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信貸 2023-04-21 10:10:05 來源:惠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 城市:廣東
- 頒發時間:2023-04-11
- 發文字號:惠府〔2023〕14號
- 發文機構: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實施日期:2023-04-11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類別:住房公積金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惠府〔2023〕1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現將《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
??繳存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利率計息,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繳存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國家規定的免稅范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 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根據《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規定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壞賬核銷的申請;
??(六)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四條 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惠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和注銷的登記;
??(三)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五)負責受理和審核單位變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以及緩繳、補繳申請;
??(六)監督單位及職工建立、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能;
??(七)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八)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九)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擬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辦市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銀行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各縣、區人民政府(含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下同)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統計、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按照市公積金管委會決策、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六條 市公積金管委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賬戶設立、繳存、提取、貸款、結算等業務。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七條 單位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其在職職工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注銷等手續。
??第八條 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到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受委托銀行受理后報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登記。單位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啟封、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職工被新單位錄用后,新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和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實行按月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繳存和單位為職工繳存兩部分組成。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個人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各自計算到元,元以下單位四舍五入。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和單位應以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當年度繳存基數(超出社平工資3倍的,只能按社平工資3倍計算),按照繳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
??計算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第1號令發布)執行。職工工資由下列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第十五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市、縣(區)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匯繳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單位應當在每年7月至8月進行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的調整工作。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規定倍數。職工月工資未超過以上限額的,以實際工資額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月工資超過以上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每年市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后,公布下一匯繳年度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基數和最高月繳存限額。職工繳存的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之和,不得超過該最高月繳存限額。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全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市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少繳部分。每次申請期限不超過一年。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和職工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后提出變更申請,繳存比例需要在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幅度內進行變更。
??每個單位管理戶只能選擇一個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確定后,在一個住房公積金匯繳年度(即從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內不得變更。
??第十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九條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職工,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提交申請材料。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準予提取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陸居民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證;臺港澳同胞具有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港澳居民居住證;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貸款資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具備房屋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所確認的購房合同或合法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認定材料,并能辦理抵押、保證擔保手續;
??(五)按規定支付購買自住住房的首期房款,或者持有自籌資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六)申請貸款時連續按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并達到6個月以上(含本數),且繼續依規繳存;
??(七)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八)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職工支付購(建)房款的自有資金比例,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本市的住房價格、政策、職工購買住房能力及住房公積金的資金狀況等情況擬訂,報市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實施。
??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定,市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后發布實施。
??第二十一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銀行提交貸款申請書和《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的通知》(惠市公積金〔2021〕44號)規定的材料。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予貸款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二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證、質押、抵押、保險,以及上述擔保方式的組合。具體的貸款擔保方式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借款人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積極催收逾期未清償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
??第二十四條 職工個人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違規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或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違規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職工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或所貸款額,限制其1年至5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并依照《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或個人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違規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違法所提金額。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單位被撤銷、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時,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依法予以清繳。
??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時,應當在明確其欠繳住房公積金的補繳責任主體后,依法予以清繳。
??補繳責任主體在計算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數額時,職工工資基數按照單位提供的職工工資情況確定。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六條 市公積金管委會在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等重大決定前,應當采取調研、座談、聽證等形式或者通過媒體廣泛聽取單位和職工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單位和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憑證。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運作系統,為單位和職工查詢本單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提供便利服務。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市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可用于購買國債的最高比例,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貸款風險準備金、支付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補充資金。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撥付。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實行分立賬戶、獨立核算。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每年4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經市公積金管委會審議的上年度住房公積金年報,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的情況、財務報告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三十條 職工有權對本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接到有效投訴、舉報,經實地核實后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一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變更、注銷登記;
??(二)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封存;
??(三)按時、足額、全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對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是否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變更、注銷登記;
??(二)是否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封存;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否符合規定的繳存比例范圍;
??(四)是否按時、足額、全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五)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是否超過市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最高限額。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5日發布的《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惠府〔2018〕13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關于對《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解讀
- 10:13
- 10:13
- 10:11
- 10:07
- 10:05
- 10:03
- 10:00
- 09:58
- 09:57
- 09:51
- 09:50
- 09:07
- 08:54
- 08:47
- 08:45
- 08:45
- 2023-04-20 11:12:28
- 2023-04-20 10:21:42
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 2泰州市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 3泉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繼續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 4韶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 5漳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關于優化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動態調整機制的通知
- 6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和購房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
- 7宜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優化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行業轉型升級的通知
- 8安徽省宣城市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
- 9遂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適當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 10德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支持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