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6 15:40:05來源: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各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西海岸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屬相關單位,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行為,現將《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月21日
青島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行為,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務效能,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提升房屋網簽備案服務效能的意見》(建房規〔2020〕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書)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
第三條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本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三區)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內三區外的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的實施工作,包括存量房屋交易信息發布、檔案信息查詢、合同網簽備案、市場監測、違法違規的查處、投訴行為的調解等工作。
第四條 本市存量房屋交易應當通過青島市房屋交易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交易服務平臺)簽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交易服務平臺的建設、運行維護工作由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
第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市、區(市)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需提供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信息及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六條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及時將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息通過交易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已備案的交易服務平臺用戶,用戶信息及其分支機構、從業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信息變化之日起30日內,通過原辦理部門辦理信息變更。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后,應當核對房屋產權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證明等材料,進行房源信息核驗,核驗無誤后發布房源信息并在主管部門指定網站公示。
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經營門店、網站、APP等渠道發布出售房源信息應與主管部門指定網站公示內容一致。
第九條 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可在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政務服務窗口辦理。
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交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由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手續。
交易雙方自行成交的,雙方當事人可在政務服務窗口辦理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手續。
第十條 辦理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應校驗以下內容:
(一)主體信息。交易當事人各方的身份信息;
(二)房屋信息。房屋基本屬性、用途屬性等;
(三)交易信息。交易價格、金額、付款方式等;
(四)簽章信息。交易當事人的電子簽章或紙質合同簽字蓋章的掃描件。
(五)其他信息。房屋抵押信息(抵押權人信息、抵押金額等)、居住權信息、是否選擇存量房屋資金監管等。當事人選擇進行交易資金監管的,應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議。
校驗無誤后,即時完成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向當事人提供交易合同密碼。交易服務平臺的房源發布系統房源信息欄內顯示該房屋為“已簽約”。交易當事人可憑合同密碼打印或查詢已簽約合同。
第十一條 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后、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前,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變更、解除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可共同申請辦理。
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合同解除、無效或被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可到主管部門單方申請注銷合同備案。
第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應納入信用管理。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租借平臺用戶賬號供他人使用;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房屋信息,違背當事人意愿發布、泄露、轉賣當事人及房屋的相關信息;
(三)隱瞞經紀事實進行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網簽;
(四)未經買賣雙方當事人同意,擅自進行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網簽或變更;
(五)違反合同約定的方式擅自撤銷合同網簽記錄;
(六)代收代管交易資金;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責令其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暫停其交易服務平臺使用權限,作為不良記錄計入信用檔案,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交易雙方當事人弄虛作假,提供不實資料且情節嚴重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將其列入住房交易失信人員名冊,一年內不得在我市進行住房交易。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