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與市場 2023-08-23 11:30:21 來源: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網站
- 城市:浙江
- 頒發時間:2023-08-21
- 發文字號:溫鹿政辦〔2023〕53號
- 發文機構: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實施日期: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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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鹿城區人才房票補貼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鹿城區人才房票補貼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十屆區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鹿城區人才房票補貼實施細則(試行)
??為助推我區經濟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人才的引領作用,根據《關于大力實施“甌越英才計劃”高水平建設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創新高地的40條意見》(溫委人〔2022〕1號)、《溫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舉實施辦法》(溫委辦發〔2022〕69號),結合鹿城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總則
??本細則所稱人才房票是鹿城區人民政府發放的人才住房券,是給符合條件人才購置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補貼憑證。
??人才房票遵循“一人一票、公正公開、專款專用”的原則,與現有人才住房優惠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二、申請條件
??全職在鹿城區用人單位工作且經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人才分類目錄ABCDEF類人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人才房票。
??(一)在職要求
??已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含)以上全職工作合同,且已以鹿城區用人單位為主體連續繳納社保(職工養老、職工醫療、機關養老至少繳納一種,下同)6個月以上。其中F類人才限全職在鹿城區范圍內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介機構、中小學(幼兒園)、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人才。
??(二)住房條件
??ABCDE類人才本人及配偶在溫州均未享受過溫州政府購房類優惠政策;F類人才本人及配偶自2019年12月24日起在溫州均未擁有過住房或累計擁有過的住房建筑面積少于60平方米,且未享受過溫州政府購房類優惠政策。
??三、補貼標準
??A類人才,給予最高800萬元購房補貼,B、C、D、E、F1、F2、F3類人才分別給予160萬元、130萬元、100萬元、80萬元、60萬元、40萬元、20萬元人才房票補貼。
??四、申辦流程
??根據鹿城區年度財政預算以及人才房票申請資格核定情況,區委人才辦、區住建局制定人才房票補貼實施方案,報區政府審定后,在鹿城區人民政府官網發布實施公告。
??(一)單位申報。申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受理后對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并將符合初審條件的人員名單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用人單位登錄系統進行填報申請。
??(二)資格審核。各職能部門登陸審核系統開展資格審核工作,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核工作。其中區委人才辦牽頭審核人才資格條件,區住建局牽頭審核人才住房資格條件。房屋不動產登記、交易、婚姻、社保等信息以審核時大數據服務平臺反饋信息為依據。
??(三)公示確認。區委人才辦、區住建局將擬獲得人才房票補貼的人才名單(含人才類別、人才房票補貼額度等信息)報區政府審定后,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獲得人才房票補貼人員。
??當符合人才房票補貼資格條件的人數大于人才房票補貼預算資金時,采用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擬獲得人才房票補貼的人員。未搖中人才自動歸到下期予以保障。
??(四)房票核發。獲得人才房票補貼資格的人才憑與用人單位、區委人才辦、區住建局簽訂的《溫州市鹿城區人才房票發放協議》,向區住建局申領《鹿城區人才購房房票》。
??(五)房票結算。人才房票補貼資金納入年度預算,設立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人才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時,將《鹿城區人才購房房票》交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并核驗,按票面金額一次性抵扣房款,房票可抵首付,但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區住建局在已備案的購房合同上蓋章,注明人才類別、人才房票補貼額度和產權行政限制時間。房地產開發企業憑《鹿城區人才購房房票》、已備案的購房合同及相關材料報區住建局核查并申請辦理結算。
??2.購買二手住房。人才購買二手住房時,憑《鹿城區人才購房房票》、房屋買賣合同至區住建局辦理預登記,區住建局在房屋買賣合同上蓋章,注明人才類別、人才房票補貼額度和產權行政限制時間。人才先行支付購房款,并憑房地產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人才取得不動產權證后,憑《鹿城區人才購房房票》、房地產評估報告、不動產權證及相關材料,報區住建局核查并申請辦理結算。
??五、使用管理
??(一)實名持有。人才房票實行實名制,每名人才限申領一張,僅供本人使用,不得抵押、提現、轉讓、贈與等。
??(二)有效期限。人才房票自發放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人才應在房票有效期限內購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自動失效。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購房時間以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時間為準,二手住房購房時間以自取得不動產權屬登記之日為準。
??(三)可購房源。鹿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指定新建商品住房(具體名錄以鹿城區人民政府官網公布為準)、二手住房。其中,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疊加享受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他優惠銷售方案。
??(四)使用規則。一張房票僅限用于購買一套住房,且人才房票補貼金額不超過購房款總額。人才使用房票所購住房應是人才本人完全產權或夫妻雙方共有產權。夫妻雙方均符合人才房票資格且共同申請的,可疊加使用人才房票補貼,其中一方按其所屬人才層次標準全額享受,另一方按其所屬人才層次標準50%享受,疊加的補貼總額不超過購房款總額。人才已簽訂合同且人才房票已兌現的,不再另行補差。
??(五)產權限制。人才使用房票所購的住房,進行產權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轉、不得辦理抵押貸款(用于購買本套住房的公積金和商業按揭貸款除外)。ABCDEF類人才所購住房產權行政限制10年,其中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產權行政限制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算,購買二手住房產權行政限制自取得不動產權屬登記之日起算。人才所購住房屬現房的,由區住建局向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函件,不動產登記部門對人才所購住房進行產權行政限制;人才所購住房屬預售商品住房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待房屋交付后按現房流程辦理產權行政限制。因特殊原因需解除產權行政限制的,不動產登記部門憑區住建部門出具的證明予以解除,其余產權行政限制到期自動失效。
??(六)換發房票。人才領取房票后尚未購房,若入選更高層次人才目錄的,在房票有效期內可向區委人才辦和區住建局申請換發房票。換發的房票有效期限自換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六、組織保障
??區委人才辦負責人才房票的綜合協調、政策指導、審核人才資格條件。區住建局負責審核人才住房資格條件,核發人才房票及結算。區財政局負責人才房票資金保障,并會同相關部門監督資金使用情況。區城鄉改造和編研中心負責商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新建商品住房房源及超出人才房票面額的房款支付方式。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鹿城辦證處負責辦理產權行政限制。區城市發展集團負責人才房票后續管理等具體事務性工作。區經信局、區科技局、區商務局負責做好企業人才的跟蹤服務和政策宣傳工作。
??七、政策銜接
??已領取人才房票購買住房的,不再享受人才購房補貼、人才租房補貼、人才住房配售、人才住房配租等其他人才租房、購房優惠政策。已享受人才租房補貼的,自人才房票領取的次月起停止發放人才租房補貼;已享受配租型人才住房的,自人才房票領取的次月應騰退承租的人才住房,特殊情況可根據所購住房交付情況申請承租過渡期,過渡期間租金按全額標準收取,過渡期不超過12個月。
??已享受一次性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的,按照市本級政策執行。
??八、其他事項
??(一)人才領取人才房票超過有效期限未購房的,自房票有效期屆滿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再次申領人才房票。
??(二)人才、用人單位若有欺騙、隱瞞、造假等行為的,一經查明,人才房票補貼款應全額退回,并依法納入市失信黑名單,三年內不得申請享受人才住房優惠政策。
??(三)鹿城區受理范圍為本轄區內用人單位。企業原則上按用人單位注冊地確定隸屬關系,注冊地與主要稅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稅收地為準。
??(四)人才離溫、離職或未就業創業6個月以上等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等情形的,或未滿10年因特殊原因要求解除所購商品住房產權行政限制上市交易經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的,須按住房產權行政限制后在溫服務年限比例退回人才房票補貼款,由用人單位負責退回,退還后所購新建商品住房方可辦理完全產權并允許上市交易。按服務年限比例退還的金額=人才房票補貼金額-[人才房票補貼總額/(10年*12月)]*產權行政限制后實際月數。退回的房票補貼款不計利息。
??(五)本細則所稱的“以上”均含本數。所稱“ABCDEF類人才”是指由區委人才辦根據人才分類目錄認定的人才,分類目錄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六)所稱的企業包括在鹿國有企業、國營企業、民營企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房地產企業按照市本級政策執行。
??(七)本細則所稱的溫州政府購房類優惠政策是指:申請人及配偶享受過政府優惠政策購(建)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不是以主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享受的除外)、限價商品房、人才住房和共有產權房等;申請人及配偶申領過購房補貼,包括人才購房補貼、高校等單位發放的購房補貼等。申請人離異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續期間享受過的購房類住房優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圍。
??(八)本細則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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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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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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