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0 14:03:46
關于印發武漢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加強貸款風險防范,經研究,現將《武漢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和《武漢存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2日
武漢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武漢地區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根據《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營的具備預(現)售條件的普通自住住房。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新建房貸款”),是指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繳存職工發放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借款人申請新建房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時,其不足部分可以同時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由受托銀行以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形式向借款人發放。
??第三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新建房貸款的審批和管理;受托銀行負責借款人貸款申請、貸款受理、貸款初審、貸款復審、合同簽訂、抵押落實、貸款發放、貸款歸還、貸后管理等日常貸款業務的辦理。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
??凡在武漢地區按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可以申請新建房貸款。
??第五條 貸款條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18周歲(含)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即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縣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干部,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于正、副處級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60周歲退休的,需提供單位文件或者加蓋單位公章的說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權受托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查詢本人及配偶的個人信用報告,并符合公積金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審核標準》;
??(三)借款人及配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購房合同簽訂時間在一年以內,首付款金額不少于購房總價的20%;
??(五)無尚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且無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
??(六)同意用所購住房進行抵押擔保,或者以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質押擔保;
??(七)《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房屋套數認定
??第六條 認定標準
??(一)公積金貸款首套住房認定: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漢市房產部門的信息系統中無住房信息,或者查詢的房屋信息與擬申請公積金貸款所購房屋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漢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公積金系統”)中無貸款記錄,認定為首套住房。
??(二)公積金貸款第二套住房認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申請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在武漢市房產部門的信息系統中,其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記僅有一套住房,并與擬申請使用公積金貸款所購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積金系統中僅有一次貸款記錄并已結清,且在武漢市房產部門的信息系統中無房或者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
??上述2種情況按公積金貸款二套房認定。
??(三)公積金貸款第三套住房認定: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漢市房產部門的信息系統中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者在公積金系統中記錄的貸款次數達2次及以上的,其公積金貸款申請均不予受理。
??(四)婚姻狀況變化等特殊情形房屋套數的認定:
??1.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已使用過一次公積金貸款并已結清,現以夫妻雙方名義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
??2.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并已結清,離異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貸款尚未結清,離異后公積金貸款歸屬主借人一方償還,另一方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
??3.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已分別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現以夫妻名義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申請不予受理。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貸款額度
??(一)最高貸款額度: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在基準貸款額度基礎上,與個人住房貸款率掛鉤,通過設置流動性調節系數,對最高貸款額度實行動態管理。
??當“個貸率”低于80%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1.2,即: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為基準貸款額度的1.2倍;
??當“個貸率”介于80%(含)和90%之間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1,即: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為基準貸款額度;
??當“個貸率”介于90%(含)和100%之間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0.9,即: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為基準貸款額度的0.9倍;
??當“個貸率”高于100%(含)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0.8,即: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為基準貸款額度的0.8倍。
??公積金中心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二)可貸額度:新建房貸款額度實行限額管理,每筆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1.不得高于當年規定的貸款最高限額;
??2.不得高于當年規定的貸款最高比例;
??3.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還款能力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之和+配偶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之和)×35%(還貸比例)×12個月×貸款年限。
??4.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和繳存余額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20倍×繳存時間系數。
??新建房貸款的可貸額度綜合以上四項限額后取最低值。
??第八條 貸款期限
??新建房貸款最短期限為1年,最長期限不超過30年,同時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離退休時間后的5年,貸款期限取實際年齡的整年計算。
??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貸款期限必須一致。
??第九條 貸款利率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遇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調整,其利率當年內不作調整,具體調整時間為次年的1月1日,按相應的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 貸款辦理流程
??第十條 貸款程序
??(一)貸款咨詢和申請
??借款人可以向受托銀行或者公積金中心咨詢新建房貸款政策及相關規定。
??受托銀行對初步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新建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料夾》(以下簡稱“資料夾”)并與借款人夫妻雙方進行面核。同時指導借款人正確、完整填寫資料夾。
??借款人應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單身需簽署單身聲明);
??3.經武漢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不低于房屋總價20%的首付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4.受托銀行和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二)貸款受理和初審
??受托銀行在受理新建房貸款申請時,應當認真審核借款人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書填寫的規范性,確保各類文書上的簽名真實有效。
??1.授權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借款人及配偶必須授權受托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查詢本人及配偶的個人信用記錄,簽署查詢授權書(以公積金中心官網上公布的版本為準),并留存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和聯系方式,必要時還應當留存與借款人及配偶面簽的佐證信息。
??借款人的婚姻、房產等個人信息也應當同時授權受托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查詢。
??2.審核貸款資料。受托銀行應當認真審核貸款資料的原件,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在公積金系統中進行貸前試算,根據試算結果和還貸能力,與借款人商議確定貸款種類(公積金貸款或者組合貸款)、貸款額度、貸款期限以及還款方式等。
??3.貸款初審。受托銀行對審核無誤的借款人資料,應當按公積金中心的政策規定及時在公積金系統中準確、完整地錄入借款人信息并進行初審。初審未通過的,應當及時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三)貸款復審
??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貸款政策規定對借款人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 并提出復審意見:
??1.借款人不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貸款資料欠缺或者貸款初審人員將申請信息錄入錯誤的,銀行復審人員應當將貸款資料返回初審人員,終止貸款復審;
??2.對經審核確認無誤的貸款資料及信息,在公積金系統中作審核通過。
??(四)貸款終審
??公積金中心對受托銀行送交的貸款資料進行終審。未通過終審的,應當及時通知受托銀行。
??(五)簽訂合同
??公積金中心終審通過后,受托銀行應當與借款人面簽借款(抵押)合同,簽署房產抵押登記等相關貸款資料。
??(六)抵押登記
??受托銀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以憑證式國債、銀行定期存單質押擔保的,應當到出質銀行或者相關部門辦理出質手續。受托銀行領取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抵(質)押證明后,應當及時在公積金系統中錄入抵(質)押信息。
??(七)資金發放
??抵(質)押擔保手續辦妥后,受托銀行依據公積金中心的放款通知單,及時進行貸款資金的發放,將借款人的貸款資金以轉賬方式劃入售房單位賬戶并及時通知借款人。
??第六章 貸款償還及結清
??第十一條 貸款歸還
??(一)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可以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或者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還款方式,償還每月應還貸款本息;
??(三)借款人可以用自有資金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也可以授權公積金中心扣劃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直接償還公積金貸款。具體手續由受托銀行按公積金中心相關文件規定辦理;
??四)自公積金貸款發放的次月起,在還清逾期本息及當期應還本息的前提下,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或者全部貸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做調整,不予退還。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借款人不能辦理提前部分還款。
??提前歸還部分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前還款后由公積金中心重新計算剩余貸款的每月還款額或者剩余還款期限;
??(五)借款人結清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后,受托銀行應當將抵(質)押的權利憑證等資料返還給借款人,借款合同終止。以房產抵押的,憑受托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和抵押注銷證明,到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以憑證式國債或者銀行定期存單作質押的,憑受托銀行出具的出質撤銷證明,到出質銀行辦理質押解除手續。
??第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扣劃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用于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直至貸款正常歸還為止。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借款人因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原配偶申請解除抵押擔保的,可以持法院離婚裁決書或者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以及明確房屋產權及貸款債務歸屬等情況的具結書,到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
??第十四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申請抵押物變更:
??(一)借款人因房屋質量問題要求開發商換房,所換房屋屬同一小區,且房價基本相等的;
??(二)抵押物所在街道、樓牌號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抵押物建筑面積、相應的土地使用面積發生變化的;
??(四)因市政規劃等原因需要拆遷的;
??(五)抵押物出現重大問題或者貶值等情況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款后需縮短貸款期限的,可以申請變更貸款期限。
??縮短后的剩余貸款期限不得低于變更申請時按其年還款能力計算所得出的最低貸款年限。
??第十六條 父母子女聯名購房的,不得申請新建房貸款。
??第十七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者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當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公積金中心制定并負責解釋,以往辦法中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均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依照本實施細則,結合鐵路系統實際情況,另行制訂鐵路系統自管產權新建商品房和鐵路沿線異地新建商品房的公積金貸款操作流程。鐵路系統職工在武漢市行政區域內購買新建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照本實施細則辦理。
??新建房異地公積金貸款按《武漢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試行)》辦理。
??第二十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武漢存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武漢地區存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根據《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存量房,是指由我市房產登記部門核發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由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了《不動產權證書》的普通自住住房。存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稱“存量房貸款”),是指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稱“受托銀行”)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存量房的繳存職工發放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借款人申請存量房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時,其不足部分可以同時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由受托銀行以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形式向借款人發放。
??第三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存量房貸款的審批和管理;受托銀行負責借款人貸款申請、貸款受理、貸款初審、貸款復審、合同簽訂、抵押落實、貸款發放、貸款歸還、貸后管理等日常貸款業務的辦理。
??第四條 借款人應當委托受托銀行以轉賬方式將存量房貸款資金支付給賣房人,不得支取現金。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
??凡在武漢地區按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可以申請存量房貸款。
??第六條 貸款條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18周歲(含)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即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縣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干部,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于正、副處級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60周歲退休的,需提供單位文件或者加蓋單位公章的說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權受托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查詢本人及配偶的個人信用報告,并符合公積金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審核標準》;
??(三)借款人及配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購房屋的房齡在30年(含30年)以內且具有完全產權的成套住宅,并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產權明晰且尚未過戶至借款人名下,可以在存量房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五)購房合同簽訂時間在半年之內,已支付給賣方不少于20%的首付款;
??(六)無尚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且無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
??(七)同意用所購住房進行抵押擔保,或者以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質押擔保。
??(八)《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房屋套數認定
??第七條 認定標準
??(一)公積金貸款首套住房認定: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漢市房產部門的信息系統中無住房信息,或者查詢的房屋信息與擬申請公積金貸款所購房屋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漢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公積金系統”)中無貸款記錄,認定為首套住房。
??(二)公積金貸款第二套住房認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申請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在武漢市房產部門的信息系統中,其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記僅有一套住房,并與擬申請使用公積金貸款所購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積金系統中僅有一次貸款記錄并已結清,且在武漢市房產部門的信息系統中無房或者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
??上述2種情況按公積金貸款二套房認定。
??(三)公積金貸款第三套住房認定: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漢市房產部門的信息系統中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者在公積金系統中記錄的貸款次數達2次及以上的,其公積金貸款申請均不予受理。
??(四)婚姻狀況變化等特殊情形房屋套數的認定:
??1.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已使用過一次公積金貸款并已結清,現以夫妻雙方名義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
??2.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并已結清,離異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貸款尚未結清,離異后公積金貸款歸屬主借人一方償還,另一方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
??3.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已分別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現以夫妻名義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申請不予受理。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貸款額度:
??(一)最高貸款額度: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在基準貸款額度基礎上,與個人住房貸款率掛鉤,通過設置流動性調節系數,對最高貸款額度實行動態管理。
??當“個貸率”低于80%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1.2,即: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為基準貸款額度的1.2倍;
??當“個貸率”介于80%(含)和90%之間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1,即: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為基準貸款額度;
??當“個貸率”介于90%(含)和100%之間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0.9,即: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為基準貸款額度的0.9倍;
??當“個貸率”高于100%(含)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0.8,即: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為基準貸款額度的0.8倍。
??公積金中心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二)可貸額度:存量房貸款額度實行限額管理,每筆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1.不得高于當年規定的貸款最高限額;
??2.不得高于規定房齡的最高貸款比例:
??存量房貸款比例按房屋房齡(以建成年份為準)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級房屋房齡在10年(含10年)以內的,貸款最高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70%(建筑面積不超過144平米的,貸款最高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80%);第二級房屋房齡在11-20年(含20年)以內的,貸款最高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60%;第三級房屋房齡在21-30年(含30年)以內的,貸款最高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50%。其中房屋總價的認定以房屋評估價格、實際成交價格和交易計稅價格中的最低價格為準。
??3.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還款能力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之和+配偶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之和)×35%(還貸比例)×12個月×貸款年限。
??4.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和繳存余額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20倍×繳存時間系數。
??存量房貸款的可貸額度綜合以上四項限額后取最低值。
??第九條 貸款期限:存量房貸款最短期限為1年,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并不得超過按房屋評估基準日剩余使用年限折半計算的期限,同時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離退休時間后的5年,貸款期限取實際年齡的整年計算。
??上述貸款期限以其中最短期限進行核定。
??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貸款期限必須一致。
??第十條 貸款利率:存量房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遇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調整,其利率當年內不作調整,具體調整時間為次年的1月1日,按相應的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 貸款辦理流程
??第十一條 貸款程序:
??(一)貸款咨詢和申請
??借款人可以向受托銀行或者公積金中心咨詢存量房貸款政策及相關規定。
??受托銀行對初步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存量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料夾》(以下簡稱“資料夾”)并與借款人及賣方的夫妻雙方進行面核,做好談話筆錄。同時指導借款人正確、完整填寫資料夾。
??借款人應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及賣方的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借款人及賣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單身需簽署單身聲明);
??3.賣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武漢房產主管部門制發的《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
??5.由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房屋評估機構出具《房屋估價報告書》;
??6.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貸款受理和初審
??受托銀行在受理存量房貸款申請時,應當認真審核借款人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書填寫的規范性,確保各類文書上的簽名真實有效。
??1.授權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借款人及配偶必須授權受托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查詢本人及配偶的個人征信信用記錄,簽署查詢授權書(以公積金中心官網上公布的版本為準),并留存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和聯系方式,必要時還應當留存與借款人及配偶面簽的佐證信息。
??借款人的婚姻、房產等個人信息也應當同時授權受托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查詢。
??2.審核貸款資料。受托銀行應當認真審核貸款資料的原件,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在公積金系統中進行貸前試算,根據試算結果和還貸能力,與借款人商議確定貸款種類(公積金貸款或者組合貸款)、貸款額度、貸款期限以及還款方式,并確定擔保方式。
??3.貸款初審。受托銀行對審核無誤的借款人資料,應當按公積金中心的政策規定及時在公積金系統中準確、完整地錄入借款人信息并進行初審。初審未通過的,應當及時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三)貸款復審
??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貸款政策規定對借款人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 并提出復審意見:
??1.借款人不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貸款資料欠缺或者貸款初審人員將申請信息錄入錯誤的,銀行復審人員應當將貸款資料返回初審人員,終止貸款復審;
??2.對經審核確認無誤的貸款資料及信息,在公積金系統中作審核通過。
??(四)貸款終審
??公積金中心對受托銀行送交的貸款資料進行終審。未通過終審的,應當及時通知受托銀行。
??(五)簽訂合同
??公積金中心終審通過后,受托銀行應當與借款人、購房人面簽借款(抵押)合同,簽署房產抵押登記等相關貸款資料。
??(六)抵押登記
??由借款人與賣方辦理房屋交易過戶手續,受托銀行在收到買賣雙方已過戶的《不動產權證書》及《稅收完稅證明》后,核實借款人申貸金額,對審核無誤的由受托銀行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以憑證式國債、銀行定期存單質押擔保的,到出質銀行或者相關部門辦理出質手續。受托銀行領取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抵(質)押證明后,應當及時在公積金系統中錄入抵(質)押信息。
??(七)資金發放
??存量房貸款抵押擔保落實后,受托銀行依據公積金中心的放款通知單,進行貸款資金的發放,并將借款人的貸款資金以轉賬方式劃入賣方賬戶并及時通知借款人。
??第六章 貸款償還及結清
??第十二條 貸款歸還:
??(一)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可以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或者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還款方式,償還每月應還貸款本息;
??(三)借款人可以用自有資金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也可以授權公積金中心扣劃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直接償還公積金貸款,具體手續由受托銀行按公積金中心相關文件規定辦理;
??(四)自公積金貸款發放的次月起,在還清逾期本息及當期應還本息的前提下,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或者全部貸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做調整,不予退還。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借款人不能辦理提前部分還款。
??提前歸還部分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前還款后由公積金中心重新計算剩余貸款的每月還款額或者剩余還款期限。
??(五)借款人結清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后,受托銀行應當將抵(質)押的權利憑證等資料返還給借款人,借款合同終止。以房產抵押的,憑受托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和抵押注銷證明,到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以憑證式國債或者銀行定期存單作質押的,憑受托銀行出具的出質撤銷證明,到出質銀行辦理質押解除手續。
??第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扣劃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用于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直至貸款正常歸還為止。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借款人因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原配偶申請解除抵押擔保的,可以持法院離婚裁決書或者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以及明確房屋產權及貸款債務歸屬等情況的具結書,到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
??第十五條 賣方名下房屋產權屬于共同共有的,共有產權人應當全部到場當面簽署同意出售房產的書面文件,保證所售房屋產權明晰、交易合法。
??第十六條 直系親屬間存量房交易或者父母子女聯名購房的,不得申請存量房貸款。
??第十七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者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當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公積金中心制定并負責解釋,以往辦法中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均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存量房異地公積金貸款按《武漢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試行)》辦理。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