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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1-12-31 14:36:31來源: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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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貴州
  • 頒發時間:2021-12-17
  • 發文字號:
  • 發文機構: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實施日期:2021-12-17
  •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 類別:信用相關

省藥品監管局,各市、自治州市場監管局,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省局各處室: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1年第2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2021年12月16日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企業信用監管,促進企業誠信自律,規范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有經營異常情形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

??第三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誰登記、誰管轄”的原則,負責其登記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或者承擔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信用監管機構),負責承辦其登記的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執法辦案、抽查檢查等履職過程中,應當將有經營異常情形的企業相關材料移交給信用監管機構。需要責令企業限期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由信用監管機構統一辦理。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其登記管轄的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事項委托給企業所在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并對其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委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范圍內依法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列入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五)未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企業登記機關的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

??第六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不同情形,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企業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二)企業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責令其在十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信息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責令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查實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實地核查方式與企業聯系,也可通過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與企業聯系。經向企業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兩次郵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不得超過三十日。

??(五)企業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企業登記機關的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按規定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市場監管管理部門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同一時期發現企業存在兩種以上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可以對不同情形統一作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在不同時期發現企業存在兩種以上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應當分別作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

??第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企業存在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線索移交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實名舉報或者其他部門移送涉嫌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線索的,應當自接到線索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并予以公示,同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或者其他移送部門;核查不屬實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向舉報人或者移送部門告知其不予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理由及依據。

??對不屬于其登記管轄企業的實名舉報,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線索移交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程序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管理:

??(一)核查核實。企業涉嫌存在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經辦人員應當收集查實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相關證據,提出是否列入的事實和依據。

??(二)審核決定。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應當由企業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或者授權信用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審核時應當作出是否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對企業作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的,應當制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列入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決定機關等。對不同企業因同一情形、同一時期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可以按照本條規定程序批量辦理。作出決定后,應當分別制作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

??(三)信息公示。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相關信息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三章 移出管理

??第十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履行相關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管轄權發生變動時,由遷入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遷出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遇有爭議時,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受理。

??第十一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不同情形,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度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移出決定。

??(二)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可以在履行相關公示義務后,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移出決定。

??(三)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可以在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移出決定。

??(四)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可以在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系后,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移出決定。

??(五)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可以在依法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后,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移出決定。

??第十二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移出工作:

??(一)企業申請。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守信承諾書和相關證明材料。企業申請可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受理核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時,應當查實相關信息和證明材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網上核實、書面核實、實地核實等方式,對企業履行法定義務等情況進行核實。對符合移出條件的,應當提出移出事實和依據。對不符合移出條件的,應當告知其理由和依據。

??(三)審核決定。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應當由企業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或者授權信用監管理機構主要人審核。審核時應當作出是否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對企業作出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的,應當制作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四)信息公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作出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十三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負責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異議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受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異議處理工作:

??(一)企業申請。企業提出異議申請的,應當提交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異議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二)受理核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異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網上核實、書面核實、實地核實等方式,對企業履行法定義務等情況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更正條件的,承辦人員應當提出是否予以更正的事實和依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三)審核意見。異議審核應當由企業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或者授權信用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審核時應當作出予以更正或者不予以更正的審核意見。

??(四)信息更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更正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五章 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現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存在錯誤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經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條?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的指導。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禁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修改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信息。嚴禁在經營異常名錄管理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依法完成注銷登記或者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撤銷登記的,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除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銷撤銷日期等基本登記信息外,其他信息不再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企業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相關文書樣式,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規范。

??第二十一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檔案。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黔工商誠〔2015〕3號)、《省工商局關于規范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和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工商誠〔2015〕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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