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9 10:37:18來源: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優化大棚戶區改造安置政策,滿足群眾多元化安置需求,依據《中共鄭州市委辦公廳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土地儲備制度改革加強儲備土地綜合開發的意見》(鄭辦〔2020〕17號),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群眾自愿,分類施策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
??二、工作目標
??通過實施貨幣化安置,滿足動遷群眾多元安置需求,縮短群眾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減少過渡安置費用,集約建設用地,消化存量房源,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結合安置房建設三年攻堅行動,集中利用3年時間,大力推進貨幣化安置,確保2024年群眾回遷安置全部完成。
??三、適用項目
??大棚戶區改造中安置用地未開工建設的項目。
??四、處置方法
??(一)實施主體
??各開發區管委會、區縣(市)人民政府是推進大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實施主體,可委托參改企業和市、區級政府國有平臺公司具體實施。要積極做好前期論證、調查摸底、房源處置、協議簽訂以及確定貨幣化補償標準等基礎性工作,確保大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有序推進。首套房尚未回遷項目采用貨幣化安置的視為首套房回遷安置。
??(二)補償方案確定
??由轄區政府充分征求被安置對象意見,經“四議兩公開”程序通過貨幣化補償標準和方案。方案確定后,實施主體要向被安置對象公布手續辦理流程、細則等,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三)安置資金和改造方案調整工作
??由轄區政府與項目單位簽訂貨幣化補償協議后,啟動改造方案調整工作。改造方案調整完成一個月內,項目單位按照補償協議約定,及時繳納貨幣化補償費用,轄區政府具體組織貨幣化補償工作。補償協議和改造方案確定后,應及時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手續辦理工作
??1.未開工建設、土地未供應的安置房項目,依據轄區政府貨幣化安置調整后的改造方案,相關部門做好手續辦理工作;
??2.未開工建設、土地已供應的安置房項目,原則上不將安置房調整為商品房。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由相關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批準或相關開發區管委會研究后,調整改造方案,市住房保障部門對土地供應時出具的《土地出讓前置條件意見書》中“安置用房”相應規定和要求明確調整意見,并會同資源規劃部門通過原渠道(媒體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向社會予以公告(公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調整原合同中關于“安置用房”的約定條款。
??3.貨幣化安置轉換為配套開發的用地,由原職能部門負責辦理土地、規劃、建設等相關手續;并可按程序調整地塊開發強度,提升項目品質。如需對原規劃安置戶型進行局部變更的,市、區相關職能部門,開辟綠色通道,盡快予以辦理。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支持
??貨幣化安置后轉換的開發用地,按照城改項目用地進行出讓,享受原安置用地相關優惠政策。
??(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
??對采用貨幣化安置的大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貨幣化安置的面積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減半征收優惠政策。
??(三)公積金政策支持
??貨幣化安置群眾屬于公積金繳存職工且符合提取和貸款條件的,允許先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預付購房款,再根據需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優先辦理貨幣化安置群眾的貸款手續,及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建設政策支持
??通過貨幣化調整的地塊,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安置房建設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2020〕60號)規定,在大氣污染管控中享受綠牌工地待遇。同時,參照安置房項目要求不強制采取裝配式技術建設。
??六、保障措施
??(一)市財政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公積金等支持政策做好宣傳引導,優化辦理流程。
??(二)市住房保障局、市資源規劃局對貨幣化安置過程中的手續辦理工作,開辟綠色通道,限時辦結。
??(三)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工作臺賬,建立研判制度。對貨幣化安置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組織市財政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住房保障局等市直部門進行集中研判解決,特殊情況,報市政府“一事一議”。
??七、附則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市內五區、鄭東新區、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鄭州航空港區、六縣(市)、上街區可參照執行,也可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二)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