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8 15:12:46來源:江門市人民政府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府〔2022〕30號
JMFG2022012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事業單位,中直、省直駐江門有關單位:
??《江門市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十六屆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3日
??江門市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簡化住所登記手續,降低創業成本,激發創業活力,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住所的登記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主體是指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包括: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所是指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市場主體自主申報承諾后,可作為市場主體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除第十五規定的情形外,住所包括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
??第五條 市縣兩級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市場主體應當以真實、合法、有效的場所作為住所。
??僅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的經營場所可以是實體場所,也可以是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
??違法建筑,納入政府征收、征用范圍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用于經營活動的其他建筑,或者列入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的建筑,不得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
??市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產業政策、城鄉規劃、商業網點布局等政策文件對住所禁設區域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更新發布。
??登記機關在辦理登記注冊時,應當告知市場主體住所禁設區域,并由市場主體承諾不以住所禁設區域作為住所使用。
??第七條 住所依法應當經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救援、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辦理許可。
??第八條 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應當使用標準地名。
??第九條 市場主體變更住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相關材料。
??第十條 市場主體在申請設立登記或者住所變更登記時,應當分別按下列情形提交住所使用相關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產的,除提交業主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外,還需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業主同意使用房屋的相關材料。
??(三)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交不動產產權的相關材料,包括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證明或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無法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文件。
??(四)出租方為賓館、酒店的,可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六)租賃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非住宅房屋的,可以提交蓋有出租方單位公章的租賃協議復印件。
??(七)租賃市場內的攤位或購物城內、商城內、超市內以及各種營業廳內柜臺的,提交該場所開辦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租賃協議。
??(八)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電子商務平臺出具的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
??市場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進行登記的,除提交前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
??市場主體將自建房作為住所登記的,除提交前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市場主體或情形外,市場主體在辦理設立登記、住所變更登記時可選擇自行申報住所信息作為住所使用相關材料,提交《江門市住所信息申報表》即可辦理住所登記。
??《江門市住所信息申報表》內容應包括:
??(一)住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二)市場主體住所地址及郵政編碼;
??(三)房屋所有權人姓名或名稱、使用權取得方式;
??(四)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五)市場主體所申報的住所信息符合本規定的承諾;
??(六)一照多址及一址多照的申報情況;
??(七)其他有關情況說明。
??將住宅作為住所進行登記的,除按本條規定進行申報外,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證明、住所信息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因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下列市場主體或情形不適用住所信息申報:
??(一)從事住所托管服務的企業及集群企業;
??(二)擬申請從事幼兒園外托管服務,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養老服務,托育服務,電影院,鮮肉、水產品批發,鮮肉、水產品零售,住宿服務,經營民宿,餐飲服務,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洗浴服務,足浴服務,游藝娛樂活動,歌舞娛樂活動,醫療美容服務,冶煉,金屬鑄造,電鍍加工,面料印染加工,皮革鞣制加工,紙制造,發電業務、輸電業務、供(配)電業務,農藥生產,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餐廚垃圾處理,經營營業性射擊場所,射擊競技運動體育運動,旅游業務,互聯網上網服務,醫療器械經營,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倉儲,危險廢物經營,成品油倉儲,再生資源回收(除生產性廢舊金屬),再生資源加工,貨物倉儲,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經營活動的;
??(三)以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
??(四)以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地址作為經營場所的;
??(五)以自建房作為住所登記的。
??不適用住所信息申報的市場主體,辦理住所登記時應按照第十條的規定提交材料。
??第十四條 在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等園區,或者高校、市級以上科研單位范圍內從事電子商務或其他商務代理且沒有實體店鋪的市場主體,可以園區(單位)內負責園區(單位)開發建設或運營管理的托管公司的住所作為“虛擬住所”登記。以托管公司住所辦理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托管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與托管公司簽訂的住所托管協議。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只能登記一處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可在登記的住所以外江門市范圍內增設經營場所,實行“一照多址”。市場主體增設的經營場所應當在其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并辦理登記手續,免予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增設經營場所的,登記機關應在其營業執照“住所”登記項加注“一照多址”,并及時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推送信息實施監管。
??在經營場所從事《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列明的經營項目的,應當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經房屋產權人或其授權經營管理方書面同意,可允許多個市場主體將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實行“一址多照”。以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住所托管的集群登記市場主體除外。
??對于面積較大的商務樓宇或辦公場所分隔出的多個獨立空間,每個獨立空間編制不同編號對外出租的,該獨立空間可以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申請登記。
??登記機關應在其營業執照“住所”登記項加注“一址多照”。
??第三章 住改商特別規定
??第十七條 業主承諾住宅在不更改房屋結構及影響安全并遵守下列規定的情況下,允許住宅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辦理登記。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二)不得從事生產、加工和制造業,棋牌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外托管服務,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養老服務,護理機構服務(不含醫療服務),醫療服務,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醫療器械經營,電影院,機動車修理和維護,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洗浴服務,足浴服務,游藝娛樂活動,歌舞娛樂活動,旅游業務,互聯網上網服務,危險廢品經營,再生資源回收(除生產性廢舊金屬),貨物倉儲,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影響安全、環保和居民生活的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登記的,業主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還應當以逐戶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征求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意見,征求意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的詳細地址、擬開展的經營范圍等,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沒有提出異議的,才能作為住所辦理登記。市場主體辦理住所登記時須對完成前述事項作出承諾。
??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是指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第十九條 市場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或《江門市住所信息申報表》外,還應當提交《江門市“住改商”登記承諾書》。
??《江門市“住改商”登記承諾書》內容應包括:
??(一)市場主體名稱;
??(二)市場主體住所地址;
??(三)市場主體經營范圍;
??(四)市場主體承諾內容:包括知悉相關的法律規定并遵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已經通過逐戶書面征求意見形式征求利害關系業主同意;并承諾不從事涉及住所禁設區域目錄的經營事項;
??(五)房屋所有權人及房屋使用人簽字(蓋章)。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信息進行公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公示的市場主體住所信息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各負有市場監管職責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確定監管職責;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址無法與個體工商戶取得聯系的,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同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產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由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法監管,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二十四條 對于市場主體違反承諾以禁設區域作為住所的,由禁設區域的許可監管單位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應將市場主體住所違法行為處罰信息予以公示。
??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市場主體提交虛假住所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