導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開展業務,并會同同級財政局對其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服務、重要事項報告、政府產權份額管理、資金使用等情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形的,督促其整改,并通報同級國資委。
??十、變更代持機構應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組織房源分配的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在官網發布變更公告,原代持機構通過書面或短信等方式告知購房人、開發商等合同當事人變更公告或鏈接。變更程序完成后,已申領授權委托書的,原代持機構交回授權委托書,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向新代持機構出具授權委托書。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政府產權份額代持機構在市、區之間或跨區變更的,應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屬地區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十一、本通知自2022年1月15日起實施。本通知實施前已銷售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代持機構向同級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補領授權委托書。代持機構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變更代持機構,移交已簽訂購房合同、政府產權份額管理臺賬、相關業務檔案、文件。
??附件:1.共有產權住房項目代持機構授權委托書范本.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