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2 16:09:03來源: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購買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7〕4號)將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為支持職工購買基本住房,現將《關于購買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重新印發,請遵照執行。
??一、提取條件
??職工在我市購買自有住房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的;
??(二)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且沒有住房貸款記錄,購買商品住房或私產住房的。
??二、提取方式及金額
??(一)職工購房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購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雙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額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購房的價款。其中,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不超過所購住房價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后的金額。
??(二)職工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雙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購房的首付款。其中,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不超過首付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后的金額。
??(三)職工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購房的,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的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購房的首付款。其中,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不超過首付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后的金額。
??(四)根據本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人及其配偶應未負有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債務。
??三、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等其他規定仍按《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四、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7年4月30日廢止。購房日期以合同簽定日為準。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