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7 17:18:40來源: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哈爾濱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進一步促進哈爾濱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4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關于進一步促進哈爾濱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機制,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多措并舉,支持合理購房需求
??(一)具有哈市戶籍、符合生育政策,在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或第三胎的家庭在9區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憑網簽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身份證明、購房交款票據、《不動產權證書》、戶口簿和出生醫學證明等,分別給予1.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責任單位:市衛健委、市住建局、市財政局)
??(二)對與在哈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購房前已繳納6個月以上社保并納入社保系統管理且處于存續狀態的,以及自主創業、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各類人才(無戶籍限制),在9區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憑網簽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身份證明、購房交款票據、《不動產權證書》、學歷證明等,按照博士畢業生10萬元、碩士畢業生5萬元、本科畢業生及大中專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預備技師班、高級工班畢業生)3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本項補貼以家庭為單位,夫妻雙方不能同時享受。(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社局)
??(三)非哈市戶籍的個人在9區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憑網簽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購房交款票據、《不動產權證書》,給予1萬元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四)個人在9區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在線上、線下新建商品房展銷會期間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的,憑本人身份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交款票據、《不動產權證書》,按實際購房款的1%給予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區按照5:5比例分擔。(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
??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購房條件的購房人,可同時享受購房補貼。
??(五)單位或個人在9區購買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業、辦公、公寓),憑網簽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交款票據、《不動產權證書》,按實際購房款的3%給予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區按照5:5的比例分擔。(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
??(六)農業戶籍的購房人在9區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憑網簽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不動產權證書》,給予3萬元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農業戶籍的購房人進城購房并取得居住證且滿足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相關條件的,由所在區教育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置,保障其子女進城接受義務教育,確保“應入盡入”。(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七)退役軍人和取得省、市、區縣(市)相關主管部門職業資格證明的教師,在9區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憑網簽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身份證明、職業資格證明、《不動產權證書》,給予3萬元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稅務局)
??第(一)項至第(七)項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由發放部門代扣代繳。
??分別享受第(五)項至第(七)項補貼政策的,不再享受第(一)至第(四)項購房補貼,且不再享受哈爾濱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出臺的其他住房補貼政策。
??(八)在確保房屋抵押物價值的前提下,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房齡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且貸款年限與房齡之和不超過50年。單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由50萬元提高至60萬元,雙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由70萬元提高至80萬元。允許異地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哈購房申請公積金貸款,且和在哈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同等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放寬靈活就業人員建戶繳存公積金政策,靈活就業人員在社保開戶后即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放寬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業務,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仍不能滿足需要的,可申請組合貸款。(責任單位:哈公積金中心)
??(九)縣(處)級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年齡由55周歲調整為60周歲。符合市高層次人才相關政策規定,在市人社部門已領取一次性安家費的人員作為主貸人在哈購買家庭首套住宅,且在哈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并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高額度按照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40倍計算。(責任單位:哈公積金中心、市人社局)
??(十)實際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電收費執行民用價格標準。
??二、科學調配供給,推動房地產平穩發展
??(十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中增加用地兼容性,支持居住用地、商業商務用地兼容比例靈活處置。在嚴格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建社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面積占社區總建筑面積比例不得低于10%的基礎上,將“按項目配比商業商務”調整為“按同等生活圈配比商業商務”。在土地出讓前核發規劃條件階段,可根據市場需求下調商住比例。堅持因地制宜、區域統籌,下調住宅類普通商品房、商業類建設項目、辦公類建設項目車位配建標準。對在建商品住房項目,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必要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開發企業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后適當調整戶型結構。(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
??(十二)因疫情等因素影響,已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按約定開竣工的住房項目,疫情持續期間可不計入違約期,相應延長開竣工期限。(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
??(十三)對分期開發建設項目,在企業承諾按時完成整個項目建設,符合分期規劃核實相關要求的,可按程序辦理分期規劃核實手續。(責任部門: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
??(十四)對擬出讓的單宗面積較大的商住用地,可通過規劃合理調整,形成多個獨立地塊,分別出具規劃條件,按多宗地同時出讓。(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
??(十五)新出讓的土地項目(以發布土地出讓公告時間為準),可繳納土地出讓起始價的20%作為競買保證金,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繳納土地成交價款的50%,余款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并按照規定繳納相應利息。(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
??(十六)推動城市更新采取“房票”安置補償方式,探索政府回購企業存量商品住宅方式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各區政府)
??三、拓展對外推介,規范市場宣傳銷售行為
??(十七)加大宣傳力度,適時組織房地產企業赴省外推介活動。(責任單位:市投促局、市住建局,市工商業聯合會)
??(十八)實施商品房代理銷售合同備案制。代銷商品房的渠道商(含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的,應當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代理銷售合同,并報市住建主管部門備案。禁止代理銷售未取得合法銷售手續的新建房屋。(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十九)加強媒體監管。鼓勵自媒體、新媒體正向引導合理住房消費。禁止無從業機構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或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證書人員通過自媒體、新媒體開展房地產經紀銷售活動。嚴厲打擊惡意評價房地產建設項目、以偏蓋全唱低房屋銷售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四、引導金融支持,促進行業發展
??(二十)鼓勵在哈金融機構加大房地產領域信貸投放。支持政策性銀行、國有大型銀行和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積極向總行爭取對哈房地產領域信貸投放規模。鼓勵地方法人銀行機構按照“一企一策”原則,加大對在哈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信貸投放力度。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房地產領域政務數據信息,依托哈爾濱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等載體,探索建立房地產領域“政金企”信息共享機制,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加大金融供給,優化服務流程,降低融資成本。加強對房地產開發貸款以及住房個人按揭貸款投放情況的統計和調度,并根據銀行機構對哈房地產領域代款投放情況優先給予合作支持。進一步盤活低效國有資產,探索組建哈爾濱市房地產發展基金。(責任單位:市金融局、市住建局、市國資委)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市場形勢變化適時調整。各縣(市)可參照執行,補貼資金由各縣(市)自行承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房地產業良業循環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哈政規〔2022〕20號)同時廢止。
??文件下載: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哈爾濱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doc
??相關解讀:【部門文字解讀】《關于進一步促進哈爾濱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解讀
??【媒體文字解讀一】《關于進一步促進哈爾濱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解讀
??【媒體文字解讀二】《關于進一步促進哈爾濱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解讀
??【部門圖片解讀】《關于進一步促進哈爾濱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