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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西安市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規定》的通知

2021-01-06 10:12:11來源: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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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陜西
  • 頒發時間:2020-12-23
  • 發文字號:市建發〔2020〕161號
  • 發文機構: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實施日期:2021-01-01
  •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 類別:房地產交易與市場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西安市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住建局,各開發區住建管理部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現將《西安市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2月23日

西安市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營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按照我市加快建立房地產市場調控“四個閉環”和“五化”管理體系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及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區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房屋銷售之日至全部房屋銷售結束期間,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開透明、及時準確的原則公示相關信息,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充分保障購房人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企業信息: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客服聯系電話;

??(二)委托銷售的,應當公示受托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及聯系電話。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證件信息: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項目信息:

??(一)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樓幢分層平面圖、立面圖以及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主要規劃設計指標;

??(二)各樓幢當月工程進展及對應圖片資料;

??(三)車位(車庫)規劃配比、個數、類型、面積、位置、租售方式等;

??(四)項目內設置的綜合商業、物業服務用房、社區辦公或活動用房、公共廁所、幼兒園等教育設施及居民養老服務等配套設施設備的位置、面積等;

??(五)全裝修商品房項目,應公示全裝修內容、裝飾裝修標準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裝飾裝修材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提供室內設施設備的,應當標明設施設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及安裝標準等),并設置專門區域用于展示主要建筑材料及設施設備。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房屋銷售信息:

??(一)購房流程指引。包括購房信息登記、購房資格審查、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按揭貸款等環節所需條件、資料、時限等內容;

??(二)向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的商品房預(現)售方案;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四)商品房銷售進度表;

??(五)房屋戶型圖(詳細標明各房間開間、進深尺寸及層高);

??(六)《西安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牌》、《西安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表》(含每套房屋單價、總價等信息);

??(七)測繪機構出具的房產測繪成果報告(含每套房屋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攤面積等信息);

??(八)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諾書;

??(九)項目設定土地抵押或建筑物抵押的,應公示抵押情況以及抵押權人同意銷售的書面意見;

??(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稱和監管賬號;

??(十一)所有駐場銷售人員姓名、職務、照片(不小于5寸)。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紅線外200米內對項目可能產生廢氣、噪音、煙塵等影響的因素,包括公共廁所、垃圾站、變壓器、通訊基站、道路、橋梁、隧道、火車站、汽車站、油氣庫站、危險品倉庫或殯儀館、公墓等。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紅線內可能產生廢氣、噪音、煙塵等影響的因素,包括公共廁所、化糞池、垃圾站、變壓器、換熱站、配電室、通訊基站、車庫出入口、健身場所等。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房屋外立面造型、外連廊、管道層、煙道、天然氣管道及戶內梁、柱的位置、尺寸等可能影響購房人裝修使用等方面的因素。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教育信息:

??購房人所購商品房相對應的學區或學校,應以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當年入學政策為準,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律無權承諾。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物業服務信息:

??(一)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三)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政策文件:

??(一)《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

??(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

??(三)我市執行的住房限購限售等房地產調控政策、不動產權登記等規范性文件。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應當公示以下項目信息互聯網查詢渠道及投訴途徑:

??(一)本商品房項目二維碼;

??(二)西安市商品房銷售行為誠信平臺投訴指引;

??(三)項目所在地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投訴電話;

??(四)有集團公司的,應當公示集團公司投訴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

??第十六條  本規定要求公示的以上信息應放置在銷售場所顯著、醒目、便于翻閱的位置,可以采取公示欄、公示簿、查詢機、電子屏幕等方式展示。

??第十七條  公示欄應標注“信息公示欄”字樣,可采取落地架或上墻張掛等方式展現;公示簿封面應標注“信息公示簿”字樣,首頁注明目錄、頁碼,并按照目錄順序將資料有序排放,置于固定位置。

??第十八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應采取上墻張掛形式集中公示。

??第十九條  本商品房項目二維碼應張貼在背景圖上(通過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商品房網上備案系統自行下載打印),以落地架形式(規格不小于80cm×120cm)置于顯著位置。

??第二十條  本規定全文內容及西安市商品房銷售行為誠信平臺投訴指引(通過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商品房網上備案系統自行下載打印)應以落地架形式(規格不小于80cm×120cm)置于顯著位置。

??第二十一條  房屋銷售場所、樣板房應當設置在永久性建筑內。項目銷售時展示的綠化、園林等景觀應嚴格按照規劃設計建造,不得采取先擴大景觀建設范圍后拆除的方式誤導購房人。

??第二十二條  設置樣板房的,應當在計劃售樓現場或預(現)售樓盤內(即實體樓內)建造驗收合格的交付樣板房。

??房屋實際交付標準應與樣板房展示內容保持一致。交付標準為毛坯的,樣板房應當以毛坯形式展現;交付標準為全裝修的,樣板房內擺放的家具、家電等非交付范圍的設施設備,應標注尺寸大小,并在顯著位置明示非交房標準。

??第二十三條  鼓勵推進在實體樓內設置樣板房,真實展現房屋戶型、結構及尺寸、裝修標準和施工質量。

??對積極響應倡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辟綠色通道,提前受理、審核測繪成果備案、商品房預售許可、現房銷售備案等業務,加快各項手續辦理進度。

??第二十四條  銷售場所展示的戶型圖(模型)、沙盤模型、區位示意圖等,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設計和尺寸比例(標注比例尺)制作,不得采取夸大有利因素或縮小、弱化、隱瞞不利因素等方式制作與規劃設計或實際不相符的圖標、模型。

??第二十五條  采取互聯網線上方式售房的,也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將需公示內容逐項在線上公示。通過VR視頻等方式展示樣板房的,應當真實展示房屋全貌。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以視頻和照片方式留存銷售信息公示內容和樣板房裝飾裝修內容。照片資料選用JPEG格式,像素不低于800萬,分辨率不低于3264×2488;視頻資料選用AVI或MEPG-2格式,數據傳輸率不低于4Mb/s,分辨率不低于720×576。

??第二十七條  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在銷售場所更新并告知購房人,同時將變化情況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要求制作新的視頻和照片資料。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確保銷售人員熟知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建設進度及房屋銷售、金融信貸、稅收繳納、不動產登記等政策及流程。

??第二十九條  區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對未按本規定公示信息的企業,應當指導其限期整改、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可暫停使用商品房網簽備案系統。

??第三十條  因信息公示問題產生交易糾紛的,買賣雙方應本著平等、公平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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