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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佛山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的通知

2020-02-27 1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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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廣東
  • 頒發時間:2020-02-26
  • 發文字號:
  • 發文機構: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實施日期:2020-02-26
  •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 類別:房地產交易與市場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的通知

??我局對《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試行)》進行了修訂及更名,并經市司法局審查及統一編號。現將修訂后的《佛山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24日

佛山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存量房交易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買賣交易,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買賣雙方經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的交易或買賣雙方自行達成的交易,都應當通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建設的存量房網上交易簽約系統(下稱“存量房網簽系統”)簽署存量房交易合同,辦理交易手續。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安全、快捷、便民、自愿的原則,另行制訂資金監管辦法,對存量房交易資金實施監管。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存量房交易規則的制訂并監督實施。

??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存量房交易行為的監管工作。

??市房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存量房網簽系統的建設管理、數據統計監測、業務指導等工作。

??行業協會在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人員信用檔案管理、經紀人員培訓等工作;依申請對當事人與行業協會會員單位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二章  網上交易申請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完成工商登記、經紀機構備案、建立誠信檔案、領取數字證書手續后,可依規定使用存量房網簽系統。

??第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簽署并承諾遵守《佛山市存量房網簽系統使用承諾書》,向所在地具有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資質的第三方數字證書供應商申購數字證書。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進行實名登記,定期參加培訓,申請賬號后方可使用存量房網簽系統。

??第九條 個人使用存量房網簽系統的,應當先通過實名認證核實身份后方可注冊賬戶。

??個人可使用存量房網簽系統自助完成實名認證,也可前往房屋所在區房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辦理實名認證。

??房屋產權人為單位的,以單位名義進行實名認證。

??第十條 產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注冊賬號后,登錄存量房網簽系統發布房源信息,使用存量房網簽系統辦理網簽手續。買方在進行網簽前,需注冊賬戶完成實名認證工作。

??第三章  房源信息發布

??第十一條 產權人可選擇一家或者多家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房源信息,也可自行發布房源信息。  

??接受產權人委托后,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房源信息前應當依次辦理下列手續:

??(一)查驗委托方身份。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核對產權人身份證件原件并收取復印件。產權人委托代理人發布房源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還應當查驗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后收取復印件及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

??(二)核實房源權屬。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核對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原件與存量房網簽系統記載的房屋權屬信息的一致性,并收取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

??(三)實地查看房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實地查看房屋,拍攝房屋現狀照片。

??(四)簽署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通過存量房網簽系統記錄委托方、房屋現狀等相關信息,并打印雙方協商一致的《廣東省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以下簡稱“經紀合同”),由房地產經紀人員、房地產經紀機構、委托方共同確認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對其發布房源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產權人應當對其使用存量房網簽系統自行發布房源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網上簽約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交易的,應當依次辦理下列簽約手續:

??(一)核實賣方身份信息及真實意愿。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核對產權人身份證件原件并收取復印件。產權人委托代理人辦理網簽手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還應當查驗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后收取復印件,并收取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

??(二)核實買方身份信息及購房資格。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核對買方身份證件原件并收取復印件,核查買方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購房資格,查驗并收取買方的購房資格材料原件。

??買方應當主動提供反映自己具備購房資格的資料,并為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核實房屋最新狀況。通過存量房網簽系統核實房屋最新的權利、自然狀況,再次核對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原件與存量房網簽系統記載的房屋權屬信息的一致性。房屋存在查封或其它限制交易情形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告知買賣雙方,并停止辦理簽約手續。房屋處于抵押、租賃狀態的,應當告知買賣雙方,由買方確認是否繼續簽約。

??(四)簽署買賣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存量房網簽系統生成買賣雙方協商一致的買賣合同,打印后由買賣雙方簽名或蓋章,房地產經紀機構依照經紀合同約定協助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區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買賣雙方自行交易的,由產權人注冊賬號登錄存量房網簽系統,在買方的配合下生成雙方協商一致的買賣合同,打印后由買賣雙方簽名或蓋章,共同到房屋所在區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

??買方應當主動提供反映自己具備購房資格的資料,并為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買賣雙方應當通過存量房網簽系統設置經雙方協商一致的網簽合同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90日。在有效期內,存量房網簽系統將限制對該存量房再次交易,逾期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網簽合同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通過存量房網簽系統簽訂買賣合同后,房地產經紀機構、買賣雙方可以查看房屋的交易登記狀態、交易形式、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人員等相關信息。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完成后,房屋交易信息將歸檔處理。

??第五章  合同變更和解除

??第十七條 經紀合同到期后,相關委托事項同時終止,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存量房網簽系統發布的該房源信息將自動撤下。

??第十八條 在委托期限內變更或者解除經紀合同的,委托人應當與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商一致,簽訂變更或者解除該經紀合同的書面協議。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簽訂書面協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存量房網簽系統辦理變更或者撤下該房源信息的手續。

??第十九條  在辦理存量房轉移登記前,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可變更、解除已簽訂的買賣合同。

??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交易的,由該房地產中介機構登錄存量房網簽系統辦理變更或撤銷該合同的手續。

??雙方自行成交的,由買賣雙方共同到房屋所在區的房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合同變更或撤銷手續。

??第六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的,當事人憑有關材料,向房屋所在區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協助更正信息申請。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經調查確認當事人反映情況屬實的,對存量房網簽系統信息進行更正。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未經產權人同意,利用存量房網簽系統自行發布擬轉讓房源信息的;

??(二)經紀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解除后,房地產經紀機構沒有按照與產權人的書面約定及時變更或者撤下存量房網簽系統上已發布的轉讓房源信息的;

??(三)房地產經紀機構未經買賣雙方同意,利用存量房網簽系統簽署、變更、撤銷買賣合同的。

??第二十一條 賣方、買方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產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可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所在的行業協會申請調解,也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七章  各方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所簽訂的經紀合同、買賣合同及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以及交易中向買賣雙方收取的資料,整理建檔。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人員在使用存量房網簽系統辦理相關手續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二)未按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發布房源信息;

??(三)未按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協助買賣雙方簽約;

??(四)隱瞞提供經紀居間、代理服務的事實,謊稱買賣雙方自行成交;

??(五)未經賣方同意,利用存量房網簽系統自行發布擬轉讓房源信息;

??(六)經紀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解除后,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與賣方的書面約定,將存量房網簽系統上發布的房源信息及時撤下;

??(七)未經賣方、買方同意,利用存量房網簽系統簽署、變更、撤銷買賣合同;

??(八)住房限購政策執行期間未履行對買方資格審查義務,或者協助買方偽造購房資格材料;

??(九)以欺騙、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產權人及房源信息;

??(十)簽訂虛假經紀合同或買賣合同;

??(十一)違規操作直接或者間接影響交易正常進行;

??(十二)利用虛假房源信息、虛假合同、虛報房屋價格實施詐騙、偷逃稅費、賺取差價等行為;

??(十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況嚴重程度,給予責令整改、違規行為曝光、暫停存量房網簽資格1至6個月等處理,并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計入其信用檔案及將有關情況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人員存在本規則第二十三條所列禁止行為的,予以從嚴從重處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房地產、公安、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房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進行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產權人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買方如實反映房屋共有、抵押等權屬情況,確保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轉讓的情形。買方應當確保自身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購房資格。

??利用存量房網簽系統實施詐騙、偷逃稅費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稅務、物價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會員單位及人員的自律管理,對違規會員單位及人員及時采取提醒、通報、譴責等行業自律處理手段,必要時可提請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誠信扣分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試行)》(佛建管〔2012〕2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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